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4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 申请人胡某(以下称申请人)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为被申请人,要求其就申请人报案行为予以立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6日,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申请将本案被申请人变更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现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4日,申请人至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时,工作人员拿走申请人身份证后不归还。12月6日、7日,申请人至省行政复议局查找,要求省行政复议局提供监控视频,因监控室不允许申请人进入,故申请人让省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用其手机翻拍监控视频。申请人查看翻拍视频后发现都是快进状态下拍摄,遂要求工作人员慢放,工作人员称没有时间,故申请人报警求助。民警来了以后,申请人查看监控,发现视频里的人都怪怪的,怀疑视频是经过剪辑的,便提出查看走廊两端的视频,省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不允许,故申请人再次拨打110,民警出警后告知申请人明日再来查看监控。经过申请人多日多次要求,申请人仍旧未查看到监控。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报案,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会带申请人去查看监控。2020年12月14日,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带申请人去查看省行政复议局走廊两端的监控,民警不同意,故申请人再次报案,民警让申请人写一个情况说明,后×××号辅警告知申请人监控是真实的,然后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将申请人从二楼报案大厅拖出至派出所门外,并将申请人的安全帽摔在地上,声称要将申请人送往精神病医院。 申请人复议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予以立案。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至被申请人处进行报案,被申请人未出具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2020年12月7日15时48分许,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报警人称其在省行政复议局4楼疑似遗忘一张身份证,来电求助。被申请人遂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立即派出警力出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系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去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到次日发现身份证不见,其认为可能将身份证遗忘在省行政中心五号楼4楼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故报警求助查看监控。民警遂帮忙联系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省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同意并帮申请人调看监控。当日16时49分许,申请人胡某再次报警称,其他两个地方监控有疑问,需要查看。被申请人再次派出警力到浙江省行政复议局,申请人称监控被动了手脚,要求查看另外的监控。经与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称负责监控的工作人员下班,只能在上班时间来查看监控,告知申请人于次日来查看监控。2020年12月11日17时54分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称省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不肯让其看另一处的监控,要报身份证被盗。民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警情非盗窃,其前两次报警身份证遗失,被申请人也立即出警给予帮助联系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查看相关监控,至于浙江省行政复议局不提供申请人要看的监控,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其他单位提供监控的法定职责,并告知其不能以此为由就报案被盗。同时被申请人再一次联系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帮助申请人联系好12月14日再安排申请查看一次监控,并告诫申请人不能胡乱报警,2020年12月14日16时40分许,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提供的监控是假的,其称浙江省行政复议局不提供走廊两端的监控就是有问题。民警向其解释说明,监控不存在造假,公安机关无强制性让省行政复议局提供走廊两端的监控,但申请人不听民警的合理解释。故被申请人已给予申请人必要的帮助及给予其必要的解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浙江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协辅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浙江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常见警情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求助警情的处置规定,对群众非紧急求助,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求助,并予以必要的解释。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7日首次接到申请人求助报警,其明确反映可能将身份证遗忘在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并求助查看监控,被申请人立即出警,并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其必要的帮助,帮其联系浙江省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调看监控。后申请人又多次报警,反映省行政复议局给其看的监控有问题是假的,要求查看其它监控;省行政复议局不给其看监控要报案等,被申请人也帮其多次联系省行政复议局,并向其做了必要的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其反映的情况属于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已帮其联系查看监控,但公安机关无权强制性让省行政复议局向其提供监控。故被申请人在处置申请人报警警情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纵观本警情,程序合法,处置得当,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处置申请人报警的情况。 本机关已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申请人提出的补充意见坚持认为其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报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12月7日16时03分,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身份证在浙江省行政复议局(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某某路×号×号楼×层)处遗失,要求查看监控。被申请人接110指令后出警至上述地点,并帮助申请人查看监控视频。同日16时49分,申请人再次拨打110报警称身份证遗失,并表示之前查看的监控视频不真实,要求查看省行政复议局走廊两端的监控视频。民警再次出警并告知申请人“省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让申请人明天再来查看监控”。2020年12月11日与2020年12月1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身份证被盗,认为省行政复议局提供的监控视频是假的,省行政复议局不肯提供走廊两端的监控存在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多次报警且系求助类警情,被申请人已经给予申请人多次帮助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报身份证被盗取一案予以受理调查,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在变更被申请人后再次提出“取消变更被申请人”的请求问题。2021年1月6日,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变更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后,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于1月11日再次提出取消上述变更申请,在本案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且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是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予以处警,申请人提出取消变更申请显属不当,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取消变更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报警所称的身份证丢失一事。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申请人在发现身份证丢失后,报警求助民警,由于身份证属于用以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在丢失状态下,具有相应的挂失、补办等途径,申请人报警事项系求助类警情,明显不属于治安行政案件范畴。且在案的出警记录证实被申请人2020年12月7日的两次接警后及时出警现场,经了解后,帮助申请人查看现场监控,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至被申请人处报警同一案涉事项,被申请人仍给予申请人一定的帮助,12月14日,申请人再次被申请人处报警,被申请人也向申请人作出解释。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整个接处警过程符合上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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