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1
文号
西政办〔2016〕87号
公布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9 17: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区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防控。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3、迅速处置。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4、属地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和各专业机构,根据重大疫病的分类与分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做好重大疫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疫情分级
(一)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
(二)响应级别
依据重大疫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疫情(Ⅰ级)以上重大传染病疫情,疫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疫情(Ⅱ级)以上重大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疫情(Ⅲ级)以上重大传染病疫情,疫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疫情(Ⅳ级)以上重大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卫生计生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卫计局(区爱卫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风景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西湖环保分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卫计局(区爱卫办):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应急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及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杀工作。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应急诊疗费用。
4、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5、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重大疫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6、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7、区科技局:开展对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8、区风景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9、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10、区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的人兽共患疫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与卫计部门对相关疾病的信息互通工作。
11、区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2、区住建局:加强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建筑工地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工地外来务工人员传染病管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13、西湖环保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区城管局: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保持路面卫生,及时清运垃圾。
15、区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6、区人社局:组织制订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负责落实;依据有关规定,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1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组织领导体系的建立,制定策略,保障资源,落实措施等。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疫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区卫计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疫情)、Ⅱ级(重大疫情)时,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改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重大传染病疫情现场工作组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发生重大疫病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处置有序。同时,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疫情防控组:由区卫计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接受上级卫计部门和专家的指导,负责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指导、帮助各乡镇、街道开展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动态及有关情况;组织对全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查。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3、警戒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疫点、疫区相关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防控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
4、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及时合理调拨或供应重大疫病处置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药品和防护物品等,做好有效储备,确保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保障任务,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资金;对各乡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的物资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各项物资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5、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民政局等组成。核实、统计和上报疫情;协助做好对外联络,做好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开展重大疫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
6、善后工作组(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疾控及相关医疗机构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重大疫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区卫计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精神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卫计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区卫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程度并进行分级,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五)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疫病处理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救援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区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应急体系
(一)疫情监测
1、建立监测网络。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级);各监测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
2、设置监测点。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我区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按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预警报告
1、疫情预警。区卫计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2、疫情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疫病,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生或发现重大疫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也可向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同时向上级疾控部门汇报,区卫计局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三)先期处置
1、调查核实。区卫计局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2、疫情评估。在开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卫计局组织人员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3、加强应对。区卫计局组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并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
一般疫情(IV级)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区卫计局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较大疫情(Ⅲ级)预警由区政府确定,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重大疫情(Ⅱ级)预警和特别重大疫情(I级)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确定,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辖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Ⅱ级重大疫病时,涉及的镇街和区卫计局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5分钟),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根据省、市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及时对Ⅰ级、Ⅱ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做出响应。
(五)预警响应
1、启动预案。预警警报发布后,本预案启动。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应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最新动态,并按应急预案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防范工作。
2、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警报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改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发生Ⅲ级、Ⅳ级警报时,由区卫计局负责统一指挥。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重大疫病发生后,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各镇街、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疫情处置。
1、疫情控制。
(1)综合防控。由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结合疫情实际,落实疫情的相关综合防控措施。
①根据重大疫病处理需要,调集全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②疫点疫区确定。疫点、疫区的确定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③实施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紧急措施。
④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⑤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行动中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⑥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健康知识宣传、公共卫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⑦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信息报告。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落实信息的报告工作。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区卫计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流行病学调查。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落实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区卫计局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
(4)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落实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工作。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5)消毒处理。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配合,积极开展消毒处理工作。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2、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1)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由市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属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对其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
杭州市西溪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
根据疫情的发展,区卫计局可指定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他必备设施。
(3)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执行由杭州市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的相关标准。
(4)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七)舆论引导
重大疫病发生后,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发言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
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组织各种力量,及时将重大疫病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八)后期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做好疫情的后期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应急结束
重大疫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重大疫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由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的事件由市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市政府或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般事件由区卫计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区政府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调查总结
重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卫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疫情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加强预防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强制隔离措施。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工薪待遇保障。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技术保障。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区科技、卫计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物资保障。区商务局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区卫计局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七)人员保障。区疾控中心、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六、责任追究
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疫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未依照预案规定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重大疫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对重大疫病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在重大疫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拒不听从指挥部指令,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及村社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附件
西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疫情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鼠疫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10例。 | 在本区范围内,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5例。 | 在本区范围内,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
霍乱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在本区范围内,霍乱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 在本区范围内,1周内霍乱发病10例以下。 |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 在本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在本区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1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在本区范围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区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10例以上。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肺炭疽 | 在本区范围内,肺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10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10例。 |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5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不明原因疾病 | 本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数超过100例,已涉及多个镇、街道,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 本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出现5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 | 本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周内出现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病例未超过50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甲型或戊型肝炎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5至19例病例。 |
伤寒和副伤寒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5-19例。 |
疫情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其他感染性腹泻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现100-1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内发现20-99例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3-19例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
流行性感冒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内发现100-1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内发现30-99例病例,或5例及以上流感样住院病例,或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3天内10-19例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
流行性出血热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5-19例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
钩端螺旋体病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5-19例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
乙型脑炎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镇或街道一周内50-99例病例。 | 同一镇或街道一周内20-49例病例。 | 同一镇或街道一周内5-19例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
疟疾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行政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内1个月发生50-99例本地感染病例。 | 同一行政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内1个月发生20-49例本地感染病例。 | 同一行政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内1个月发生5-19例本地感染病例。 |
疫情 |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登革热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两周内发生50-99例本地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两周内发生20-49例本地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两周内发生3-19例本地感染病例。 |
流行性腮腺炎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200-2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0-1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99例感染病例。 |
脊髓灰质炎 | 本区范围内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麻疹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19例病例。 |
风疹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200-2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0-1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99例病例。 |
急性血吸虫病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全区范围内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例或感染性钉螺。 |
水痘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200-2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0-199例感染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99例病例。 |
猩红热 |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50-9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20-49例病例。 | 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行政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周内发生10-19例病例。 |
备注:1.本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2.其它情况,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