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化专业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西湖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我局代起草《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13日。 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西湖区住建局建管科,并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志祥,联系方式:8895517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 附件:《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日 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化专业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绿化和水利设施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区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政府及国有企业融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安投资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委托单位,并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市场化代建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权责明晰、廉洁高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前期计划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完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委托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选取代建单位: (一)采用公开招标选取代建单位,一般代建费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 第八条 代建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应同时具备设计乙级以上、监理乙级以上、房地产三级以上三类资质中的两种以上资质。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包括: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当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承接代建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招标文件中可明确由代建单位承接其中1-2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由于委托单位原因致使代建项目发生暂停或终止的,委托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并退还履约保函,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完成代建工作的比例结算。代建单位提出赔偿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支付赔偿,应当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和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0%,具体条款在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由于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导致代建合同解除的,代建单位除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的责任。且该代建单位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项目投标。 (三)委托单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解除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的全部过程文件资料移交委托单位,配合委托单位做好应急替换方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牵头组织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 (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 (五)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协助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工作; (七)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八)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九)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权利义务: (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根据合同约定对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审; (五)负责或协助工程前期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前期报批手续; (六)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委托单位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七)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委托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 (九)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一)负责项目的移交、项目初始权证的办理; (十二)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代建费的取费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杭财建【2013】1044号)的分档累进制标准执行。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中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机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为限额。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的50%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应获得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如果决算较总概算节余超过总概算的10%以上,代建单位会同委托单位提出额外奖励方案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须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代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