转发西湖国土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国土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进一步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补偿相关意见

(西湖国土分局  2014年4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行为,合力推进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在《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号)及《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当前实际和阳光征迁的工作要求,就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相关问题处理,明确以下相关意见:

一、征收房屋补偿的处理

(一)关于住宅房屋面积认定及补偿

1、合法审批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与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不符的,或者权属来源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当地镇(街道)组织所属村(社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西政办〔2012〕187号)进行认定。

经确认的合法房屋面积,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对合法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两倍结算。

房屋实际建造面积少于合法审批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可按评估价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但不结合安置面积双倍补偿。

2、可补偿面积的认定及补偿

根据历年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政策变化,结合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对农村主体建筑有地下室和阁楼、门厅、室外楼梯等情况的,在配合房屋征收的前提下,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GB/17986.1-2000规定认定并计入可补偿面积。

可补偿面积部分可按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当房屋可补偿的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的1.25倍时(即地下层+1/4阁楼面积),不足部分可按房屋的评估价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

3、其它农村生产生活用房

除合法建筑面积和可补偿面积外,在配合房屋征收的前提下,每户农户可按30 平方米确认为辅房并以评估价补偿,但不计入安置面积。其它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在合法审批建筑面积的1:1以内部分按房屋成本价补助(含装修),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平方米;无农村生产生活用房或不足1:1部分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性补助。再超过部分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残值价补助。

4、关于庭院、道地

庭院道地的补偿,在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情况下,按实际面积及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庭院面积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减去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道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1:1予以确认。

5、奖励政策

住宅用房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要求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配合丈量评估、签约、腾房的,征收人可给予每户17万元的奖励费。具体丈量评估、签约、腾房三个环节间的奖励费用分配,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关于非住宅建筑物的补偿

1、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非住宅建筑的补偿

(1)在土地证宗地图上有标注的建筑。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的,建筑由补偿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对符合实行产权调换、享受拆复建或留用地指标条件的,仅按单倍重置价补偿。

(2)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上未标注且未经审批的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助,但补偿建筑面积需控制在加合法建筑最高不超过容积率2.0以内。如仍有超出的,超出部分仅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助;但最高砖混结构不得超过600元/平方米、钢架结构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钢棚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搬迁补贴费按照杭政办函〔2009〕119号文件执行。

2、无集体土地使用证非住宅建筑的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无证建筑,凭提供同期地形图等相关证明,经核实后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2)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无证建筑(包括集体公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须提供同期地形图等相关证明,经核实后可按房屋重置价标准予以补助,装修费、搬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3)2010年1月1日以后至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冻结通告前建造的,确属生活生产所需的,并按时配合拆除的,可以按当地实际结合成本予以适当补助,但最高砖混结构不得超过600元/平方米、钢架结构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钢棚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搬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农用地上涉及的建筑、构筑物等地面附属物的处理,均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办〔2010〕132号)执行。对建设项目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拆除支持力度较大的村社,可以在此基础上按征收农用地面积不超过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工作奖励经费;该费用与青苗和附着物包干费用一起,由所在村(社区)用于妥善处理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4)对已经行政处罚并作出没收处理的违法建筑,原则上房屋重置价补偿归国有(财政);对当事人按要求配合搬迁的,可以结合使用状况予以适当清退及搬迁费用补助。

(5)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确定

(一)住宅用房补偿方案的确定。评估单位根据丈量资料、房屋面积确认表及安置人员汇总表,依据相关政策及本意见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初评补偿价格。所在镇(街道)需及时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评估(动迁)单位和所在村(社区),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收房屋补偿结果进行复核、平衡;拟定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五天后开展签约工作。

(二)非住宅用房补偿方案的确定。评估单位根据丈量资料、权属资料,依据相关政策及本意见,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初评补偿价。所在镇(街道)需及时会同补偿人(或建设单位)、所在村(社区)、评估(动迁)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无权属建筑的补偿(补助)确定。对需补偿(补助)的无权属建筑(含参照合法补偿的建筑),由镇(街道)组织所在村(社区)、评估单位、补偿人(或建设单位)对该批建筑的所有人、建造时间、数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五天;无异议后,镇(街道)依据相关政策及本意见形成补偿(补助)方案,统一与所在村(社区)签定补偿协议。该补偿(补助)费用由镇(街道)督促所在村(社区),结合项目征地款中包干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奖励经费一起统筹使用。

三、其它

(一)项目完成后,需将征地房屋补偿资料及时报区征迁办(征地事务所)备案。

(二)对未能及时配合项目交地的无权属建筑,由区拆违办及时协调所属镇(街道)尽快组织强制拆除。

(三)工作中,需要涉及评估单位、动迁单位和测绘单位等协助的,由所属镇(街道)确定,所需评估、动迁、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四)本意见中涉及住宅房屋面积认定部分仅作房屋经济补偿依据,不作安置依据。

(五)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相关政策及本《通知》尚未明确且难于操作的具体事项,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征迁工作的意见》(西政办〔2012〕105号)规定,由所在镇(街道)将相关问题提交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之江度假区参照执行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