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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49-3/2017-18097
文号
西建〔2017〕28号
公布日期
2017-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统一编号
AXHD16-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4-28 15:18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根据 《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 办发〔2015〕61号)、《关于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4号)、《西湖区城镇危旧 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西政办〔2016〕31号)和《杭 州市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杭房局〔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由属地镇街组织鉴定为 C、D 级 并列入2015-2017年度省市考核任务及“美丽西湖行动”排 危计划的危旧住宅房屋。
二、资金来源
全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的资金按照“有责追 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即有责 者进行追偿,市、区财政、属地街道以奖代补形式适当补助,原产权单位给予适当支持,居民承担一部分。
三、资金保障
1、房屋安全鉴定费用。重点解决2014年12月底前纳 入《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的丙类住宅房 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市、区财政资金按照4:6的比例共同承 担,每幢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仅补助一次。对新增危 旧房屋的安全鉴定费,由各镇街承担。
2、治理改造费用。
(1)征迁收购项目。治理资金纳入征迁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对相关危旧房优先实施征收。
(2)维修加固项目。治理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60%;属 地街道(原产权单位、业主、责任者)承担40%,包括地质勘 探费、设计费、监理费、代理费、审计费、专家费、建安工 程造价费等费用。
(3)拆除重建项目。治理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费用部分由住户承担,其余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及属地街道按1:1的比例补助。
3、日常动态监测费用。全区危旧房屋日常动态监测费
用由区级财政及属地街道各承担50%。
4、住户搬迁安置补偿费用。①对纳入《浙江省既有住 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的丙类住宅房屋维修加固、回购 处置项目,市级资金补助住户搬迁安置补偿费用500元/m²; 拆除重建项目,市级资金补助住户搬迁安置补偿费用1000 元/m², 同时补助每户的费用不超过实际支付资金额的50%。 超出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补足,最高不超过市补标准。②对 未纳入《浙江省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的新增危 旧房屋参照市级资金补助标准,由区级财政及属地街道1:1 配套,其余不足部分由属地街道承担。
5、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级财政与属地街道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 、资金拨付原则
市、区两级资金拨付遵循总额控制、事后审核、定额补 助的原则。
五、拨付程序
1、 补助申请。
由房屋责任主体(全体业主)委托属地街道实施治理改 造。属地街道向区住建局提交申请资料后,由区住建局对申 请资料进行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向申请街道拨付资金。
2、 申请资料。
安全鉴定、日常动态监测补助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 报告;(2)合同或协议;(3)支付凭证;(4)鉴定或监测报 告等。
住户搬迁补助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报告;(2)责任 主体委托协议;(3)鉴定报告;(4)搬迁协议(含产权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等);(5)支付凭证等。
治理改造补助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报告;(2)开工 报告;(3)施工合同;(4)竣工报告;(5)竣工验收会议纪 要;(6)支付凭证;(7)审计报告等。
具体拨付资金比例:住户搬离(或创造施工条件)拨付 至施工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工拨付至80%;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拨付余款(含设计费、监理费等)。
六、 其他规定
1、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 报区财政局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2、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市、区级资金补助项 目的日常工程监督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严肃财 经纪律,区审计局加强对相关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杭州市区危旧住宅房屋治 理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房局〔2016〕111号)文件执行。
4、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如遇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5、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湖区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