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2-04936 文号: 西政办〔2002〕186号
公布日期: 2018-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印发《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改革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21日印发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

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确保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关于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中共西湖区委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西委[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区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机制为目标,以合理处理农村各种经济关系、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规范程序,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筹备委员会,负责领导股份制的改革工作。

筹备委员会的产生:筹备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组成人员主要在原村领导班子中产生,筹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2、制定章程。根据《西湖区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政策。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各种政策和形成的决议,都要成为章程的具体内容,最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规范。

3、开展清产核资,确定资产数量。各村要建立以民主理财小组为主、由村干部和会计共同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集体资产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清理,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依法界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确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的结果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领取集体资产产权证书。

4、开展人口调查,确定股东资格。摸清撤村建居时本村的所有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农业人口的年龄和劳动年限;外来农业人口的年龄、迁入时间和劳动年限;农转非人员的年龄、时间、劳动年限及农转非人员中招工安置与货币安置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经充分讨论,确定股东资格。

5、实行股份量化,建立股权结构。在分清各类股东人员和确定集体资产量化数额的基础上,制定股份量化的具体方法,以股权的形式明确股东在集体所有者中所占有的份额,建立股权结构。集体资产分属几个组的,可实行股份到组,量化到人。

6、开展民主选举,建立组织机构。一是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大小,代表由30人至80 人组成,其中农转非人员的代表名额 ,一般占代表数的20%,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农转非代表的比例,但不参加董事会。二是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筹备委员会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当选。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董事会成员由3到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为3年,但不能交叉兼职。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特殊性,可由户主会议代行股东会议,在召开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前,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可继续行使权力。各乡镇、村及有关街道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社员公示。在召开选举会议时,必须先学习通过选举办法,再进行选举。

7、建立经营责任制,实行集体收益和经营者经济利益相挂钩。董事会成员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主要经营者,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明确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应建立董事会成员经营责任制,确立任期目标,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开展年度考核。

三、主要经济政策

1、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撤村建居时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原则上为基本股东,曾经是本社社员的农转非等人员可视情适当给予一定股份,作为普通股东。要确定计算人口的基准日。

2、关于股份量化的数额。集体净资产中的资本金80%以上量化到股东,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应先行调整资本金数额。未征用的土地不搞折价量化。以后国家征用土地,其土地征用补偿费为集体所有,用来增扩股本金。

3、关于股份量化方法。本社撤村建居前农业户口人员分别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在人口股中可分别设人口股和承包土地股。农转非人员原则上享受一定数量的农龄股。征地实行货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非招工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也可以在股权量化上一视同仁,按货币安置费多少区分股份数量。

4、今后在原资产权属范围内,股东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并享有集体股利的终身分配权,其集体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馈赠,在现阶段不实行转让。在股份设置上原则上不配现金股,如股东自愿用现金配股的,其所有权属个人,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变化等。

5、关于村组股份的设置。凡有组级集体经济的村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经营、分组量化的办法,即:组级资产分组量化,村级集体资产按资产来源,分别采用两种量化方法:一是按同一标准在全村统一量化;二是按组级投入资产的多少分别量化。组级资产按组量化,不得平调。

6、正确处理土地补偿费高低与股东股份设置的关系。国家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的多少,不应影响承包地农户的股份数量;劳动力安置费和生活补偿费的多少,是确定股份数量的重要依据。尚未征用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可保留承包使用权。

7、建立经营责任制的几种方式:

(1)、风险责任机制。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交纳适当数额的风险责任金,一般可为集体资本金的10%左右,其中董事长为3--5%左右。责任金与股值的比数为董事会成员的股份数。以完成上年可分配净收入为基数,达不到的按基数比例扣除相同比例的责任金,超过基数的,按股份数参与分配,并实行同股同利,在离任时按资产增值率归还责任金。

(2)、投资机制。投资新建大型项目,可采取股东自愿投资的筹资方式。董事会成员可多投资,但一般不超过全体股东投资总额的20%,收益时按投资额进行分配。

(3)、集体可分配收入比对比年度增加(或减少)部分的10%左右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奖励(或罚)金。确定年度支出金额,节支、超支部分的5%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奖罚。

以上三种责任制的方式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参考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也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

8、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分配关系。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股东三者关系,正确处理股利分配与股东福利的关系,搞好年终收益分配。可分配净收入原则上提取20%的公积金、30%的公益金,余下的50%作股东股利分配。

鼓励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9、正确处理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关系。撤村建居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与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两者性质明确,因此在经济上应该独立。

10、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并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材料,由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复。

四、切实加强领导

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撤村建居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到农村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农村各种经济问题的处理和新的经济关系的形成,涉及农民当前和长远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区的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力争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是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撤村建居的村经济合作社虽然集体经济并不发达,发展空间也将缩小,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偏低,缺少社会保障,重新就业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展提供好制度保证。

二是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建立好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各村不同的经济状况,把握上级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是发扬民主,坚持规范。在开展调查、确认股东资格、审议章程、建立组织等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规范程序;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具体方案提交群众充分讨论;既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意见;要积极开展政策上的引导,使每个股东的权益都能落实,使经济关系都能得到理顺。

四是加强管理,促进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和《章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年终收益分配的审核,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常运作,促进社区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已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本试行意见进行逐步完善,其它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本试行意见由西湖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西湖区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西湖区撤村建居

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社址设在杭州市                    。

第三条  本社由    镇、乡(街道)原     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参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全体股东,并由本社颁发区农经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代表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本社撤村建居前农业户口人员,原则上作为本社基本股东;分别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16周岁以上),在人口股中可分别设人口股和承包土地股。

(二)曾经是本社社员的农转非等人员作为普通股东;享受一定的农龄股,其中征地实行货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

(三)在原资产范围内,股东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变动,吸收新股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同时须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权力,遵守本章程规定,执行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集体利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  基本股东户主。

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股东的特殊情况,凡有基本股东的户为基本股东户,户主大会可以代替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可在确定基本股东户的基础上,按组召开户主会议,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名额按股东户5—10户产生1名,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大小,代表由30人至80人组成;其中农转非代表名额,一般占代表数的20%,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农转非代表的比例,并且不参加董事会。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基本股东户主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有2/3以上基本股东户主出席股东户主会议视为有效,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基本股东户主通过方能生效。

原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仅限本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上届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以当然代表的身份直接成为股东代表,享有其他股东代表同等的权力。

第三章   股份量化与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本社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第十四条  在实行群众性清产核资、张榜公布、报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以后,经区农经部门核实,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共       万元,其中资本金       万元,量化资本金        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五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为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本社基本股东均可享有人口股,其中人口        股

承包土地        股;共      股。

(二)本社基本股东年满16周岁以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村里的劳动年限享有农龄股,计算年限上溯到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下发之年为止,每年折合    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在村里的劳动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农龄股按年满16周岁以后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确定,计算年限上溯到1961年为止,其中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享受基本股东同等农龄股权,每年      股;其它农转非人员每年        股

(四)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在现阶段量化股不得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届任期3年。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主要权力:

(一)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工作人员人数和基本报酬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日常工作人员必须以董事会主要成员(或全体成员)为主,适当聘用其它工作人员,其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实误实补”办法确定报酬标准;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共由     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五)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六)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共由     成员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不得在监事会中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财会人员的直系亲属、要实行回避制度。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应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受让方必须向本社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本社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款。

第三十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应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决算须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或中介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加强本社的资金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公积金10—20%;

(二)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六条  如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明显,使本社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如任期内因经营不善,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可按照西湖区《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主要经济政策第7条意见执行,考核办法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     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索引号

00250239-7/2002-04936

文号

西政办〔2002〕186号

公布日期

2018-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印发《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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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改革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21日印发

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

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确保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关于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中共西湖区委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西委[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区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机制为目标,以合理处理农村各种经济关系、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规范程序,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筹备委员会,负责领导股份制的改革工作。

筹备委员会的产生:筹备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组成人员主要在原村领导班子中产生,筹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2、制定章程。根据《西湖区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政策。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各种政策和形成的决议,都要成为章程的具体内容,最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规范。

3、开展清产核资,确定资产数量。各村要建立以民主理财小组为主、由村干部和会计共同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集体资产和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清理,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依法界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确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的结果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领取集体资产产权证书。

4、开展人口调查,确定股东资格。摸清撤村建居时本村的所有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农业人口的年龄和劳动年限;外来农业人口的年龄、迁入时间和劳动年限;农转非人员的年龄、时间、劳动年限及农转非人员中招工安置与货币安置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经充分讨论,确定股东资格。

5、实行股份量化,建立股权结构。在分清各类股东人员和确定集体资产量化数额的基础上,制定股份量化的具体方法,以股权的形式明确股东在集体所有者中所占有的份额,建立股权结构。集体资产分属几个组的,可实行股份到组,量化到人。

6、开展民主选举,建立组织机构。一是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大小,代表由30人至80 人组成,其中农转非人员的代表名额 ,一般占代表数的20%,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农转非代表的比例,但不参加董事会。二是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筹备委员会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当选。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董事会成员由3到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为3年,但不能交叉兼职。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特殊性,可由户主会议代行股东会议,在召开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前,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可继续行使权力。各乡镇、村及有关街道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社员公示。在召开选举会议时,必须先学习通过选举办法,再进行选举。

7、建立经营责任制,实行集体收益和经营者经济利益相挂钩。董事会成员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主要经营者,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明确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应建立董事会成员经营责任制,确立任期目标,实行资产报告制度,开展年度考核。

三、主要经济政策

1、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撤村建居时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原则上为基本股东,曾经是本社社员的农转非等人员可视情适当给予一定股份,作为普通股东。要确定计算人口的基准日。

2、关于股份量化的数额。集体净资产中的资本金80%以上量化到股东,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应先行调整资本金数额。未征用的土地不搞折价量化。以后国家征用土地,其土地征用补偿费为集体所有,用来增扩股本金。

3、关于股份量化方法。本社撤村建居前农业户口人员分别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在人口股中可分别设人口股和承包土地股。农转非人员原则上享受一定数量的农龄股。征地实行货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非招工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也可以在股权量化上一视同仁,按货币安置费多少区分股份数量。

4、今后在原资产权属范围内,股东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并享有集体股利的终身分配权,其集体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馈赠,在现阶段不实行转让。在股份设置上原则上不配现金股,如股东自愿用现金配股的,其所有权属个人,可以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变化等。

5、关于村组股份的设置。凡有组级集体经济的村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经营、分组量化的办法,即:组级资产分组量化,村级集体资产按资产来源,分别采用两种量化方法:一是按同一标准在全村统一量化;二是按组级投入资产的多少分别量化。组级资产按组量化,不得平调。

6、正确处理土地补偿费高低与股东股份设置的关系。国家在同一集体组织内部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的多少,不应影响承包地农户的股份数量;劳动力安置费和生活补偿费的多少,是确定股份数量的重要依据。尚未征用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可保留承包使用权。

7、建立经营责任制的几种方式:

(1)、风险责任机制。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交纳适当数额的风险责任金,一般可为集体资本金的10%左右,其中董事长为3--5%左右。责任金与股值的比数为董事会成员的股份数。以完成上年可分配净收入为基数,达不到的按基数比例扣除相同比例的责任金,超过基数的,按股份数参与分配,并实行同股同利,在离任时按资产增值率归还责任金。

(2)、投资机制。投资新建大型项目,可采取股东自愿投资的筹资方式。董事会成员可多投资,但一般不超过全体股东投资总额的20%,收益时按投资额进行分配。

(3)、集体可分配收入比对比年度增加(或减少)部分的10%左右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奖励(或罚)金。确定年度支出金额,节支、超支部分的5%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奖罚。

以上三种责任制的方式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参考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也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

8、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分配关系。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股东三者关系,正确处理股利分配与股东福利的关系,搞好年终收益分配。可分配净收入原则上提取20%的公积金、30%的公益金,余下的50%作股东股利分配。

鼓励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9、正确处理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关系。撤村建居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与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两者性质明确,因此在经济上应该独立。

10、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并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材料,由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复。

四、切实加强领导

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撤村建居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到农村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农村各种经济问题的处理和新的经济关系的形成,涉及农民当前和长远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区的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力争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是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撤村建居的村经济合作社虽然集体经济并不发达,发展空间也将缩小,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失去土地的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偏低,缺少社会保障,重新就业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展提供好制度保证。

二是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建立好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各村不同的经济状况,把握上级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是发扬民主,坚持规范。在开展调查、确认股东资格、审议章程、建立组织等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规范程序;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具体方案提交群众充分讨论;既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意见;要积极开展政策上的引导,使每个股东的权益都能落实,使经济关系都能得到理顺。

四是加强管理,促进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和《章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年终收益分配的审核,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常运作,促进社区稳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已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本试行意见进行逐步完善,其它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本试行意见由西湖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西湖区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西湖区撤村建居

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社址设在杭州市                    。

第三条  本社由    镇、乡(街道)原     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参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全体股东,并由本社颁发区农经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代表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本社撤村建居前农业户口人员,原则上作为本社基本股东;分别享受人口股和农龄股(16周岁以上),在人口股中可分别设人口股和承包土地股。

(二)曾经是本社社员的农转非等人员作为普通股东;享受一定的农龄股,其中征地实行货币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农龄股与农业户口人员的农龄股可同等对待。

(三)在原资产范围内,股东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变动,吸收新股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同时须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权力,遵守本章程规定,执行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集体利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  基本股东户主。

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股东的特殊情况,凡有基本股东的户为基本股东户,户主大会可以代替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可在确定基本股东户的基础上,按组召开户主会议,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名额按股东户5—10户产生1名,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大小,代表由30人至80人组成;其中农转非代表名额,一般占代表数的20%,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农转非代表的比例,并且不参加董事会。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基本股东户主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有2/3以上基本股东户主出席股东户主会议视为有效,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基本股东户主通过方能生效。

原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仅限本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上届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以当然代表的身份直接成为股东代表,享有其他股东代表同等的权力。

第三章   股份量化与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本社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第十四条  在实行群众性清产核资、张榜公布、报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以后,经区农经部门核实,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共       万元,其中资本金       万元,量化资本金        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五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为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本社基本股东均可享有人口股,其中人口        股

承包土地        股;共      股。

(二)本社基本股东年满16周岁以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村里的劳动年限享有农龄股,计算年限上溯到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下发之年为止,每年折合    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在村里的劳动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农龄股按年满16周岁以后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确定,计算年限上溯到1961年为止,其中货币安置农转非人员,享受基本股东同等农龄股权,每年      股;其它农转非人员每年        股

(四)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在现阶段量化股不得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届任期3年。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主要权力:

(一)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工作人员人数和基本报酬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日常工作人员必须以董事会主要成员(或全体成员)为主,适当聘用其它工作人员,其它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实误实补”办法确定报酬标准;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共由     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五)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六)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共由     成员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不得在监事会中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财会人员的直系亲属、要实行回避制度。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应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受让方必须向本社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本社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款。

第三十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应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决算须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或中介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加强本社的资金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公积金10—20%;

(二)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六条  如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明显,使本社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如任期内因经营不善,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可按照西湖区《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主要经济政策第7条意见执行,考核办法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     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