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8-9/2020-1158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0-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统一编号:
 
 
关于《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更规范地推动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按区政府工作布置,区住建局牵头对原《西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农户端)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西政办[2018]11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19日

如有意见请联系区住建局。联系人:张俞,联系电话88955166;

电子邮箱68744620@QQ.com

地址:五云中路1号A座

附件: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湖区住建局

2020年6月5日

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区级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支持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

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经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镇级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队伍,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开展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三章  建设运维管理

第六条 区住建局应当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称运维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签订运行维护合同。

第八条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定期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自查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第九条 智能化管理平台的服务商应定期对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故障器件,保证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转。负责监控平台的各类信息采集传输、储存汇总、分析汇报等,对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告知运维单位并进行事件跟踪,抄告区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区住建局应履行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职责,对违反《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行为,按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监督检查,牵头实施考核工作,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应当依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1、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2、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3、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

4、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区城建年度计划,经费承担方式在城建计划中确定。

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主要包括运维经费、运维电费、设施大修费、运维监管费等。

1、运维经费按合同价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参考标准。

2、运维电费结算方式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3、设施大修费按实结算。大修范围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参考范围。

4、运维监管费主要包括运维监管平台服务、第三方水质检测、考核奖励、淤泥处置、业务培训等。

户内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区级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应当依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农户端)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8〕111号)、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