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00-4/2019-17548 文号: 区发改经信〔2019〕39号
公布日期: 2019-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区物价局) 统一编号: AXHD02-2019-0001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 行)


 

为支持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的领军企业,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西湖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西湖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湖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申报、承担国家、省、市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响品牌。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的质量奖;按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区产业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企业以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支持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

(四)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创新产业用地优先向区领军企业、上市企业、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倾斜。

(五)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以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实施产业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可按其投资额的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支持企业银行融资。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

4)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成立西湖区领军企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经信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镇街、平台初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列入西湖区领军企业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西湖区领军企业名单,并签订《西湖区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工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内容,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领导小组、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评定工作每年一次,有效期三年。

四、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六)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本意见自20191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  行).pdf

 

索引号

00250200-4/2019-17548

文号

区发改经信〔2019〕39号

公布日期

2019-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改局(区物价局)

统一编号

AXHD02-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 行)

发布日期: 2019-07-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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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的领军企业,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西湖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西湖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湖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申报、承担国家、省、市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响品牌。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的质量奖;按区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区产业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企业以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支持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

(四)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创新产业用地优先向区领军企业、上市企业、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倾斜。

(五)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以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

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实施产业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可按其投资额的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支持企业银行融资。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

4)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成立西湖区领军企业跨越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经信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镇街、平台初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列入西湖区领军企业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西湖区领军企业名单,并签订《西湖区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工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内容,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领导小组、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

评定工作每年一次,有效期三年。

四、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二)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六)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本意见自20191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  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