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
直属单位名称: 留用地发展中心
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管理办公室、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留用地管理中心,组建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管理,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留用地指标管理、规划布点及做地辅助工作。

(二)承担留用地项目产业发展、招商业态、开发建设等协调工作。

(三)承担留用地开发模式以及预售、转让、析产、抵押贷款的审核辅助工作。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不再保留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管理办公室、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留用地管理中心事业机构建制,其职责、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划入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

第七条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的党的建设、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委托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统一管理。杭州市西湖区留用地发展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文一西路858号东四楼
邮政编码: 310030
联系电话: 0571-89511113
办公时间: 夏季:9:00-12:30,14:30-18:00;冬季:9:00-12:30,14:00-17:30(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