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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8-9/2021-14781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杭州市西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01-13 10:49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区有关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其它相关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处理“早、快、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西湖区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行政领导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区防指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职能: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指挥部有关宣传、培训、演练、督查、防控等日常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和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和疫情上报;及时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决策,协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预案、规范性文件和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牵头制订、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3应急部门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西湖生态环境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西湖管理处部门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疫情应急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区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经授权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和扑疫及补偿等费用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超市等场所;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区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管理;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中履职情况,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经信局:协助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协助制定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安排工作。
区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室外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家禽行为的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区违法擅自饲养畜禽行为的执法监督,负责监督指导市容环卫部门对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组织打捞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
西湖生态环境分局: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对疫区内水源、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西湖管理处: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防治;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置机构
2.5.1 应急处置预备队: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设立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预备队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负责督导实施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置等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2.5.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封锁、隔离、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和开展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疫情分级、确认和发布
3.1疫情分级
根据本区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 I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相邻省份或与我省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省份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我区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⑵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省份或与我省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省份有5个省份以上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本省有5个以上市或10个以上区、县(区)发生疫情,我区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⑶人兽共患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 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本区及相邻区5个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区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⑵口蹄疫:在14日内,本区及相邻区(地)5个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⑶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⑷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⑸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区及相邻区2个以上,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⑹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3 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连片发生或相邻5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⑵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连片发生或相邻5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⑶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相邻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⑷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相邻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⑸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⑹市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1.4 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区域内发生。
⑵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⑶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动物疫情。
3.2疫情确认
省、市、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3.3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疫情由卫生部门确认和按规定渠道向社会发布。
4、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4.1监测
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其他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涉及人兽共患疫情的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信息。
4.2预警
4.2.1 预警级别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疫病监测情况及周边地区疫情情况,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根据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
4.2.3预警响应
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和疫情发生地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3风险防控
4.3.1受疫情威胁区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4.3.2当周边省市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由区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区或出口,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区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4.4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
4.4.1责任报告单位: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4.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4.3报告形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所采集的病料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认后,按程序立即逐级报告疫情。
4.4.5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组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确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发生发展客观规律,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2先期处置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等先期处置措施。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应按照全国和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动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并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3.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属于较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统一领导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具体指挥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和督促疫区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部门职责分工,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和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及相关动物和其产品,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流通,查堵疫源;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强制免疫隔离带等。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及时向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区级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和扑灭控制等工作,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防指办。
5.3.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区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扑杀令,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强制免疫隔离带等;组织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向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在区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群防群控。
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4响应终止
5.4.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4.2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家农业部或全国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或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善后处理
6.1处置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6.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市和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6.3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区政府应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恢复生产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6.4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理赔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7、应急保障
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农业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7.2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7.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和有关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6人员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7.7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安排,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监督管理
8.1宣传与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培训班、手册、图片展版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科协、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培训与演习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要求开展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要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和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指挥部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需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制度,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湖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