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39 文号:
公布日期: 2018-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7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公布2018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西湖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明确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非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以及在“政采云”上线前的过渡期内,应遵循相关政策。

(三)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加强内控管理。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七)西湖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与2017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变化主要源自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考虑,以及有利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

集中采购目录具体目录的变化

1、增加2项

(1)新增“电信服务”

(2)新增“信息安全设备”

2、调整9项

(1)“会议和展览”项下“会议和培训”改成“一般会议服务”和“省内培训”两项

(2)“打印机”调整为“打印设备”,备注限于喷墨、激光、针式和条码打印机

(3)“照相机及镜头”改为“照相机及器材”

(4)“触控一体机”改为“多功能一体机”

(5)商业软件(成品软件)改成“系统软件”,项下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不再列出

(6)“财务会计审计服务”及项下“审计服务”改成“审计服务”一项

(7) 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及其项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监理服务”合并成“软件开发及服务”

(8)“交通工具”项目下“公路交通工具”项下“汽车”7个子项、专用汽车,2018年分成“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三项

(9)将“办公用纸”调整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

3、减少4项

(1)减少“计算机设备及租赁软件”

(2)减少“监控设备、档案保密设备”

(3)减少“灯光音响设备及其项下“灯光照明设备”和音响设备”

(4)减少“排队叫号系统”

(二)执行政策的变化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协议、定点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协议(协议批量)采购或定点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协议、定点项目,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和省市卫生计生委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  

(三)其他变化

1.品目名称调整。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调整部分品目名称。比如“交换机”变为“交换设备”。

2.取消服务类明细目录。服务类明细目录原为配合和推动购买服务工作而设置,经过几年运行,单位购买服务的意识大大增强,本着精简目录的原则,服务类明细目录拟取消。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西湖区财政局,解读人为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叶苗芳,联系方式为: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1103室,联系电话:58101846。

 

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39

文号

公布日期

2018-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

统一编号

AXHD01-2018-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公布2018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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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西湖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明确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非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项目,以及在“政采云”上线前的过渡期内,应遵循相关政策。

(三)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加强内控管理。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七)西湖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与2017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变化主要源自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考虑,以及有利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

集中采购目录具体目录的变化

1、增加2项

(1)新增“电信服务”

(2)新增“信息安全设备”

2、调整9项

(1)“会议和展览”项下“会议和培训”改成“一般会议服务”和“省内培训”两项

(2)“打印机”调整为“打印设备”,备注限于喷墨、激光、针式和条码打印机

(3)“照相机及镜头”改为“照相机及器材”

(4)“触控一体机”改为“多功能一体机”

(5)商业软件(成品软件)改成“系统软件”,项下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不再列出

(6)“财务会计审计服务”及项下“审计服务”改成“审计服务”一项

(7) 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及其项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信息化监理服务”合并成“软件开发及服务”

(8)“交通工具”项目下“公路交通工具”项下“汽车”7个子项、专用汽车,2018年分成“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三项

(9)将“办公用纸”调整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

3、减少4项

(1)减少“计算机设备及租赁软件”

(2)减少“监控设备、档案保密设备”

(3)减少“灯光音响设备及其项下“灯光照明设备”和音响设备”

(4)减少“排队叫号系统”

(二)执行政策的变化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协议、定点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系统进行协议(协议批量)采购或定点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协议、定点项目,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和省市卫生计生委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组织采购。  

(三)其他变化

1.品目名称调整。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调整部分品目名称。比如“交换机”变为“交换设备”。

2.取消服务类明细目录。服务类明细目录原为配合和推动购买服务工作而设置,经过几年运行,单位购买服务的意识大大增强,本着精简目录的原则,服务类明细目录拟取消。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西湖区财政局,解读人为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叶苗芳,联系方式为: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1103室,联系电话:581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