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7-8/2016-1154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国土分局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西征土公(2016)16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西征土公(2016)16号
010600060(2015)0015(云谷国际公学(暂定名))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1、批准时间:2016年06月24日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6]-0069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1、项目名称:云谷国际公学(暂定名)
2、用    途:文教卫生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双桥村、塘河村,西至:双桥村,南至:双桥村、塘河村,北至:规划苏嘉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 (街道)三墩镇集体土地面积为0.3113公顷(计4.6695亩),其中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公顷,住宅用地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1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规定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湖国土分局第二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07月18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124833       监督电话:8502749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07月04日
 

  

 

索引号

00250217-8/2016-1154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区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西征土公(2016)16号

发布日期: 2020-03-26 17:35

浏览次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西征土公(2016)16号
010600060(2015)0015(云谷国际公学(暂定名))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1、批准时间:2016年06月24日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6]-0069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1、项目名称:云谷国际公学(暂定名)
2、用    途:文教卫生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双桥村、塘河村,西至:双桥村,南至:双桥村、塘河村,北至:规划苏嘉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 (街道)三墩镇集体土地面积为0.3113公顷(计4.6695亩),其中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公顷,住宅用地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1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规定执行。
2、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湖国土分局第二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07月18日。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124833       监督电话:8502749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