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28 文号: 西政办〔2016〕83号
公布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妥善处置突发性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以及《杭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杭质特〔2014〕26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情况。

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事故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三)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应急处置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西湖交警大队、西湖消防大队、西湖环保分局、区总工会、之江经发局、各镇(街)、园区管委会。

(二)区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职责

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领导本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和协调工作;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成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制定、落实现场处置方案,发布应急处置命令,组织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关闭,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案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有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及救援职责的分解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及救援体系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通知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区安监局: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提出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安全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被困人员搜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应急过程中的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西湖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卫计局: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应急救护实施,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负责治疗人员的信息报送和伤亡统计。

西湖环保分局:协调联系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联系处置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西湖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危险物质泄漏及灭火扑救方案,实施现场灭火扑救和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冷却和洗消工作;组织现场人员搜救及危险区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伤亡职工的经济赔偿工作。

之江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商贸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台帐;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制订镇街(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现场救援专业组的职责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现场救援专业组,各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现场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有关专业组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令、指示;负责事故处置、救援情况的通报及信息发布。

危险源控制组:由西湖消防大队负责,由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抢险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使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伤员抢救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由区卫计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灭火救援组:由西湖消防大队负责,由消防西湖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由区公安分局、交警西湖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由区公安分局、交警西湖大队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物资供应组:由区应急办负责,由街道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环境监测组:由西湖环保分局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配合,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四、预警预防机制

(一)隐患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镇街。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区市场监管局。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区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职能部门、镇街和村社、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各街道进行通报,并向区政府进行报告。各镇街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镇街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办(区应急办)。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 应急响应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业主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证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镇街(园区)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2、事发地镇街(园区)或主管部门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先行赶赴现场的相关部门及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抢救伤员,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3、事故信息传达由区应急办负责实施。在第一时间内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报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应急人员并携带相关救援器材赶赴事发现场。

(二) 应急决策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类别、范围、危害程度及可控情况,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作出应急决定:对事发地镇街(园区)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具体的先期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综合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器材,实施现场救援;落实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三) 预案启动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后,根据事发现场危害性质及预案启动权限,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及救援,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园区)或区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二)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事发地镇街(园区)或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现场处置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后,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尽可能作出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治安。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抢险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以人为本全力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现场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同时加强对事发区域的监测和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四)应急处置特殊措施

1、当发生使用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和疏散区域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禁止一切明火、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迎风疏散转移;

2、当发生使用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对危险区、缓冲区和疏散区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封锁交通道口,实行交通管制,同时,组织现场人员用湿毛巾等物件捂住鼻嘴,向上风口,迎风疏散转移;

3、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严防事态扩大。根据事发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性及发生事故的类别等情况,迅速展开必要的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对发生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泄漏点进行消毒和洗释,对过火特种设备进行喷淋降温。待事态有所控制后,组织专业人员处置泄漏,对事发设备及其它波及的隐患设备内部介质进行倒换转移;对盛装气体等特性介质的移动式设备进行转移并集中处置。

(五)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边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引发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2、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引发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温度,可能发生继续爆炸或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3、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或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六)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要适时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由区应急办对外统一通报有关情况。

(七)后期处置

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事故调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修理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八)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九)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对应急过程中的决策能力、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及现场处置等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区政府。同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参考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名单。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给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二)装备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环保分局、区卫计局、西湖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备好应急处置器材,应急处置及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三)队伍保障

当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出本预案启动或下达应急预案演练指令,成员单位或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应无条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处置队伍。

(四)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等。

(五)演习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六)教育培训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各镇街(园区)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报区政府同意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有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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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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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妥善处置突发性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以及《杭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杭质特〔2014〕26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的情况。

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操作性强。

二、事故分级

(一)事故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三)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应急处置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西湖交警大队、西湖消防大队、西湖环保分局、区总工会、之江经发局、各镇(街)、园区管委会。

(二)区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职责

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领导本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和协调工作;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成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制定、落实现场处置方案,发布应急处置命令,组织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关闭,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案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有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及救援职责的分解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及救援体系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通知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区安监局: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提出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安全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被困人员搜救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应急过程中的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西湖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卫计局: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和应急救护实施,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负责治疗人员的信息报送和伤亡统计。

西湖环保分局:协调联系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联系处置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西湖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危险物质泄漏及灭火扑救方案,实施现场灭火扑救和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冷却和洗消工作;组织现场人员搜救及危险区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伤亡职工的经济赔偿工作。

之江经发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商贸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台帐;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制订镇街(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现场救援专业组的职责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现场救援专业组,各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现场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协调有关专业组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令、指示;负责事故处置、救援情况的通报及信息发布。

危险源控制组:由西湖消防大队负责,由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抢险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使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伤员抢救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由区卫计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灭火救援组:由西湖消防大队负责,由消防西湖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由区公安分局、交警西湖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由区公安分局、交警西湖大队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物资供应组:由区应急办负责,由街道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环境监测组:由西湖环保分局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配合,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四、预警预防机制

(一)隐患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镇街。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区市场监管局。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区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职能部门、镇街和村社、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各街道进行通报,并向区政府进行报告。各镇街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镇街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办(区应急办)。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 应急响应

1、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后,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业主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证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镇街(园区)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2、事发地镇街(园区)或主管部门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先行赶赴现场的相关部门及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抢救伤员,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3、事故信息传达由区应急办负责实施。在第一时间内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报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应急人员并携带相关救援器材赶赴事发现场。

(二) 应急决策

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类别、范围、危害程度及可控情况,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作出应急决定:对事发地镇街(园区)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具体的先期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综合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器材,实施现场救援;落实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三) 预案启动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后,根据事发现场危害性质及预案启动权限,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及救援,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园区)或区市场监管部门。镇街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质监局。

(二)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事发地镇街(园区)或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现场处置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救援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后,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尽可能作出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治安。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抢险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以人为本全力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现场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同时加强对事发区域的监测和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四)应急处置特殊措施

1、当发生使用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和疏散区域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禁止一切明火、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向上风口,迎风疏散转移;

2、当发生使用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对危险区、缓冲区和疏散区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封锁交通道口,实行交通管制,同时,组织现场人员用湿毛巾等物件捂住鼻嘴,向上风口,迎风疏散转移;

3、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严防事态扩大。根据事发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性及发生事故的类别等情况,迅速展开必要的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对发生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泄漏点进行消毒和洗释,对过火特种设备进行喷淋降温。待事态有所控制后,组织专业人员处置泄漏,对事发设备及其它波及的隐患设备内部介质进行倒换转移;对盛装气体等特性介质的移动式设备进行转移并集中处置。

(五)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边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引发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2、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发生爆炸或泄漏引发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温度,可能发生继续爆炸或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3、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或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六)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要适时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由区应急办对外统一通报有关情况。

(七)后期处置

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事故调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修理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八)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九)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对应急过程中的决策能力、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及现场处置等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区政府。同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参考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名单。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给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二)装备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环保分局、区卫计局、西湖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备好应急处置器材,应急处置及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三)队伍保障

当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发出本预案启动或下达应急预案演练指令,成员单位或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应无条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处置队伍。

(四)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等。

(五)演习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六)教育培训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各镇街(园区)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八、附则

1、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报区政府同意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有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