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残疾人福利政策及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3 15:52:33
来源:区民政局 点击率:

残疾人特殊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市、区残疾人救助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残联〔2013〕16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有残疾人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50元,即600元/年(含煤气,水,电等补贴)

申报流程:

1、村社按月核定津贴发放汇总名单;

2、村社将津贴汇总名单提交到两项补贴发放系统至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残联上报区残联审批。

办理期限:

每季发放一次,每季末月初申报。

注意事项:

新办证人员领证次月起享受残疾人特殊津贴。

“五进家门”帮扶活动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肢体、精神、智力或视力一级残疾人;2、多重残疾人;3、满60周岁以上孤寡残疾人;4、双残(含)以上残疾人家庭(同一户口家庭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残疾人);5、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单亲残疾人家庭。

补助标准:

1、康复医疗服务:为上年度已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康复医疗费;

2、居家服务:为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残疾人家庭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每户每月5小时,一户多残家庭每月8小时。

3、文化教育服务:为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每户残疾人家庭赠送一年的华数基本服务卡;每户发放生活都市类报刊订报费一份;

4、精神抚慰服务:对有需要的残疾人,由志愿者结对,上门开展精神抚慰服务;

5、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服务:纳入区残联康复部门“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活动申报。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村社登记,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所需材料。以村社为  单位提供本辖区满60周岁以上孤寡残疾人的“孤寡证明”;

2、村社将材料上报至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残联上报区残联审批。

申报材料:

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亲残疾人家庭需提供“单亲家庭情况说明”;

办理期限:

每年5月申报,6月审核。

注意事项:

1、5月31日之后新办证的残疾人次年申报;当年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次年以“人”为单位发放;“居家服务”及“文化教育服务”当年以“户”为单位发放。

2、原享受对象本年度仍符合申报条件且个人信息无任何变化的无需提供材料1、2的复印件,各类证件原件由村社现场审核把关。

“康居工程”补助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实施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含),持西湖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2、至今尚未基础装修或缺少基本家具(床、柜、桌)、家电(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

3、申请实施“康居工程”的房屋地址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属自住房并拥有自主房屋产权;

4、家庭成员中无机动车辆及其它商品房。

补助标准:

1、亮居装修进家门:每户按实际装修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不到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基本家具家电送上门:每户一次性补助总件数不超过5件,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基本家具或家电(单件补助空调最高不超过2500元,其他家具家电最高不超过1500元)。

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证、困难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始申报材料由村社审核把关;

2、公示:村社入户调查并在村社公告栏和楼道进行不少于七天时间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名单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包括公示材料、实施“康居工程”前照片等)报镇街残联;

3、审批:镇街残联审核后,将申请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残联,区残联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核实,最终确定享受 “康居工程”对象;

4、实施:经审批后确定享受“康居工程”的对象自行实施亮居装修或基本家具家电的采购,填写康居实施情况表,将相关有效发票原件(附明细或单独开票)等报销所需材料(包括实施“康居工程”后照片等)报所在村社审核。镇街残联复审后,将实施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残联。

办理期限: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并上报名单,9月30日前实施完毕并上报所有材料,次年发放补助费。

注意事项:

一、“康居工程”的内容包括“亮居装修进家门”和“基本家具家电送上门”两项,经申请、公示及审批后由各享受对象自行实施。

(一)亮居装修进家门(按需选择,自行实施):

1、墙面粉白;2、电线整理;3、地面铺设强化地板或地砖;4、厨房、卫生间铺设地砖;5、其它。

(二)基本家具家电送上门(按缺选配,自行采购):

1、基本家具:床、柜、桌;2、基本家电: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

二、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流程同上。

残疾人住院或亡故慰问补助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满一年以上,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住院治疗或亡故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

住院慰问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150元现金;亡故慰问每人补助100元现金。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村社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2、村社将材料上报至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完成初审后将亡故和住院慰问的汇总名单报送区残联审批。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出院证明原件等。

办理期限:

一般每两个月申报一次,每逢单月申报,次月补助。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慰问一次(以出院时间为准)。

2、各类证件原件由村社现场审核把关。

3、住院慰问的相关材料留为镇街台账。

残疾人临时性救助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或因自住房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经区民政等其他部门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困难救助:因自住房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的救助。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表、申请报告(村社签字盖章)及公示材料各一份;

4、医疗发票或列明自负、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证明(可由区医保办出具),民政等其他部门实施救助的凭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灾情报告)等。

办理期限:

一般每季度末月申报;突发情况可随时申报。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当年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有关部门医疗困难救助,且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民办医院除外),个人自负(不含自理、自费)的相关费用。

2、区残联的医疗救助属兜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必须提供民政(含慈善总会)等部门出具的医疗困难救助证明和相关凭证,即只有经民政等其他部门进行医疗救助后,才能向区残联申请救助。

3、各类证件原件由村社现场审核把关。

困难残疾人免费体检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及50岁以上无固定单位的残疾人。体检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调整。已经纳入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体检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体检内容依据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要求定配。

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两年一次,就近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体检标准同企业退休人员。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村社登记,填写表格并提供所需材料;

2、村社将材料上报至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残联上报西湖区残联审批;

4、镇街卫生服务中心通知具体体检时间。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低保证、残保证或困难证明。

办理期限:

每两年一次,3月申报。

注意事项:

1、各类证件原件由村社现场审核把关;

2、已纳入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体检的人员不在重复享受。

无障碍设施进家庭

政策依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

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装配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原则上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配置。

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村社登记,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材料;

2、村社将材料上报至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残联上报西湖区残联审批。

4、由所属镇、街道组织施工单位实施无障碍改造。

申报材料:

户口簿及残疾证原件。

办理期限:

每年4月申报,9月审核,10月补助。

注意事项:

各类证件原件由村社审核把关。

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市、区残疾人救助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残联〔2013〕16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

申报对象:

西湖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有自愿参保残疾人

参保标准:

100元/年·人

申报流程:

无需申报,区残联根据每年6月30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残疾人数量和名单,统一进行参保,

办理期限:

每年6月申报。

注意事项:

参保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后新办证的残疾人次年申报参保。

保险期间为一年,即当年的7月1日0时起至次年的6月30日24时止。

西湖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下发《西湖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残联〔2016〕25号)

申报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二级视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经评估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

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补助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随着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护理补贴上浮50%。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16〕234号),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随着政策的调整同步调整。

申报流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

2、初审: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审核:村(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残联审核。由镇(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后报区民政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道)民政负责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的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5、审批:区残联收到民政审定资料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补助资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2)。

2、初审。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按残疾等级直接认定,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残联。

3、审核:村(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残联。由镇(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负责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后的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5、审批:区残联收到区民政局审定资料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补助资金。

申报材料: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资料由所属村(社区负责存档)。

二、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资料由所属村(社区负责存档)。

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次月发上月补助。

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或调整补贴标准。

注意事项: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由区民政局核定)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由区民政局核定)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由区民政局核定)

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