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48 文号: 西政办〔2018〕16号
公布日期: 2018-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3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织架构................................................................................. 3

第三章 运作模式................................................................................. 5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6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 8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9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10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湖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信息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旅游、文创、高新技术等符合西湖区情发展的产业,并根据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推进西湖区产业战略实施,带动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二)引导性:通过与国家、省、市相应产业基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通过参与多种形式的子基金以及少量直接投资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西湖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中政府出资10亿元,资金分三年到位,首期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主要来源是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组织架构组成: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办)、文创办、商务局、科技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能:负责根据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主要负责有关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选择、运行方式等。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产业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协调产业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包括提出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运行方式等,负责对产业基金的政策指导和考核评价等。

第九条 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m1] 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组建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法人,将产业基金所需资金以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投入到产业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十条 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负责行使产业基金的民事权利、承担产业基金的民事义务与责任,并作为产业基金对外投资主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二)选聘托管银行;

(三)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含子基金基金份额),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含子基金基金份额)退出工作;

(五)监督检查产业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本产业基金一般以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省市区引进的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采取与上下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20%,一般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子基金”中各类国有资本参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0%,且不得成为国有子基金、国有控制子基金或者国有实际控制子基金。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投资西湖区域内企业的资金总额一般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参股该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m2]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股权类(含创投)私募管理人登记;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具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IPO或并购上市成功案例;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软硬件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需落户在西湖区。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人的选聘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选及初审,提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按相关管理办法,经管委会最终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季度、年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汇报;

(二)定期(季度、年度)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三)“子基金”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子基金”的资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二)“子基金”应投资于:

1.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2.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4.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四)“子基金”对单家企业进行投资时,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除不得从事本条第 (三)项规定的业务外,还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  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应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与上级政府合作的“子基金”或者合作投资的“直投项目”,延长存续期限须取得上级政府出资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退出应遵循以下退出原则:

(一)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从“子基金”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或者经过符合“子基金”合同或者投资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后,产业基金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出:

1.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2.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3.发现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从存续期满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按照“子基金”合同或者章程协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子基金”合同或者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或者退伙、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子基金合同、章程、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子基金合同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子基金合同、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对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和引入区内企业效益较好、对区产业发展成绩特别突出的,“子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产业基金按照实缴出资总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适应西湖区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管和考核机制,出台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更好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产业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产业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日常运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子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子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子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子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章程或者投资合同)或基金投资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顾问(咨询)委员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定期(季度、年度)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子基金”投资人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子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子基金”管理人对于“子基金”,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子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子基金”项目投资方案及重要事项并向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投资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西政办〔2018〕16号.doc

 

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48

文号

西政办〔2018〕16号

公布日期

2018-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3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8〕16号)

发布日期: 2018-02-23 15:3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织架构................................................................................. 3

第三章 运作模式................................................................................. 5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6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 8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9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10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湖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信息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金融、医疗健康、旅游、文创、高新技术等符合西湖区情发展的产业,并根据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推进西湖区产业战略实施,带动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二)引导性:通过与国家、省、市相应产业基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通过参与多种形式的子基金以及少量直接投资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西湖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中政府出资10亿元,资金分三年到位,首期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主要来源是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组织架构组成: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西湖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办)、文创办、商务局、科技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能:负责根据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主要负责有关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选择、运行方式等。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产业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协调产业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包括提出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对象及方式、运行方式等,负责对产业基金的政策指导和考核评价等。

第九条 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m1] 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出资组建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法人,将产业基金所需资金以杭州市西湖区财务开发公司投入到产业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十条 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产业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负责行使产业基金的民事权利、承担产业基金的民事义务与责任,并作为产业基金对外投资主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二)选聘托管银行;

(三)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含子基金基金份额),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含子基金基金份额)退出工作;

(五)监督检查产业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本产业基金一般以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省市区引进的有影响力的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采取与上下级政府、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20%,一般不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子基金”中各类国有资本参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0%,且不得成为国有子基金、国有控制子基金或者国有实际控制子基金。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投资西湖区域内企业的资金总额一般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参股该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m2]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股权类(含创投)私募管理人登记;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具备产业整合和资本运作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IPO或并购上市成功案例;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软硬件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需落户在西湖区。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人的选聘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选及初审,提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按相关管理办法,经管委会最终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季度、年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汇报;

(二)定期(季度、年度)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三)“子基金”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子基金”的资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二)“子基金”应投资于:

1.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2.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4.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四)“子基金”对单家企业进行投资时,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除不得从事本条第 (三)项规定的业务外,还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  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应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与上级政府合作的“子基金”或者合作投资的“直投项目”,延长存续期限须取得上级政府出资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退出应遵循以下退出原则:

(一)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从“子基金”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或者经过符合“子基金”合同或者投资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后,产业基金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退出:

1.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2.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3.发现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从存续期满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按照“子基金”合同或者章程协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子基金”合同或者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或者退伙、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子基金合同、章程、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子基金合同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应在子基金合同、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对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和引入区内企业效益较好、对区产业发展成绩特别突出的,“子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产业基金按照实缴出资总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适应西湖区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管和考核机制,出台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更好发挥产业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产业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对产业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日常运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子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子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子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子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章程或者投资合同)或基金投资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顾问(咨询)委员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定期(季度、年度)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子基金”投资人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子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子基金”管理人对于“子基金”,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子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子基金”项目投资方案及重要事项并向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投资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西政办〔2018〕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