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5-00261 文号: 西政办〔2015〕45号
公布日期: 2015-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5-0006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4年10月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又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精神,确保我区征收工作依法实施,制定出台了《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调整,以保障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条款

1.规定了暂停办理事项的特殊情形。《省条例》对暂停办理事项未作出规定,国务院《条例》禁止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若干意见》中规定禁止改变房屋权属、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情形。实际工作中,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多种原因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普遍存在,并会影响到后期房屋征收协商、签约、安置等工作,因此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前提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对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殊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

2.明确了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对产权调换涉及面积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与我市现行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相衔接,拉近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益差距,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明确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3.加大了优先住房保障力度。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杭州市原拆迁保底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明确了征收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优惠扩面价格结算。困难家庭,另行按照《省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4.明确了货币征收补偿补贴。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对货币补偿补贴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市《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要求,《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贴予以了明确,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予以20%评估价值的货币补贴。

5.调整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省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五,具体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杭州市原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明确了直管公房的补偿政策。对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规定与我市原执行规定有较大变化。原规定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可以参照补偿方案进行扩面,扩面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但这样造成新的安置房成为政府和个人的共有产权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后期处理直管公房产权将非常困难。为从根本上明晰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后房屋权属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若符合房改政策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政府应向原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对原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7.明确了补偿奖励政策。为鼓励加快搬迁,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移交房屋的,依据《国务院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住宅按期签腾的,给予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综合签约奖励,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同时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另行增加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的高层安置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安置优惠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含30平方米),按不高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的优惠价结算;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另一方面,为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在征收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8.规范了“住改非”补偿标准。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对“住改非”补助依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设定“住改非”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格的20%。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予以安置。

此外,《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还对宗教包租产、“换约续租”、代管产等特殊房产的补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二)适用范围

西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本《若干意见》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哲彦

联系方式:87999173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索引号

00250239-7/2015-00261

文号

西政办〔2015〕45号

公布日期

2015-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5-000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06-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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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4年10月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又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精神,确保我区征收工作依法实施,制定出台了《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征收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调整,以保障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条款

1.规定了暂停办理事项的特殊情形。《省条例》对暂停办理事项未作出规定,国务院《条例》禁止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若干意见》中规定禁止改变房屋权属、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情形。实际工作中,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多种原因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普遍存在,并会影响到后期房屋征收协商、签约、安置等工作,因此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前提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对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殊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

2.明确了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对产权调换涉及面积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与我市现行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相衔接,拉近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益差距,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明确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3.加大了优先住房保障力度。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杭州市原拆迁保底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明确了征收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优惠扩面价格结算。困难家庭,另行按照《省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4.明确了货币征收补偿补贴。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对货币补偿补贴事项未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市《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要求,《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贴予以了明确,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予以20%评估价值的货币补贴。

5.调整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省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五,具体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杭州市原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明确了直管公房的补偿政策。对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规定与我市原执行规定有较大变化。原规定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可以参照补偿方案进行扩面,扩面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但这样造成新的安置房成为政府和个人的共有产权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后期处理直管公房产权将非常困难。为从根本上明晰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后房屋权属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若符合房改政策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政府应向原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对原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7.明确了补偿奖励政策。为鼓励加快搬迁,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移交房屋的,依据《国务院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和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住宅按期签腾的,给予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综合签约奖励,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同时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另行增加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的高层安置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安置优惠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含30平方米),按不高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的优惠价结算;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另一方面,为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在征收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8.规范了“住改非”补偿标准。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对“住改非”补助依据及标准进行了规定,设定“住改非”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格的20%。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予以安置。

此外,《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还对宗教包租产、“换约续租”、代管产等特殊房产的补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二)适用范围

西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本《若干意见》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哲彦

联系方式:87999173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