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发布时间:2021-11-10 22:44:26
来源:区民政局 点击率:

(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

按照《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西湖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加强基层专职为老服务人员力量,健全完善助老专管员队伍,要求每个村社配备一名助老专管员。对前期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的助老专管员,因年龄等问题导致人员流失的,各镇街可通过自主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做到“缺员补员”。区财政按照省市资金下达情况,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比例给予补助。

(二)养老机构相关补助

1.社会办养老机构

(1)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省级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用房自建(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下同)、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停业未正常运营的顺延补助)。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自建型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型的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市级按照《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对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分别给予每张床位额外一次性补助2000元和1000 元。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区级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区与镇街按照7:3的比例承担补助经费。同时对于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根据市区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省级补助在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并依法登记后按要求拨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省级床位建设补助。市、区两级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1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3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到期未达到规定入住率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下拨。

2017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对于机构在以后年度中因拆迁等各种原因引起养老床位减少的,区里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2)运营补助

补助标准。市级对主城区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区级对接收西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照市级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助,其中区与镇街按照1:1的比例承担。对于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市区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3)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省财政承担1/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补助),市、区财政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4)租赁补助

对通过租赁房屋兴办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年度租金总额20%且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

(5)医养结合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等级评定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DB 3301/T 0035—2017),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市级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助,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补差的方式给予补助。2018年前已评定的机构星级不再给予补助。

2.公办养老机构

(1)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对区、镇街举办公办养老机构,经区发改部门立项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省级根据当年实际下拨的省级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决算金额15%的补助。市级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级按照市级资金进行1:1配套。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2)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公办养老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省级补助保费的1/3,市、区财政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居家养老相关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建、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其中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审核后具备镇街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质的,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50%予以补助;面积600方以上,且审核后具备镇街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资质的,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45%予以补助;面积300方以上,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助;面积200方以上,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25%予以补助。

(2)运营补助。运营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分为基本运行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基本运行补助根据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五星级10万元/家/年、四星级5万元/家/年、三星级2万元/家/年,其他无星级且正常运营的给予1万元/家/年。绩效考核奖励补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运行优秀照料中心20万元/家/年;运行良好照料中心15万元/家/年;运行中上照料中心5万元/家/年;运行合格照料中心1万元/家/年;运行不合格的照料中心,不给予绩效考核奖励补助。

补助方式:建设补助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定的投入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补助由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照料中心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等级后拨付。绩效考核按照分值高低分为5个等级,其中优秀占8%、良好占12%、中上占30%,其余为合格和不合格(总分低于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相关说明:①年度停业的照料中心,不拨付基本运行补助和考核奖励补助;②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照料中心,不拨付考核奖励补助,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减半拨付;⑤四星级及以上照料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镇街级综合性照料中心,绩效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的,基本运行补助经费减半拨付;③整体委托给第三方组织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的照料中心,运行经费最终应当拨付给第三方组织;④镇街应给予照料中心运行配套补助。

2.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镇)或社区(村)兴办的新建或改扩建的,符合《杭州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或《杭州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能满足20人以上就餐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给予投入50%且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对于非新建养老机构进行“阳光厨房”改造的,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按平均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补助。

(2)运行补助。运行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行补助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即根据第三方绩效考核结果(100分)与受惠人次、优惠幅度(100分)。依据总分排位,划分优秀10%、良好10%、中上20%、中下20%,其余为合格、不合格(总分低于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共六个等级给予不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自建型优秀12万元(共建型10万元)/家/年,良好9万元(共建型7万元)/家/年,中上6万元(共建型3万元)/家/年,中下3万元(共建型1.5万元)/家/年,合格1万元(共建型0.5万元)/家/年。运行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建设补助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定的投入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补助由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按照绩效分占60%、服务人次分占25%,优惠幅度15%计算总分,分档对应补助金额。

(3)配送餐补助。为低保、低边且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且失能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的,配送餐费按每份4元标准补助。区与镇(街道)按照1:1的比例承担配送餐费用。2018年已经开展配送餐服务的镇(街道)按照此标准补助。

补助方式。配送餐服务人次由各社区(村)认真统计,各镇(街道)认真审核,区民政局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

(1)老年人意外伤害团体险项目。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9—2020年间为政府补贴对象购买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工作部门分工待定。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统一为全区在运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购买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全额承担。

其他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居家养老“金夕工程”服务(体验)券、失能老人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重点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政府补贴对象智慧养老服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服务等,均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西委发〔2011〕70号)、《关于印发西湖区进一步推进敬老爱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7〕121号)执行,发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打入老年人市民卡)每年依照市级标准和物价上涨指数,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两家共同确定。所需资金由区、镇街两级按照1︰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