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46 文号: 西政办〔2018〕17号
公布日期: 2018-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4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导基金的概念、支持对象、条件、规模

第一条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支持我区企业做强做大。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重点投向信息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旅游、文创、高新技术等符合西湖区情发展的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及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已经存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的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原则上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令〔2005〕第39号)规定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认缴出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实缴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认缴出资总额20%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达到不低于5000万元的出资额的实缴;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符合本条中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条件。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且原则上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

2.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或者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含创权类])登记;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5.已制定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已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 是指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未上市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六条 引导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西湖区财政专项拨款、逐年投入,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 作为实际出资人。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常务副区长为主任,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区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区发展“1+6”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引导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引导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料进行审核。负责引导基金的成立、阶段性参股、跟进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条 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十一条 杭州西湖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引导方式。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可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其它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进行规范投资运作;

(二)应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其对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区引导基金投资额的60%;

(三)投资于税务关系在西湖区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区引导基金的2倍;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六)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契约型主体;

(七)不得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

(八)原则上不得控股或者实际控制被投资企业;

(九)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或者委托贷款、资金拆借;

2.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3.抵押和担保业务;

4.赞助和捐赠;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公开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以在适当时机将所持股权(份)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份)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八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创业投资企业账户一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向西湖区初创型中小企业投资的;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提出受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申请,引导基金可以按下列价格将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优先转让给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按受让的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加约定收益。约定收益计算方法:受让人支付受让的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款在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的,按照前三年收益为零,自第四年起以受让的引导基金份额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未实现前述要求的,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计算的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1、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原始投资额投资时至转让时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按引导基金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所对应的经评估的创业投资企业净资产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二)阶段参股运作方案在杭州日报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三)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杭州日报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西湖区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受托管理机构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推荐;

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已经存续的创业投资企业,且以现金方式对跟进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企业需在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跟进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一般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二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者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引导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应选择1家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创业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必须经管委会办公室认可,并签订托管协议。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托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合作创投机构后,镇街、园区、产业部门可以把合适投资项目通过管委会办公室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对拟投资入股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 4 月 1日起实行。

西政办〔2018〕17号.doc

 

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46

文号

西政办〔2018〕17号

公布日期

2018-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4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02-1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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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导基金的概念、支持对象、条件、规模

第一条 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支持我区企业做强做大。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重点投向信息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旅游、文创、高新技术等符合西湖区情发展的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及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已经存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的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原则上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令〔2005〕第39号)规定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认缴出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实缴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认缴出资总额20%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达到不低于5000万元的出资额的实缴;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符合本条中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条件。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且原则上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

2.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或者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含创权类])登记;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5.已制定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已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 是指在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未上市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六条 引导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西湖区财政专项拨款、逐年投入,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 作为实际出资人。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常务副区长为主任,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区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区发展“1+6”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等,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引导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引导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料进行审核。负责引导基金的成立、阶段性参股、跟进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条 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十一条 杭州西湖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引导方式。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可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其它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进行规范投资运作;

(二)应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中小企业为主,其对西湖区内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区引导基金投资额的60%;

(三)投资于税务关系在西湖区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区引导基金的2倍;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六)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契约型主体;

(七)不得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

(八)原则上不得控股或者实际控制被投资企业;

(九)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或者委托贷款、资金拆借;

2.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3.抵押和担保业务;

4.赞助和捐赠;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公开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以在适当时机将所持股权(份)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份)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八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创业投资企业账户一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向西湖区初创型中小企业投资的;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提出受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申请,引导基金可以按下列价格将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优先转让给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按受让的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加约定收益。约定收益计算方法:受让人支付受让的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款在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的,按照前三年收益为零,自第四年起以受让的引导基金份额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未实现前述要求的,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计算的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1、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原始投资额投资时至转让时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按引导基金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所对应的经评估的创业投资企业净资产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二)阶段参股运作方案在杭州日报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三)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杭州日报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西湖区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受托管理机构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推荐;

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已经存续的创业投资企业,且以现金方式对跟进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五条 跟进投资企业需在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且在西湖区纳税,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跟进投资项目后,受托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一般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二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或者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引导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应选择1家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创业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必须经管委会办公室认可,并签订托管协议。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托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合作创投机构后,镇街、园区、产业部门可以把合适投资项目通过管委会办公室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对拟投资入股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 4 月 1日起实行。

西政办〔2018〕1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