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16-17340 文号: 西人社〔2016〕44号
公布日期: 2016-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相关企业、培训机构:

《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经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贯彻实施。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湖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2016年9月18日

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

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的发放使用,根据西湖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 “十三五”期间西湖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16〕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经费使用范围

(一)     培训补贴享受对象

1、具有西湖区常住户籍的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人;

2、在西湖区注册企业中就业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培训奖励对象

西湖工匠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为西湖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培训补贴奖励项目

1、西湖工匠大师工作室:对认定为区级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万元;

2、培训鉴定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培训鉴定费用的20%的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3、培训奖励:对培养培训西湖区户籍或在西湖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按照每培养高技能人才一名,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绩效补贴:根据培训机构当年为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贡献大小,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补贴。其中经培养取得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00-179人的补贴5万元,180-300人的补贴6万元,301人以上的补贴12万元。

5、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西湖区注册企业的职工新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被同一单位聘任2年及以上的,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满24个月后,给予个人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其中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10000元,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技能人才补贴。

三、大师工作室、培训补贴、绩效补贴和一次性人才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大师工作室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自区大师工作室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建立区级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申请;

(2)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提供收款凭证(银行账号以及开户行名称)。

(二)培训补贴和奖励申报拨付程序

1、培训结束后,个人申报培训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高技能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鉴定费发票或收据。

2、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培训补贴和培训奖励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人员名册(附表一);

(2)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申请表(附表二);

(3)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培训费发票(收据)复印件以及申请奖励经费的收据。

(三)绩效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相关企业、培训机构接到区人社局通知一个月内,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绩效补贴的申请报告;

(2)上一年度享受西湖区高技能培训补贴的数量凭证;

(3)上一年度享受西湖区高技能培训补贴的本市(本省)鉴定名册。

(四)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

企业职工新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当年,企业应向注册地街镇人社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社保缴费期满2年后的3个月内,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单位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证后2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4)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5)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3份。

四、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核定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相关培训机构和企业。

五、本办法由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索引号

00250244-2/2016-17340

文号

西人社〔2016〕44号

公布日期

2016-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8 15:01

浏览次数:

区相关企业、培训机构:

《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经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贯彻实施。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湖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8日              2016年9月18日

西湖区“十三五”期间高技能人才补贴

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技能人才补贴经费的发放使用,根据西湖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 “十三五”期间西湖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16〕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经费使用范围

(一)     培训补贴享受对象

1、具有西湖区常住户籍的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人;

2、在西湖区注册企业中就业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培训奖励对象

西湖工匠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为西湖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培训补贴奖励项目

1、西湖工匠大师工作室:对认定为区级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万元;

2、培训鉴定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培训鉴定费用的20%的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3、培训奖励:对培养培训西湖区户籍或在西湖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按照每培养高技能人才一名,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绩效补贴:根据培训机构当年为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做出贡献大小,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补贴。其中经培养取得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00-179人的补贴5万元,180-300人的补贴6万元,301人以上的补贴12万元。

5、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西湖区注册企业的职工新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被同一单位聘任2年及以上的,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满24个月后,给予个人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其中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10000元,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技能人才补贴。

三、大师工作室、培训补贴、绩效补贴和一次性人才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大师工作室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自区大师工作室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建立区级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申请;

(2)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提供收款凭证(银行账号以及开户行名称)。

(二)培训补贴和奖励申报拨付程序

1、培训结束后,个人申报培训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3个月内,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高技能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鉴定费发票或收据。

2、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培训补贴和培训奖励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人员名册(附表一);

(2)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申请表(附表二);

(3)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培训费发票(收据)复印件以及申请奖励经费的收据。

(三)绩效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相关企业、培训机构接到区人社局通知一个月内,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绩效补贴的申请报告;

(2)上一年度享受西湖区高技能培训补贴的数量凭证;

(3)上一年度享受西湖区高技能培训补贴的本市(本省)鉴定名册。

(四)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

企业职工新取得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当年,企业应向注册地街镇人社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社保缴费期满2年后的3个月内,向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单位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证后2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4)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5)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补贴申请表3份。

四、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核定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请人、相关培训机构和企业。

五、本办法由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