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20-7/2020-13286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统一编号:
 
 
法雨春风之战疫法册


助力高质量复工复产

“越是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唯有依法防控,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效能,才能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才能让防控更加精准,更加科学,更加有力。

有鉴于此,西湖区司法局整理汇编了《战“疫”法册》,汇总疫情之下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普法宣传,希望以绵薄之力助力防控战“疫”,为抗击疫情、服务高质量复工复产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

疫情之下不得不知的劳动用工法律政策

01复工复产

复工时间(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二节第2、3条规定:

1. 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2. 除第二条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复工时间(杭州市)

根据《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第一、二、三条规定:

1. 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各地政府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2. 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优先复工。

3. 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6日

复工管理(浙江省)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二节第4、5条规定:

1. 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2. 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复工管理(杭州市)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补充)》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1.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 其他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 劳动者未能按期复工的:

(1)若劳动者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若劳动者不愿复工的,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0日

疫情防控(浙江省)

根据《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第三节第7、8条规定:

1. 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2. 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发布主体、时间: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

02 劳动报酬

隔离员工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全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发布主体、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

停工期间员工报酬(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8日

延期复工可实施年休假安排(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发布主体、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8日

03工伤认定

医护及相关人员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主体、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

✴本项备注:

1. 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6日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据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所指“相关工作人员”应主要指参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人。

2. 单位指派员工到武汉市或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为工伤可能性较大

部分省所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暂未予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解释认为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将其认定为工伤。

3. 普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属于前列,单此情形较难被认定为工伤。

4.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四)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也与“事故伤害”不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亦尚未被列为职业病;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严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5.普通劳动者在家办工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同理参见上述“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形。

04政府扶持(企业方面)

住房公积金(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六)条规定: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社会保险费返还、缓缴 (浙江省)

根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节第(十五)条规定:

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医保费率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3、4条规定:

1. 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2.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05政府扶持(员工方面)

患病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医疗支出(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四)条规定:

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患病员工、隔离员工

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全国)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第二节第(五)条规定:

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发布主体、时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2月3日

员工租房补贴(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8条规定:

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员工过渡性住宿(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9条规定:

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双职工看护补助(杭州市)

根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10条规定:

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天册律师事务所)

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才是合理合法的?

酒店负责人

疫情期间,政府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但是酒店平时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等。那么应该是按基本工资发放呢?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呢?

酒店负责人

如果是后者,那么来上班的员工和因疫情管控无法上班的员工工资一样,前者会不会认为不公平?

酒店负责人

还有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是按照自然月计算?还是自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三十天呢?

 

近日,杭州某酒店负责人就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前来求助于西湖区抗疫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向酒店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律师

现有政策并未对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的安排作限制,故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内统筹安排年休假,优先安排2019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和加班调休,但应确保职工收到相关的通知。

律师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停工停产之日起算,如此算相对而言较为公平,但也存在按照自然月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司法判例。

律师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可以按照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进行发放。而对于前来上班或在家上班的员工,酒店方面除了支付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以外,还可以支付绩效工资、考核奖金等。

律师

此外,国家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酒店经营困难的,国家也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当然,如果酒店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支付能力,那么也可以引导酒店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酒店减轻资金周转的压力。

酒店负责人

因为这次疫情,酒店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还要继续给员工发放工资,酒店真的是很困难……

律师

在全国人民对疫情惶恐不安之际,国家既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要切实保证劳动者利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的本意便是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降低全国复工复产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这对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稳定运行十分重要。

另外,国家也出台了诸多帮扶企业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酒店也可以根据优惠政策文件弥补部分亏损。

最终,企业从社会责任出发,欣然接受了律师给出的建议,避免了企业与员工的矛盾产生。酒店负责人对律师的咨询服务表示认可和满意。

案例评析

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另外,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酒店因受疫情的影响而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延迟复工,给酒店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给用人单位出了一道用工成本的难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而又不得不面对处理的,两者之间的相关问题还有很多,但是,酒店企业始终担负着社会责任,为社会的稳定贡献一份力量。本案的咨询对疫情影响下员工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企业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怎么办?

金融服务实体,金融支持疫情防控。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应对疫情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了稳定实体经济,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国家部委及各省市层面相继出台了相关金融性支持政策文件,为金融市场注“强心剂”。本篇为《战“疫”法册》金融政策篇,对疫情之下与企业贷款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及浙江省相关实施意见进行梳理,

01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02浙江省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或实施意见

 

03针对企业贷款到期问题的建议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高度依赖银行贷款资金运营的中小企业来说影响巨大。从短期来看,由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银行贷款不能按期还款从而带来违约风险及征信问题,中长期还将因贷款集中到期、再贷款审批延迟或困难导致企业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那么,针对企业前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1、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强调和明确了疫情期间企业贷款到期,金融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国家政策虽有支持,但政策规定也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不同金融机构在落实时会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企业注意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和贷款银行沟通协调,争取展期、续贷等方式处理到期贷款。也可尝试争取政府政策性担保服务,获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

2、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条件的企业,建议积极上报并完成名单备案,争取获取央行专项再贷款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3、建议企业高瞻远瞩,不仅仅对单笔将到期贷款进行处理,针对近三个月存在贷款集中到期情况的,与贷款银行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处理,确保贷款正常续期,避免被抽贷、断贷。并且,基于疫情影响,银行的贷款审批效率不可避免的有所降低,建议打好“提前量”,尽量将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4、疫情影响在短期内没有办法完全消除,将可能对企业贷款造成中长期影响。因此,建议企业对自身的现金流做好预算管理,盘点应收应付,务必做好资金规划管理,确保企业资金流动性安全。

5、疫情期间出台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对企业来说亦是机会。建议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及相关银行后续陆续出台的扶持政策或细则,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反馈,抓住政策机会,争取银行贷款,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附: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中央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及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举措(注:仅供参考,实际为准)👇

据《财经国家周刊》盘点,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应对举措如下,供参考:

企业:减免逾期利息

因疫情影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或受到较大冲击,对于这些企业,银行纷纷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中国银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授信支持,不受信贷规模限制;对因疫情因素导致的逾期、违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理。

农业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风险化解方式,全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

建设银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交通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邮储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一户一策,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减免逾期费用、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综合费用、适时做好风险缓释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招商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中信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汽车销售、商业物业等行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动给予还款宽限期。

光大银行:根据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针对这些客户,全行上下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更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遇到暂时困难的个人及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浦发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还将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小微:贷款利率下调

中国银行: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审批效率。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现行市场较低利率水平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农业银行:对湖北省内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为湖北省内普惠型小微企业,专项匹配100亿元信贷规模。对其他省份疫情防控相关产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足额保障。

工商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随到随审随批。湖北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及办理“医保贷”的药店,利率在目前市场较低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

中信银行:从即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下降0.5个百分点。

民生银行:在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湖北地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正在统计1月底、2月底、3月底即将到期的小微和按揭客户名单,并随时接受由于疫情影响导致暂时还款困难的客户的相关申请。之后将由总行统一指导部署相关的贷款延期、利息减免等具体操作。(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这些税收优惠、财政补助政策一定要早知道!

重点防控企业、重点保障物资、

特别困难企业等(全国)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主体、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

税收管理调整(全国)

1.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3.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依据:《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节第(十四)、(十五)、(十八)条

发布主体、时间: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

防控重点企业(浙江省)

1.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2.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节第(一)、(二)条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减免缓缴税收(浙江省)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2.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依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节第(五)、(六)条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降低其他费用(浙江省)

1.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2.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3.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依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节第(七)、(八)、(九)条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减免企业房租(杭州市)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依据:《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第5条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

外贸支持(浙江省)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节第(十八)条

发布主体、时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10日(天册律师事务所)

证券业务相关政策规定集锦

本篇为《战“疫”法册》证券业务篇。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尽可能减轻疫情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证券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本篇就涉及证券业务相关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梳理。

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三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一条:

1.设立专项服务通道

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上交所、深交所)

2.年度报告、一季报延期披露

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需及时通报,交易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上交所、深交所)

3.业绩快报延期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上交所)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

4.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上交所)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深交所)

5.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6.鼓励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

(1)支持上市公司引导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

(2)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暂免收取(上交所)、免收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深交所);

(3)如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保障工作,保证参会人员健康安全。(深交所)

7.年报业绩说明会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交易所将提供必要帮助。(上交所、深交所)

8.疫情防控工作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四条:

1.信息披露

(1)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

(2)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

(3)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挂牌公司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进行停牌,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2.股东大会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四条:

(1)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

(2)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

(3)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上述信息报备工作由原2月7日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联交所上市公司

 

根据《有关在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联合声明》: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的,应向联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况下):

(1)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汇报程序造成的影响;(2)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汇报规定;(3)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汇报的财务资料;(4)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汇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所有其他情况中,上市公司应及早就可以汇报的财务数据咨询港交所。该所经咨询证监会后,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停牌。

(发布主体: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

上市审核及挂牌审核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一条:

1.正常受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2.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3.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本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挂牌审核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二条: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具体如下:

1.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

2.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

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二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二条:

1.设立专门服务通道

本所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上交所)

2.调整承销方式、电子化报送

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上交所)

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

3.鼓励非现场路演

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上证路演中心可提供网上路演远程端口接入服务。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上交所)

4.免收上市费用

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上交所、深交所)

5.暂停现场上市仪式

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上交所、深交所)

6.远程市场服务

通过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

再融资业务

根据《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发布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时间:2020年2月3日)

定向发行、并购重组业务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第三条:

1.延长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时间

(1)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2)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3)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2.疫情严重地区开设绿色通道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专人对接,优先审查相关申报文件,帮助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

(发布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

债券(含资产支持债券)业务

根据《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发布主体: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时间:2020年2月5日)

根据《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第四条、《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第三条:

1.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业务

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上交所、深交所)

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深交所)

2.放宽办理时限及披露时限

(1)已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2)无法按时效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可按规定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

(3)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可申请暂缓披露。(上交所、深交所)

3.疫情严重地区融资服务工作

(1)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2)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上交所、深交所)

4.咨询通道

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交易所对应部门沟通联系。(上交所、深交所)

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深交所)

(发布主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1日)(天册律师事务所)

不如实填写信息套取健康码的法律后果

本篇为《战“疫”法册》健康码篇,杭州市政府在2月11日上午推出“杭州健康码”,要求广大市民和拟入杭人员主动填写申报,通过审核后,每个人都将产生一个颜色码。

“绿码、红码、黄码”三色动态管理:

显示绿码者,市内亮码通行,进出杭州扫码通行;

显示红码者,要实施14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14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

显示黄码者,要进行7天以内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不超过7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

同时要求拟入杭人员,必须申领到“绿码”后才能入杭。

这一开先河的举措,是数字产业赋能疫情防控的大胆尝试,对当前逐步恢复生产生活有重要意义。2月12日,浙江省政府表示,将在全省推行健康码。

那么,在获取健康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套取和冒用健康码者又将受到何种处罚?本文对此一一梳理成篇。

1如实填写信息获取健康码,应当是一种自觉行为。

疫情持续到今天,情况已经逐步好转,随着返工返城,人员流动逐步增加,“家里躺”不得不“慢慢走出家门”,普通民众为国家做贡献的方式,已经从“家里躺”转变为“坚决不传染别人,坚持不被传染”,“坚决不传染别人”要求我们必须不能心存侥幸,心存侥幸是病毒扩散的催化剂,稍有不慎,所有人的努力都会前功尽弃,对健康码如实填写,不自以为是,就是对当前疫情的支持;“坚持不被传染”要求我们尽量少出门,不集聚,戴好口罩。这是每个人应有的自觉。

2对不如实填写信息套取健康码的人,应进行失信惩戒。

不如实填写信息,是极端不诚信的表现,是对他人健康的漠视,也是对当前防疫工作的挑战,恰如英国学者帕特里夏·怀特探讨了诚信所具有的“伦理复杂性”,她认为诚信并不要求人们在什么时候都说出所有的事实,而是要求一个人有责任在恰当的场合中将能够影响他人准确判断和理性行为的重要事实告知他人。因此,对不如实填写信息的人员,还有擅自借用健康码人员,应当列入失信人员,计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进行失信惩戒。

3对套取和冒用健康码人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当前是特殊时期,国家卫健委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进行甲类预防管控措施”,各省人民政府均已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是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的宣告和最高级别的响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虚构健康信息人员套取健康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4套取或者冒用健康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套取或者冒用健康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套取或者冒用健康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个人健康状况,或者隐瞒重点疫区行程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结语

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体,而必须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依赖于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依赖于存在这个社会的规则,自觉遵守这个规则,诚信对待他人和社会,是对社会的最大的贡献,所以我们呼吁所有人,如实填写个人健康信息,自觉遵照统一管理。(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合同处理的那些事儿~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发布主体、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于2013年4月8日废止)

不可抗力免责(杭州法院)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10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不可抗力项下解除合同(杭州法院)

问: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11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金融借款合同(杭州法院)

问: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12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借款合同(杭州法院)

问: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13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租赁房屋合同(杭州法院)

问: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9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国际贸易合同(杭州法院)

问: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第17条

发布主体、时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6日

本项备注

1.国内贸易项下不可抗力运用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目前已废止,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民商事篇)》相关问答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法院具体实践不一,因此,针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对企业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拟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上述文件内容仅具有比照、借鉴意义。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非典疫情期间相关判例,比照非典期间,如企业拟就“新冠肺炎疫情”进行不可抗力免责抗辩,不仅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及(或)相应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且要求其与履约不能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亦需考虑相应通知、证明、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公平原则的运用等。

(1)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构成主要在于:

(i)不能预见:该事件需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迟延履行之前),且根据当时的技术、认知水平普通人无法预见,即无法预知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影响程度等。

(ii)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针对该事件,在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期间内,根据当事人客观技术水平、防范条件和防范能力,无法通过合理注意义务或者采取合理措施去避免或者克服。

(2)“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防疫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以及“非典疫情”两者都作为可以按照不可抗力进行履约抗辩处理的事件。因此,参照该通知,“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由此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均可能被认定构成按照不可抗力进行履约抗辩处理的事件。

此外,如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瘟疫或类似事件,亦可有助于前述认定。

(3)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表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认为应从严把握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区分“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和“案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根据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判决解除所有合同,免除债务人全部责任。

事实上,参照前述,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当事人个案是否可成功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即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存在很大差异和不确定性。主要在于认定个案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通常需关注:其一,“新冠肺炎疫情”及(或)其相应防控措施在该个案情形下考虑需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二,“新冠肺炎疫情”及(或)其相应防控措施对不能履约的后果需存在因果关系(通常需要直接、必然的影响),即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其三,即使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院也会考虑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以及债权人的诉求(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而非一概解除合同、全部免责。

(4)通知义务、证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外,《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亦强调了要强化债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和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

(i)通知义务:

对于拟以不可抗力提出履约抗辩的当事人,有义务将不可抗力情况向合同相对方作出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通常需包括通知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的影响等情况。如果因疫情提出履约抗辩的当事人还有些具体且有针对性的阻却事由,比如工厂因政府要求转产防疫物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因出现病例而要求停工隔离;或自然人因感染而隔离治疗或因疑似感染被要求隔离等,也需要在特殊阻却事由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根据《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如果部分案件中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处理时要考察债务人于疫情发生时是否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通知义务的核心目的是给相对方采取减损措施的机会,防止损失扩大,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果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可能需要就合同相对方扩大的损失部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通知相关疫情时,切记避免盲目道歉、自认责任,建议仅对疫情及影响进行事实陈述,避免就自认责任形成书面证据,而对潜在的诉讼造成不利影响。

(ii)证明义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政府延长假期以及各地延期复工等事实,在国内均有公开的文件可以查询和证明,而且基本在国内交易主体知悉的范围内,证明责任比较容易满足。不过在特定个案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还需要对适用于其个案的特殊阻却事由进行证明(如转产、关停通知、隔离通知等)。

此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亦有助于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举证。

2.国际贸易项下不可抗力运用

(1)不可抗力规则主要以合同为准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及(或)相关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主要取决于合同准据法相关规定,且普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确认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基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案件适用的准据法;如果合同对准据法没有明确规定,则一般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双方所在国均为该公约缔约方),否则通常即按照特征性履行规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后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在初步识别适用的准据法之后,建议咨询该法域的律师或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进一步的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建议企业立即着手对履行中的涉外合同进行梳理,确定可能出现延期履约的合同,并着重分析其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管辖条款等以便于应对。

(2)不可抗力证明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六)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2020年1月30日,中国贸促会发文公告,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目前中国贸促会已对其认证平台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以帮助向受疫情影响的海内外合作业务受阻的公司提供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3)通知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在于,无法如期履约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尽快通知交易合同相对方,否则将无法顺利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建议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后,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进出口企业还应尽快通知交易合同相对方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以及无法如期履约的情况,便于合同相对方及时做好准备。

如双方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并不清晰,或没有约定,建议企业尽快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基本处理原则,特别是对于双方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否解除合同、可否部分履行等内容进行协商确定,以避免双方在后续产生分歧。

(4)避免自认责任、确认条款变更

在前述与合同相对方邮件往来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外方企业法务、外部律师团队发出旨在为今后诉讼/仲裁搜集书面证据的邮件,此类邮件往往发自普通业务部门而非法务部门,但其实质为其诉讼律师为潜在诉讼/仲裁收集相应书面证据。建议企业谨慎对待,避免自认责任,即避免向合同相对方盲目赔礼道歉、自揽全责。对于部分国家,自认责任通常难以推翻,甚至可作为“传来证据”。

部分邮件可能还会包含对合同所适用法律、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变更的内容,回复时需谨慎对待,避免简单对邮件进行确认同意,导致合同条款变更。

3.不可抗力以外抗辩方案

如企业无法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或难度较大,建议可考虑的替代方案包括:

(1)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个案情况看,某些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件,并不排除属于情势变更调整范畴的可能。

基于情势变更进行抗辩:第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第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签订后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第三,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

(2)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合理预见、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的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大幅度增加,或一方从对方履约所获价值大幅度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由此,可以向交易对方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天册律师事务所)

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法律风险分析

伴随高压疫情防控措施而来的,是企业业绩下滑、营收减少的生存之殇,而其中与投资人存在对赌协议的公司及其股东,更是因为对赌要求这把达克摩斯之剑而倍感焦虑。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对赌要求,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本文对此进行法律分析,梳理汇编为《战“疫”法册》之对赌协议篇。

导语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多个城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纷纷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并严控人员的流动。伴随高压防控措施而来的,是企业业绩下滑、营收减少的生存之殇,而其中与投资人存在对赌协议的公司及其股东,更是因为对赌要求这把达克摩斯之剑而倍感焦虑。本文就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对赌要求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对赌条款”的概念!

对赌条款,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条款。

投资者为保障其利益,通过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司应完成的业绩承诺及其违约处置。

“对赌条款”的主体,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也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常见的对赌条款包括财务业绩对赌、上市/挂牌时间对赌、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而对赌的赔偿内容包括股权回购、金钱补偿、股权补偿等。

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20年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将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贰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对赌要求,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的对赌条款都构成障碍。不可抗力的适用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即仅当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影响对赌内容时,才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责任。

(1)对赌协议需签订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对赌协议,由于签订协议时疫情已经发生,则合同双方应对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造成的合同影响有所预见,在该等合同中,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影响并非不可预见,故不适用不可抗力。

(2)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需对完成对赌要求产生直接障碍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主要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阻断人员流动等,该等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导致部分行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被迫停业(例如餐饮、娱乐、旅游行业)、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导致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内营收减少、利润下降。

对于直接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导致业绩不佳无法满足对赌要求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责。

但部分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受间接影响的企业,例如企业因整体营商环境不佳而无法完成对赌要求,则不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责。

此外,不可抗力减免责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措施期间直接影响的对赌内容。例如对赌内容为公司连续三年营业收入达到某一指标,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影响的仅其中某年度的某期间,则剩余年度仍应执行对赌要求,而不能主张减免责。对赌内容为限期IPO的协议,其一般要求企业在4到5年内完成IPO,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虽然在短期内对部分企业产生影响,但未必影响整体IPO进度。在此种情形下需进一步分析企业无法完成IPO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程度并结合个案中双方证据才能确定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叁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对赌要求,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对赌协议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适用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而对于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则可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举例来说,不可抗力适用于疫情直接导致的合同障碍,例如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公司停产→公司未完成营业收入对赌要求,此时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如为受疫情间接影响导致的合同障碍,例如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湖北零部件供应商停产→上海汽车公司汽车产量减少→汽车公司营业收入减少→汽车公司未完成营业收入对赌要求,此时上海公司营业收入减少的直接原因为一定期间内供应链断裂导致的公司减产,需要甄别疫情导致的供应链断裂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属于情势变更事件,则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为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间接影响而造成的合同障碍提供了制度救济保障,但实践中能否获得支持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情形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分较难界定,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遭到地方法院的滥用,最高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中强调应严格适用该条款,并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可见法院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谨慎性。

通过查阅情势变更相关的对赌案例后发现,法院对于因不可预见的法规政策调整直接导致的合同不公或履行不能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因法规政策调整间接导致合同不公或履行不能的,则更多的倾向于认为属于商业风险,例如在“朱立起、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欧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且欧美“双反”措施的实施并不直接影响公司,不必然导致公司无法完成对赌要求,对赌方以欧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导致利润下降无法完成对赌要求主张情势变更的,不能获得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反观前文的举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湖北零部件供应商停产→上海汽车公司汽车产量减少→汽车公司营业收入减少→汽车公司未完成营业收入对赌要求”情形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虽不可预见,但并未直接影响上海公司的营业收入,上海公司营业收入减少的直接原因为供应链断裂导致的公司减产,供应链断裂应属于可以预见且可以防范的市场风险,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疫情之下的企业如何实现“自救”?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央及各地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帮扶政策和便利措施。那么,企业是否只能全情依赖于政府救助,静静等待疫情的过去?当然不是!对于企业而言,真真正正的救助是自救。

本篇《战“疫”法册》之”企业自救“篇,以期为企业利用相关政策和合适的法律手段实现自救提供一些启示,共克时艰。

壹如何有效降低用工成本——“节流”

(一)共享员工

在疫情影响下,不少企业被迫停工,而员工的工资却不得不发,成为企业的重要成本支出。但另一方面商场、外卖和物流产业却人手紧缺。于是盒马鲜生与云海肴、西贝等开创了“共享员工”的新用工方式。

1.适用场景现状

目前“共享员工”模式的需方主要集中在商超、外卖行业,根据盒马发布的招聘信息及相关采访来看,最急缺的人员是劳动力最为密集的配送岗位。除了盒马外,其他如京东7FRESH“人才共享”计划、阿里的“蓝海”就业共享平台以及苏宁物流等用工合作也基本与盒马一致。

与需方相配置,目前参与“共享员工”或类似合作的劳动力供方企业也大部分属于原本就在餐饮、酒店、影院、百货、商场、出租、汽车租赁等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当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决定了目前能够开放给“共享员工”的岗位只能属于转岗成本不高、培训时间短的劳动力集中型岗位。盒马的经营管理总经理就表示情况复杂、要求更高的岗位暂时不会安排临时员工上岗。

2.主要问题和建议

如何在实现“共享员工”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

让需方与供方的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让供方将员工派遣至需方?还是有更好的方式?

让需方与供方的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让供方将员工派遣至需方,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任何一种方式都不合适。首先,供方一般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因此,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员工共享给需方。第二,若让需方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将供方的员工雇佣为自己的员工,则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和管理问题,比如员工是否跟供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方是否与这些临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给他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些员工的合同期限设定多长,疫情结束后如何处理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供方是否重新雇佣这些员工?

“共享员工”模式需要考虑的现实因素是,需方仅是临时性地需要一批员工,而供方也是临时性地将员工借出去,等疫情结束,需方不再需要这些多余的劳动力,而供方则需要这些劳动力恢复生产经营。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采用人员借调的方式,由供方(借出单位)和需方(借入单位)签署合作(借调)协议,约定员工仍然与借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继续由借出单位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公积金,但员工被派往借入单位临时提供服务。而在借调期间,借出单位承担的成本(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可通过合作(借调)协议约定,由借入单位补偿给借出单位(这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借出单位在疫情期间的部分用工成本,实现三赢)。员工借调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存在区别,由于篇幅限制,在本文不予赘述。

人员借调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 在借调期间,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继续由借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和缴纳,借入单位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 若“共享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应由借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可就工伤责任约定补偿办法(见《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

(二)如何通过降低工资节省企业现金流?

为了减小资金流的压力,企业首先想到的是可否降低员工工资。纵观国家和各个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想降低员工工资,除了存在法定的情形(比如停工停产)外,似乎很难找到降低员工工资的突破口,“除非与员工协商一致”。除了用“共患难”的情怀说服员工同意降低工资外,企业还可以结合长期发展目标考虑更为有效和现实的方式促使员工同意降低工资——股权激励。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股权激励可适用于高级人才抑或是普通员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直接派发股权或期权、虚拟股权或分红权等,或者将前述几个激励工具互相组合。股权激励的好处在于,可以绑定员工和企业的利益,使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员工放弃眼前短暂的利益(即同意降低工资)换取未来更大的利益。

在疫情这个特殊的情形下,按照一般的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流程,可能无法适应当下紧急的需求。因此,在当下,让老股东直接转股给员工作为激励是最为直接、方便、迅速、高效的方式。如果公司此前已经设立过持股平台,也可向员工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员工签署一份股权激励协议(本质上是股权/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明确授予股权/合伙份额的数量、授予方式(直接转让还是按照期权的方式授予)、归属的时间、行权的价格、归属和行权的条件、退出机制等。

此外,我们还建议注意区分股权激励与工资报酬的性质,避免将股权激励视为劳动报酬。

(三)社保和公积金缓交、缴费降低

1.社会保险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此前,多个地方政府已出台类似政策,规定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暂缓缴纳,并且可返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用。例如浙江省《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权利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可返还参保企业一部分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因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此外,也有部分省市规定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如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下调0.5个百分点。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规定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鉴于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月18日刚做出的决定,企业需及时关注当地社保部门随后作出的具体执行细则和口径。

2.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少地方政府此前已经出台类似缓缴的政策,并且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例如贵州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最低降低至国家规定的5%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此外,湖南省、浙江省、南京、成都、哈尔滨、南宁、延安等地都有类似的缓存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企业也需及时关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政策。

贰如何进行现金流的“开源”

(一)银行贷款

在疫情的影响之下,许多政府部门都出台了不少政策加大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如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等,主要涉及到的优惠政策包括(1)扩大贷款规模,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2)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3)对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4)下调贷款利率等。

为响应和落实该等政策,各家银行也相应出台了对企业的帮扶性金融纾困政策,企业应当积极关注当地银行的优惠政策,并与银行进行适当沟通。例如:

- 招商银行对于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一户一策,适用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政策,并且对医疗机构、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资供应生产运输企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

- 工商银行规定对小微企业贷款随到随审随批。加大对各地药店的“医保贷”融资服务。湖北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及“医保贷”药店,利率进一步优惠。

- 浙商银行提出,(1)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内小微企业可展期还款;(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提供主动续期最长一年服务,且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3)给存量小微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最高150万元,且无需新增担保;(4)重要医用物资小微企业可凭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给予最高1000万元信用贷款。

- 北京银行和深圳市国有金融机构高新投集团针对小微企业分别推出“京诚贷”和“信新贷”专属信贷产品,在贷款担保、相关费用上给予优惠。

(二)投资人增资加持

虽然目前各地都出台了针对疫情期间企业纾困的金融贷款扶持政策,但对于许多创业公司而言获得贷款的难度仍旧较大。而公司的投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绑定在一起,因此通常而言,从投资人处拿到资金比从银行获得贷款容易些,条件和负担也宽松些。

为此,公司创始团队需要准备数据证明公司能够平安度过疫情,且能够在未来大有作为。同时与投资人充分探讨经营策略,合理分配线上和线下业务,未来努力方向及方案。在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的具体方式上,以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对公司获取资金更为有利,且无税费损失。此外,还可以利用过桥贷款和债权的形式快速到手现金流。当然,在前轮投资人增资加持的同时,还可以接纳其他投资人一并参与投资。

叁梳理公司当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早做准备

(一)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合同

公司需要确定疫情是否可能引起投资人行使任何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一般而言,由于本次疫情属于比较典型的不可抗力,不太会导致公司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公司在投资协议项下的具体义务,还应当对照投资协议,具体与投资人进行沟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中的通知、说明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同时公司还应与投资人确认是否需要因疫情就对赌业绩标准进行修改,以及未来因疫情导致对赌业绩未满足时投资人是否行使股权回购权、股权转让权、现金补偿等权利。

(二)业务合同

虽然疫情事件本身属于不可抗力,但公司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对每个合同进行具体分析。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公司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3)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时恢复经营的期间。我们建议公司全面梳理和评估履行情况可能受影响的合同,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评估是否需要签署新合同,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为可能的民事诉讼做好准备。

关注并积极争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自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各地各级政府层面均出台了不少减缓税收、减少企业成本支出、便利办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且,在一般企业的帮扶政策基础之上,还有不少政府部门专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以支持高科技、创新型创业公司在疫情下的生存和发展。例如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明确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上海市科委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中包括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工作;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等。还有比如广西科技厅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服务的通知》,陕西省科技厅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等。公司可重点关注本地的优惠政策。

新冠病毒疫情给几乎所有行业的企业造成了巨大困难,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外,企业自身也需要想办法救活自己,我们非常乐意在这个困难的时期,为企业们搭把手,努力走出困境,迎接春暖花开的那一刻。

(天册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十问十答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及焦点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梳理汇编而成《战“疫”法册》之刑事犯罪十问十答篇,为公众答疑解惑。

1

刑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为何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所以,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其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管控,故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行为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抗拒疫情防控,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意见》规定,以下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已经确诊的患者,拒绝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不管有没有造成病毒传播,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处理危险犯,也处理结果犯;对于疑似患者,只有造成病毒传播的才构成此罪,只处理结果犯。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孰轻孰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一档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对较轻。

4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非典期间适用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

根据此次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取消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

5

行为人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同时,也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同时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考虑到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轻,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6

行为人故意将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涂抹在电梯间、门把手等公共场所,应当如何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之规定,该种情形属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如果行为人故意将并不含有新冠病毒的体液抹在电梯间、门把手等公共场所,但却对他人谎称该体液含有新冠病毒,应当如何处理?

该种情形属于投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8

在微信群或朋友圈转发他人发布的疫情信息,造成广泛传播,事后发现是谣言,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转发时不知道或无法判断转发内容属于谣言,不以犯罪论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9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满治疗条件或出于泄愤的目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就是战斗,白衣天使就是白衣战士。若行为人不仅不尊重理解反而随意殴打,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虽未致使他人轻伤,但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10

行为人已确诊患病或高度疑似患病,以就诊条件未达标为由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若是自觉在家隔离,未出入公众场合,即使“作”得厉害,依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天册律师事务所)

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

随着返程复工的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受到普遍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精选5个常见问题编入《战“疫”法册》予以解答。

01

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答: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02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答:应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03

承租人承租房屋(摊位)用于经营,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答: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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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04

房屋转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答: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05

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

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对疫情防控情形已经明知或应知,合同订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如何认定疫情中的“工伤”?

本篇就目前企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工伤、医疗等相关劳动问题,整理编写系列问题解答,以供参考。

01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备受关注的李文亮医生即属于此类情形,武汉市人社局于2020年2月7日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02

问:如果被派到武汉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

法律依据:虽然武汉没有被宣布为疫区,但可视为广义的疫区。因为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即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因工作场所已存在这样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到疫区工作就不会感染,因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

03

问:职工因支援过程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支援武汉疫病工作感染的,应当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04

问:作为返岗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非下述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导致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在疫情期间,不是医护相关人员,比如快递员、超市零售员等复工后感染疫情,并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范围对象: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医护人员,也应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关于其他相关人员的界定,正常理解下应包含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和参与防治的辅助人员。

而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非上述原因导致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期间非上述原因,不属于工伤。在疫情期间,不是医护相关人员,比如快递员、超市零售员等复工后感染疫情,并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05

问:劳动者因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06

问: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社部门是否能够为工伤申请提供优先服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的规定,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07

问: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08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答: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09

问: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0

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是否计算在医疗期呢?

答:对此,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不过有些地方有规定,例如《厦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明确规定该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笔者认为,该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更为合理。

11

问: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修养期间按照医疗期处理吗?

答:对此,现在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例如《厦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职工休养期间应当分为如下情形处理:

第一、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医疗期处理;

第二、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则按照有双方协商按照病假、年休假、待岗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处理;第三、职工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12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答:1、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2、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1)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13

问:企业不能提供口罩的,员工能否拒绝上班?

答:不能。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中也提到,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

14

问: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只要该卫生管理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则职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15

问: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如果发现员工是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

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批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16则典型案例,西湖区司法局对两高两部《意见》提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梳理,汇编成《战“疫”法册》之 “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篇。

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当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接触多人。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肺炎防控指挥部启动道路管控。1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到疫情防控检查岗,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对执勤警察进行纠缠和辱骂,并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后被执勤民警制服。2月3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4日14时许,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指挥部安排,在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进出人员体温。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并击打廖某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贰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医生高某,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致高某颈部被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硚口区公安分局于1月3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案例二】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路过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口时,赵某某对劝解不满,遂借故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粉刷其家外墙为由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为由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用尖刀抵住颈部扬言自杀。下午13时许,隆尧县公安局特警赶到现场将赵某某制服。其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2月12日,隆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非法拘禁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叁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涉案口罩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肆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新冠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伍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7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蔡某获悉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蔡某在微信对话中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个人 “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向蔡某个人微信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三】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陆造谣传谣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市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停止营运、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鞍山市今晚全城封路”等消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社会不良影响。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2、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邓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批准逮捕。

【案例二】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6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对陈某某住宅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经鉴定, 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陈某某交代,这些是其多次到武夷山 “双喜垅”山场打猎捕获的。2020年2月2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暴力犯罪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争夺,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国家将予以从快、从重、从严处理,任何人都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规范经营方式,避免触犯法规、政策红线,切莫以身试法。

(六和律师事务所)

10起与口罩相关的典型涉疫案件

在全民战“疫”的时候,有极少部分人却大发国难财: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口罩,更有甚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的……

为严厉打击涉“疫”犯罪,浙江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了15起涉“疫”犯罪,这其中有10起案件是与生产销售口罩相关的,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犯罪分子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本篇被纳入《战“疫”法册》之“10起与口罩相关的典型涉疫案件”。

壹销售伪劣产品案件5起

1.邵某娟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娟于1月25日先后两次分别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标志口罩共计2万个,并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娟,销售金额18万余元,后毛某娟又通过微信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公安机关于1月26日立案侦查,义乌市检察院于同年1月28日提前介入,并于1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承办单位:义乌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2、蔡某杰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杰通过犯罪嫌疑人姚某和余某军购进普通防尘口罩,在明知该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宣称为N95口罩对外销售,共销售口罩4万余个,销售总价31万余元,部分口罩被购买用于捐赠到湖北武汉。该案由宁海县检察院于1月29日发函给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将线索移送宁海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月1日立案侦查,后省厅指定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办理,余杭区检察院于2月2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3、张某华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3日至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华将堆放在其家中的过期医用口罩通过简易改装后充当合格医用口罩在微信朋友圈贩卖,销售金额6.4万余元。案发时,25万余只未出售口罩被依法扣押。公安机关于1月27日立案侦查,浦江县检察院于1月29日提前介入,并于1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承办单位:浦江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4、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8日至2月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知销售的品牌口罩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销售10万余只,非法获利人民币26.4万元。公安机关于2月4日立案侦查,象山县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象山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宁波市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对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不法分子,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并且根据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该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区别在于,两罪的生产销售对象的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不法分子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件1起

6、卢某航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22日至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卢某航、卢某宏在明知所采购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仍将普通口罩作为医用口罩在淘宝店铺上进行售卖,销售口罩近500万个,销售金额7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在明知卢某航将从其二人处采购的普通口罩当做医用口罩在淘宝店上售卖的情况下,仍多次供货。公安机关于2月1日立案侦查,东阳市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侦查。

承办单位:东阳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以案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最高量刑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定罪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别,该罪以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后果程度作为量刑标准,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标准。鉴于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若在具体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重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择一重的处罚原则,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2起

7、贝某靓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犯罪嫌疑人贝某靓及货源提供者吴某勇明知其所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销售,涉案金额30余万元。公安机关于1月29日立案侦查,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于1月31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宁波市检察院

8、胡某奇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月28日查获犯罪嫌疑人胡某奇、徐某等人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假冒“3M”品牌口罩,并从徐某处现场查获假冒口罩14250只,从胡某奇处现场查获假冒口罩6800只。胡某奇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徐某销售金额18万余元。公安机关于1月29日立案侦查,永康市检察院于1月31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永康市检察院

指导单位:金华市检察院

以案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为7年,并且也不会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

但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格的产品或者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时,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之间便想象竞合关系,可以择一重处罚。就上述案件而言,若贝某靓、胡某奇等人销售的口罩系不合格的口罩,则其行为也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肆诈骗案件2起

1、周某等人诈骗案

1月31日,被害人何某某因帮助河北省一卫生部门采购口罩而在网上发出求购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利用谎称有口罩出售,双方谈妥价格和数量后,周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40余万元货款后失联。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淳安县检察院于2月3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淳安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2、胡某芳诈骗案

1月3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芳通过微信朋友圈声称有防疫用品出售,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购买本人及物业协会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胡某芳7万余元,胡某芳收到货款后失联。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

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温州市检察院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且可以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此外,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这些为发国难财而置人民群众以及医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不法分子,除了严厉打击,还是要严厉打击。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疫情下的“在线生意”——电子合同该如何合规?

受疫情影响,各企事业单位纷纷采用网上办公等方式有序复工复产,避免损失扩大。为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有效利用互联网复工复产,本文对电子签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本篇被纳入《战“疫”法册》之 “电子合同”篇。

壹利用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交易者最关注的问题。金道律师提示,电子合同是受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可以放心使用!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就应当与纸质合同一样,是有效的书面合同。

贰如何进行互联网合同签约

1. 交易者之间利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签订电子合同

这是大部分交易者在疫情持续期间能够采取的较简便的电子合同签署方式。交易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合同的磋商和修订,并最终确认合同的签署。

这种方式对于大部分交易者来说,操作最为简便。交易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将合同最终版本的电子文本发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样通过上述途径确认,合同即签订完成[1]。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不需要特殊的电子签名认证过程,而且操作门槛低,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

但这类电子合同的风险也相对更高,由于没有电子签名技术认证手段,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或合同主体的身份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真实性不被认可。

2. 利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与交易对手签订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身份认证、谈判磋商、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能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多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服务商,可以让交易双方共同使用服务商的网站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缔约。有的电子合同服务商还提供电子存证等其他服务。

参照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利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一般分为注册登录(包含身份认证)、合同记录(包括磋商谈判)、合同确认、电子签名等四个环节,另外还可以增加二维码、短信通知、时间戳等辅助认证环节。

(1)注册登录环节,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进行实名(包括企业的工商信息、个人的身份证等)验证,保证自己身份的真实性,并核实交易对手身份的真实性。

(2)合同记录环节,交易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双方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修改、磋商合同内容,并自动实时地记录在系统中。

(3)合同确认环节,双方合同谈判完成之后,共同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然后系统生成完整的合同文本;在交易双方实施电子签名前,系统一般应要求缔约双方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第二次确认。

(4)电子签名环节,交易双方使用自有的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签署合同,经合同交易双方实施可靠电子签名后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完成上述4个环节之后,电子合同即成立。在签订过程中,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服务商或交易者还可以使用二维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提高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合同成立之后,由订立系统储存电子合同(其本质是数据),如果订立系统的服务商是电子合同的缔约方,则应当由第三方对电子合同进行储存。

在需要调用合同的时候,交易者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调用。使用线上方式调用,需要提供交易者的电子签名;使用线下方式调用,则需要提供交易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叁如何提高网络签约的真实性、可靠性

1. 借助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交易者如果不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而使用自己掌握的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合同时,只需使用本地的电子签名管理程序或管理介质,按照程序指引的流程操作,即可在电子合同文本上签署自己的“电子章”。这种“电子章”不仅能够标明签署者的身份,而且能够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他人篡改。

金道律师提醒,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所认证的电子签名更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另外电子签名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电子签名的储存载体,若已经失密或可能失密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

2. 自主留存证据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也有不利之处,例如需要额外的交易费用,交易数据需要保存在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因此,很多采取网络签约的交易者希望通过替代方式进行网络签约的真实性确认。

金道律师提醒,如果交易双方仅采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而且未使用电子签名等第三方认证的,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表明身份的资料,以及授权该电子邮件、即使通讯工具账号订立电子合同授权书的照片或扫描件;

(2)尽量使用带企业官方后缀的邮件作为电子合同的收发主体;

(3)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授权签署合同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账号;

(4)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该合同系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往来签署,电子版本有效或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5)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电子版本确认时或双方对电子版本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由于没有第三方存证,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因为数据有被篡改的可能而引发争议,在电子合同订立之后,还应当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的要求,尽量保证电子合同能够随时调取,数据格式不变,储存方式、发件人、内容完整性方面的可靠性。

因履行电子合同产生的纠纷都归互联网法院管辖吗?

虽然中国是全世界第77个接入互联网的国家,但却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国家(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全国共有三家专门互联网法院(杭州、北京、广州),并在上海、成都、西安等多个地区基层法院开设了互联网法庭。中国的互联网法治实践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目前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简言之,如果交易涉及杭州、北京、广州三地,各企业及个人通过互联网签订并履行的合同,由当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诉讼;如果合同通过互联网签订,但是履行行为部分或者全部在线下完成的,则仍然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以上是对在线签约相关法律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本文能够给疫情之中仍在辛苦经营的你提供一些帮助。

注释:

[1] 在判决书(2018)苏民终626号、(2014)闽民终字第893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认可了通过电子邮件往来方式签订的合同效力。

(金道律师事务所)

疫情诈骗套路大揭秘!防疫防骗两不误!

在全民抗“疫”的阶段,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寻找机会将黑手伸向大家的钱袋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行为花样百出。

今天, 我们带来《战“疫”法册》之“防套技巧”篇,为大家揭露几种主要骗术的“套路”,防疫防骗两不误!

虚假捐款诈骗

不法分子搭建虚假的捐款网站,以慈善机构的名义发送欺诈短信,诱导公众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或木马病毒链接,造成受骗者资金损失。

温馨提示:对于网络上的各类捐款信息,务必先向有关机构核实,以明辨真伪。

直播教育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班级QQ群、微信群等软件假冒学校教师或班主任身份,以延期开学和组织开展线上教学为由发布诈骗信息,要求学生家长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各项费用,致使多位家长上当受骗。

温馨提示:学校一般不会在群内发送二维码,一般也不会要求家长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支付学费。因此,家长在收到任何扫码交学费的消息时,都应直接与班主任或校方核实真伪,避免受到财产损失。

售卖口罩等物资类欺诈

疫情期间,由于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资需求量大,不法分子们便通过微信群、QQ群发布高价虚假广告,诱骗客户向其转账。一旦买家转账后,不法分子就会发送其虚假快递订单号,当网民发现未收到货并尝试与“卖家”联系时,往往会被拉黑处理。

温馨提示:看到网络平台发布的各类物资售卖广告信息,谨慎对待,不要轻易转账,可选择货到付款,避免上当受骗。

订单退款诈骗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快递公司物流时间调整,很多电商平台及其卖家延迟了发货时间,部分客户因此提出退款申请。不法分子针对这一情形以“订单退款”为由主动联系客户,诱骗客户提供账户信息、获取短信支付验证码,从而进行盗取资金。

温馨提示:当有退款需求时,建议直接通过购买商品的电商平台申请退款。如有自称商家客服主动联系或发送短信时,不要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各类密码及短信验证码,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推销特效药诈骗

 

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部门、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推销,谎称有防疫的“特效药”,诱导受害者前往钓鱼连接购买,从而获取个人银行信息进行盗取资金。

温馨提示: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疫情研发的所有药品均会在权威媒体公布,大家记得要时刻关注权威媒体的报道即可,至于面对打着“推销药品”旗号的不法分子,大家千万不能轻信!

火车/机票诈骗

 

由于封城等原因,目前仍有很多人无法返城,对此不法分子发送改签或退票短信,诱导受害者点击病毒链接,或引导其拨打虚假客户电话,要求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从而盗取受害者余额。

温馨提示:无论对方发送链接还是电话提醒,都务必不要轻易相信,此类骗局往往以利益驱动,诱导受害者获取“回报”,对此只需不予理会或官方求实,便可化解不必要的麻烦。

体检诈骗

 

不法分子主要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流动地方作案,他们不断地寻找着外来人员,谎称由于目前肺炎病例增加,必须经过检查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且要求缴纳“体检费”。

温馨提示示:目前常规体温检测都是免费的,切勿相信一切所需缴纳“体验费”的项目,如在外时出行受阻,可及时与该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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