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20:22:12
来源:区民政局 点击率: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杭州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杭民发〔2020〕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构建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范。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应符合《条例》《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整合资源。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人居环境等建设,多渠道多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积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增加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规定将已建成住宅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三)统筹推进。构建共建共享共治联动机制,形成市级推动、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社区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

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实施办法》要求,以区、县(市)为单位,对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配置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补足配齐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中,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2022年10月1日前,确保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全部按标准配建到位,并达到使用功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2021年 7月 )

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部署会。各区、县(市)制定推进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实施配建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7月-2021年8 月)

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调查摸底,掌握本区域情况,形成项目清单,并报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专班。

(三)配建实施阶段(2021年8月-2022年7月 )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配建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按计划有序推进。

(四)总结督查阶段(2022年8月-2022年9月)

各区、县(市)政府对配建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专班。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专班,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为专班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配建工作。工作专班向市政府负责,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市)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各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已建成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制定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向工作专班汇报工作情况。

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方案拟定、计划编制、督促推进、情况通报等工作,牵头做好全市已建成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

3.市建委:指导各区、县(市)建设局对新(改、扩)建工程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监管要求。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社区工作用房等配套项目。

4.市规资局: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在住宅地块的规划条件中提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5.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存量用房用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

6.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以及供电、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邮政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营造氛围

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居民”五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班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巡查督查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台账。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参与对全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配建工作民意协商、方案编制、配建成效和居民满意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宣传引导,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有关口径

按照《杭州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为有序、高效推进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统计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一)“已建成”:《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号)出台前建设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文件出台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二)“住宅小区”:指城镇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相关标准配置。

已经在拆迁过程中或者明确列入两年内拆迁计划的住宅小区,可暂不按照已建成住宅小区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但应当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区域内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的服务场所。以下几类情况可认定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统计在实有面积内:

1.单独配建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在社区服务圈内的镇街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单独配建的老年食堂;

4.社会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中集中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

二、关于“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一)“服务圈”: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服务圈原则上应在老年人步行15分钟内。

(二)“每百户”:以住宅小区实有住房套数为准。

三、关于“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

原则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均应当集中配建在独栋建筑内且达到功能要求。部分老旧小区集中配置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在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功能整体集中的前提下,部分功能可以分开设置,但应联系方便,步行距离不超过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