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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十一、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不予批准:
(一)生产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未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场地未落实,或者取土场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没有综合利用方案;或者确需排弃没有落实存放地,以及存放地选址、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申请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353744
办公地址: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一楼G19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报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条“……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批文;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批文。 | |
决定 | ||||
办结 | ||||
送达 | 7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行政许可批文。 |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邮寄申请办理或网上全流程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水利局批复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353744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672659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一楼G19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冬令),14:00-17:00(夏令)(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353744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办理水土保持什么情况下需编制报告书?
解答: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