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8-9/2018-1171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西湖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11-09 10: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全区农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在新时代下的新论断、新目标、新要求、新任务,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引领,牢固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理念。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努力保障区域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和风、雪、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涉农部门、镇、街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立足现实、细化职责的方针,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快捷、高效的运转机制。
(二)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涉农部门、镇、街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统筹协调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妥善做好各类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分级响应,快速处置。建立健全联动应急、快速回应机制,做好舆情调控引导机制,有效开展全方位差异化的应对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农业抗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种子种苗、农业投入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区农业局(区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协调其他部门涉及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视灾情,负责向灾区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相关工作组;及时了解和督导各涉农镇街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传达市、区农业抗灾工作指令,及时收集整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督导镇街及时组织人员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灾后恢复生产和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全区各职能部门、相关镇街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落实农业和农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
区供销联社:负责储备保障农业抗灾物资,随时接受区领导小组的物资调配任务。
相关镇、街: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抗灾工作,制订本级农业抗灾预案;组织辖区力量实施抗灾工作,建立抗灾救灾工作网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信息来源
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水情、汛情信息。
(二)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充分利用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2、采集内容:气温、降水(雪)、风力、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农业配套设施等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三)信息报送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农业局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省农业厅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市农业局。
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四)信息发布
区农业局协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民政局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区农业局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区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五)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1、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2、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六)预防控制
1、思想、组织准备。加强宣传,强化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
2、工程准备。各涉农镇街及农业企业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农业投入品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风暴灾害前,区农业局协助属地镇街及时组织人员、转移设备、加固棚舍等。接到低温冻害、大雪、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区农业局及时与有关镇街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降温等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清除棚舍顶上积雪。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一)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造成种、养殖业受灾或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依次设定3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全区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80%以上,下同)占播
种面积50%以上;
(2)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全区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0-50%;
(2)灾害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
3、未达到重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
(二)应急响应
1、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1)领导小组启动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抗灾工作,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
(2)领导小组派出技术组,深入灾区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2、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抗灾应急工作,向区政府报告灾情,申请启动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技术组深入灾区了解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3、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立即启动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向受灾区派出技术组了解灾情,加强农业抗灾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的指导。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加强与市水利局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2、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二)协商救助
1、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苗种、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2、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二)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区供销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信息保障
区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职责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五)宣传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行业基础设施。
2、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寒潮大风、龙卷风、台风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区政府备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