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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之江度假区物业保修金缴交金额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10-10 |
各建设单位: 根据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当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 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明确的合同造价作为预交物业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请原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造价作为基数预交物业保修金,现已取得工程决算报告的建设单位,在 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中心申请办理物业保修金最终金额结算(补交或退还差额资金)。 办理材料: 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申请书,工程决算报告原件(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象山368号之江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口 咨询电话:81109611 特此公告。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交易 (物业基金)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