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主项 名 称 |
1 | 油气管道行政处罚 |
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3 | 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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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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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7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9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1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12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1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1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15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16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17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18 |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
19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
20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21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22 |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
23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24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25 | 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
26 |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27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28 | 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处罚 |
29 |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
30 | 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
31 |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
32 |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
33 |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 |
34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处罚 |
35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36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37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38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等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3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40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41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42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43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44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45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46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47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48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49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处罚 |
50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51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52 | 违法改装房屋,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53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处罚 |
54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处罚 |
55 | 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处罚 |
5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处罚 |
57 | 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罚 |
58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处罚 |
59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处罚 |
60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处罚 |
61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62 | 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处罚 |
63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64 | 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65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
66 | 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67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68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69 |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处罚 |
70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71 | 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
72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
73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罚 |
74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
75 |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处罚 |
76 | 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 |
77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
78 |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处罚 |
79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
80 |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罚 |
81 |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82 | 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处罚 |
83 |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84 |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85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处罚 |
86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87 |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处罚 |
88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89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90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
91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
92 |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
93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94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95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
96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97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
98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99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
100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101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
10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
103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104 |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
105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106 |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07 |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108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109 | 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110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
11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112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11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114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115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1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17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11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19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12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12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2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2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124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125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126 | 食品摊贩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外经营的处罚 |
127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处罚 |
128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129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130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131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132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
133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
134 | 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等行为的处罚 |
135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136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13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138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
139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140 | 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141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处罚 |
14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43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44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
145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46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147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
148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等行为的处罚 |
149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150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51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152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
153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
154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处罚 |
155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156 | 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
157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158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159 |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处罚 |
160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等行为的处罚 |
161 |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处罚 |
162 |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163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164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165 |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166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167 | 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供水单位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 |
168 | 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
16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170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7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17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173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174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7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176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177 | 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处罚 |
178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或者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
179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180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181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182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183 |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184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85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186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18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188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
18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 |
190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
191 | 对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建成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192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
193 | 对不符规划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
194 | 对不符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的处罚 |
195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196 | 对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19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19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199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处罚 |
20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201 | 对未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处罚 |
202 | 对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203 | 对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204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20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206 | 对申请人骗取取水申请批文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207 | 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208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209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21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211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处罚 |
212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213 | 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214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215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216 | 对易出险防洪工程未建立执行巡查监测制度,未及时除险加固的处罚 |
217 | 对在非常抗旱期拒不执行用水限制措施的处罚 |
218 |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
21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
22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处罚 |
22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22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施工方案未报备、临时工程未经批准及未按要求采取修复恢复措施的处罚 |
223 | 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224 | 对河道采砂中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
225 | 对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污染水体的物体的处罚 |
226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的建设的处罚 |
227 | 对取水许可持证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228 | 对在海塘上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违法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
229 | 对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
230 | 对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处罚 |
231 |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处罚 |
232 |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处罚 |
233 |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的处罚 |
234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
23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236 |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
237 | 对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处罚 |
238 | 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 |
239 | 对未按规定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处罚 |
240 |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241 | 对用水户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的处罚 |
242 | 对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
243 | 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
244 | 对农村供水单位未按要求供水的处罚 |
245 | 对影响农村供水正常运行的处罚 |
246 | 对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247 | 在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烧山开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全垦造林的处罚 |
248 | 违反规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
249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250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25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252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5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254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许可证的处罚 |
255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256 |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257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258 | 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259 |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60 | 擅自施工、擅自迁移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处罚 |
261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262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263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264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265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266 | 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处罚 |
267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268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269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270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处罚 |
271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272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273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的处罚 |
274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275 | 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276 |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277 | 未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的处罚 |
278 | 逾期不补报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的处罚 |
279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280 | 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281 |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282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283 | 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处罚 |
284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处罚 |
285 | 违反大气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286 | 在禁燃区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停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新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拆除不达标排放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287 |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288 | 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处罚 |
289 |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290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291 |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
292 | 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养殖的处罚 |
293 | 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处罚 |
294 | 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295 | 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罚 |
296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297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298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299 |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300 |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