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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流程(2020年)-项目执行主要内容 |
发布日期:2020-06-19 |
1)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区政府指定区属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参股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出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出资。 项目实施单位和区财政局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政府付费。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付费义务,由区财政局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4)合同履行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项目采购时,项目实施单位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项目实施单位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