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2 文号: 西政办〔2016〕88号
公布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卫计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关于印发<西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救援工作。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西湖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分管领导任组员。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省、市紧急救援中心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动,开通绿色通道,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确定、实施;负责督查区紧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医院医疗救治车辆、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起草和落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跟踪反馈、总结报告、信息发布;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小组

成立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小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长和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场医疗救治小组视情,设立若干医疗应急救治分队,每队由5名医生、5名护士和一台救护车组成,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卫生救治工作,包括先期处置,现场救援,转送伤员;2个公共卫生处置分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三)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专家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专家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省、市、区综合医院医疗急救骨干任组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现场救治

(一)先期处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治的先期急救工作,并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应急救治。应急医疗救治分队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向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转送伤员。根据伤病员情况尽快将伤病员转送相关医疗机构: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5、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120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协调上级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五)后期处理。现场急救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区属各医疗机构一旦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和任务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区卫计局对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并同时向杭州市卫计委报告。

(二)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执行。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是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西湖区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储备。区卫计局应及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医疗卫生救援经费。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警)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他保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计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区属各医疗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2

文号

西政办〔2016〕88号

公布日期

2016-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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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卫计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关于印发<西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救援工作。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西湖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分管领导任组员。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省、市紧急救援中心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动,开通绿色通道,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确定、实施;负责督查区紧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医院医疗救治车辆、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起草和落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跟踪反馈、总结报告、信息发布;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小组

成立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小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长和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现场医疗救治小组视情,设立若干医疗应急救治分队,每队由5名医生、5名护士和一台救护车组成,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卫生救治工作,包括先期处置,现场救援,转送伤员;2个公共卫生处置分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三)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专家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专家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省、市、区综合医院医疗急救骨干任组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现场救治

(一)先期处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治的先期急救工作,并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二)应急救治。应急医疗救治分队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向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转送伤员。根据伤病员情况尽快将伤病员转送相关医疗机构: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5、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120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协调上级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五)后期处理。现场急救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区属各医疗机构一旦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和任务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区卫计局对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并同时向杭州市卫计委报告。

(二)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执行。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是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西湖区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储备。区卫计局应及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医疗卫生救援经费。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四)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警)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他保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计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制定与修订

区属各医疗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