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湖区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


各区属国有企业: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又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为更好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 36 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浙国资发〔20191 号)、《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 企业年金的意见》(杭国资发〔201935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区属国有企业活力的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运行体系,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等,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二)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国资办)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集团本级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本级依法依规负责所属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企业年金实施条件

(一)基础管理健全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纳义务。

(二)效益水平相对较好。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级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三)具备持续缴费能力。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一)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参加年金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 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并逐年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比例,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级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集团本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企业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二)合理控制分配差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企业缴费结合职工贡献情况,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最高额与平均额之间的差距,最高不得超过 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本级平均额可按照我区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三)合理界定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五、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一)公开选择管理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责权利及运作规则。

(二)严格考核服务质量。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管理规范性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等义务。

(三)全面管控运营风险。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分散风险等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企业年金审核备案

(一)方案审核备案程序。区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履行以下审核、备案程序:集团本级建立或修订年金方案的,需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集团所属各级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本级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将集团本级和所属各级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统一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告。本意见自201911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