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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0
文号
西政办〔2016〕86号
公布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9 17: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故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与分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二、事件分级
(一)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区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
(二)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疫情(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疫情(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卫生计生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卫计局(区爱卫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西湖环保分局、区城管局、区文广新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风景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卫计局(区爱卫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卫生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扩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防治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等;加强学校、幼托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预测、分析和报告,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为重大活动提供卫生技术支持服务,积极为有关部门开展防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3、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幼托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幼托机构的发生和流行,做好学校、幼托机构师生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实施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等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消毒和空气流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动态和与事件相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证卫计等部门执行公务,协助卫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卫计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5、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伤员)的应急诊疗费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区民政局:配合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动员社会、村委会(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区人社局: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负责落实。
8、区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的人兽共患疫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与卫计部门对相关疾病的信息互通工作。
9、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10、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的卫生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1、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职业中毒事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2、西湖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3、区城管局: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保持路面卫生,及时清运垃圾。
14、区文广新局:加强影剧院、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
15、区住建局:加强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建筑工地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工地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管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16、区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7、区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18、区风景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领导体系的建立,制定策略,保障资源,落实措施等。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区卫计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改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做好事件发生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处置有序。同时,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卫生处置组:由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接受上级卫计部门和专家的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等工作;指导、帮助各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报告事件有关情况;组织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警戒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保障事件防控所需物资、防控队伍、疏散人群、患者(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及时合理调拨或供应突发公卫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物资、药品和防护物品等,做好有效储备,确保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障任务,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资金;对各乡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的物资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各项物资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4、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民政局等组成。核实、统计和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对外宣传联络,做好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
5、善后工作组(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卫计局、区民政局、相关医疗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相关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四、应急体系
(一)事件监测
建立健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计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主要加强以下六项工作:
1、医院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
3、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
4、食源性疾病和水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5、死亡监测和不明原因死亡监测和报告;
6、职业卫生监测和报告。
(二)预警报告
1、事件预警。区卫计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2、事件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监督所报告,也可向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监督所报告。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监督所对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同时向上级疾控部门汇报,区卫计局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于可能发生或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部门和区卫计局,并提出预防和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4)区卫计局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先期处置
1、调查核实。区卫计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2、事件评估。在开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卫计局组织人员对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3、加强应对。区卫计局组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
一般事件(IV级)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区卫计局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较大事件(Ⅲ级)预警由区政府确定,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重大事件(Ⅱ级)预警和特别重大事件(I级)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确定,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辖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涉及的镇街和区卫计局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根据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及时对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响应。
(五)预警响应
1、启动预案。预警警报发布后,本预案启动。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应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最新动态,并按应急预案或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防范工作。
2、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报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改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发生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报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事件处置
1、综合防控。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结合事件实际,落实相关综合防控工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全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动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5)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健康知识宣传、公共卫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卫生救援。由区卫计局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区卫计局
①加强督导检查,对本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
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③开展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卫计委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⑤实施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和预防服药、消杀、爱国卫生运动、患者(伤员)的隔离救治等工作。
(2)医疗机构
①开展病人接诊、收治的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的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③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④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的身体伤害和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⑤对群体性不明原因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的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现场救援、病人转送、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⑥要充分利用传统中医药的优势,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救治和对易感人群的中医预防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指导、参与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报告。
③实验室检测。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
④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卫生监督所
①对疫情发生地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②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③协助区卫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七)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发言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
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组织各种力量,及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八)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做好事件的后期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调查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有关规定,由区卫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事件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加强预防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相关应急诊疗费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技术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区科技局、区卫计局等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制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物资保障。区商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区卫计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五)人员保障。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六)强制隔离措施。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工薪待遇保障。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责任追究
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未依照预案规定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拒不听从指挥部指令,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及村社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表
附件
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表
突发事件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鼠疫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10例。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5例。 | 在本区范围内,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
霍乱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在本区范围内,霍乱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 在本区范围内,1周内霍乱发病10例以下。 |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 在本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在本区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1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在本区范围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区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1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肺炭疽 | 在本区范围内,肺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10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5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不明原因疾病 | 本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数超过100例,已涉及多个镇、街道,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 本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出现5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出现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未超过50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食物中毒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范围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 本区范围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 本区范围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
职业中毒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范围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 本区范围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3人以下。 | 本区范围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
突发事件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群体性心因反应/不良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范围内,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本区范围内,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乙丙类传染病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乙类传染病病例数在50例以上,丙类及其它传染病病例数在200例以上。 | 本区范围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乙类传染病病例数在20例以上,丙类及其它传染病病例数在100例以上。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菌种、毒种丢失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范围内,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新发或输入性传染病 | 本区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备注:本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