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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浙农确权办〔2015〕3号)、杭州市农办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农办〔2015〕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留下街道东穆坞村,转塘街道外桐坞村为试点单位,按照省、市明确的权属合法、确权精准、登记完整、权证适用、信息管理等五项要求,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原则,以确权为核心、登记为重点、权属调查为基础,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规范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其他34个村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在2016年底前完成确权工作,并按省、市要求适时完成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收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资料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摸清承包地现状和农户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
(二)开展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农村集体耕地内承包地的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通过图解加实测的办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妥善处理东穆坞1组未完成二轮土地的遗留问题,研究讨论二个试点村农户新开垦茶地、农户私自置换承包地、村集体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等情况的确权处理意见,需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社员(股东)代表讨论,应向镇街和区级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备案。
(四)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
(五)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权利归属及变动情况,由区级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将农户承包信息准确、全面记载于登记簿。
(六)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证书样本,适时向承包方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交回销毁。
(七)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信息化、资料可视化、管理动态化、服务网络化”,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
(八) 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数字化、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三、政策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非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可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方案》(浙农确权办〔2015〕3号)明确的政策解释进行处理,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关于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问题。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收的,应依法注销登记;承包地部分被依法征收的,依法进行征收部分的变更登记,并根据不同补偿方案做好衔接。
(二)关于承包地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应结合补偿形式确定处置方式。对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应核减相应承包地块;对于以集体机动地补偿的,转用的承包地块应予核减,新补偿地块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补偿未到位的,暂缓确权登记,并标明实际占用状况,在登记簿中注明。
(三)关于承包地已签订征地协议的问题。如按照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可以暂缓确权登记。
(四)关于承包方互换、转让承包地的问题。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书面协议的,可按协议约定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据协议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五)关于承包地转包、出租、入股的问题。对于土地没有被整理、界址基本清晰的,应予以确权确地;对于土地被整理、界址被打破的,在所涉整体地块测量定位的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方法予以确权确地。
(六)关于承包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问题。承包户家庭成员按二轮承包时的实有成员登记,已故、外迁人员在登记簿中注明,新增人员予以记载,并在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农户因离异或子女成家等原因分户,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承包地分割的,可凭分户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离婚夫妻一方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地没有落实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保留迁出方的份额,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七)关于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镇街政府批准,可确认现有承包关系为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决定,经镇街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确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八)关于承包权属资料缺失的问题。应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办经〔2015〕18号)要求,予以重新制作、补办或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基准日,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起始日,情况较特殊的,可由村(组)民主议定,经镇街政府批准同意。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日按照当地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起始日一般为当地开展二轮承包的日期。
(九)关于承包地“小调整”的问题。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村民认可原则,在完善承包合同、办理相应手续后,认可其现有承包关系。合同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
(十)关于农户新开垦茶地的问题。未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不能确权给新开垦农户,新开垦茶地在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前提下,确权方案需经民主讨论制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按标准亩拆算承包面积的问题。针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或产量折算承包面积的,承包面积仍按原拆算面积进行登记。
(十二)关于承包地上私自建造非农设施的问题。可按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确权登记,有关情况应在登记簿中注明。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以下为2个试点村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其他34个村按启动时间顺延。
(一)前期准备(2015年8月下旬-10月底)
1、前期调研。区农办开展试点前的调研,研究制定《西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2、建立组织。试点村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村民小组长、参与二轮承包的村干部等。
3、制订方案。试点村根据区(试点)方案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宣传培训。采用公开信、宣传栏、横幅和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及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镇街有关工作人员和村工作组人员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5、资料收集。全面收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资料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向国土部门收集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农户宅基地颁证、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等方面的资料,向规划部门收集行政区划及优于1:2000的地形图、影像图,向公安部门收集农户家庭户籍人口资料。
6、招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调查测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确权登记技术方案,经区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评计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调查测量(2015年11月上旬-12月中旬)
7、权属调查。根据工作底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入户摸底调查形成的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由村工作小组和测绘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承包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表。
8、现场指界。由村工作小组和测绘单位人员与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形成地块分布图、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签字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应通过当事人协商和乡村调解的方式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暂缓确权登记。
9、地块测量。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图解+实测”的技术方法,由测绘单位人员测量每块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位置、形状和空间分布等情况,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规则进行标识,形成调查草图。
(三)公示确认(2015年12月下旬)
10、制作图表。根据内业调查摸底和外业调查测绘成果,以村和农户为单位制作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由村工作小组进行审查。
11、审核公示。将审查通过的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如公示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核实、修正,再次公示。每个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12、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方在村地块分布图签字盖章,由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分户地块分布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四)建档入库(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成果归档工作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颁(换)权证和建立信息系统时间待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权证未下放和省级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实施)
1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按实际承包面积等完善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14、建立登记簿。镇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确权登记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进行初审,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登记造册,由镇街政府报区农办审核,符合规定的,编制登记簿册。
15、颁(换)发权证。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证书样本,适时向农户颁(换)发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6、建立信息系统。将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确权登记颁证基础资料与成果扫描录入系统,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信息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17、成果归档。对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成果按电子和纸质两种存储介质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五)检查验收(2016年6月底前)
18、项目检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结束后,村、镇街要及时总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形成文字材料逐级上报。对于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的专项检查验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成立专家组进行,并出具专项检查验收报告或鉴定结论,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19、成果验收。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根据农业部颁布的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办法开展分级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区农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和业务培训,组织测绘作业单位公开招标,开展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政策性问题,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镇街要落实专人负责业务指导和联系协调工作,指导村妥善处理和解决确权登记颁证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村级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小组,配合测绘单位进行调查、测绘、界,整理核实有关土地承包资料和相关信息等方面的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落实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配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有效衔接;规划部门要协助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区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政策合法性及相关法规完善;区档案局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村的户籍数据;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的法律指导和信访维稳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中央、省、市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测绘、数据建库、权属调查、证书打印等,缺口部分由区财政补足,不得向村集体和农民转嫁或分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切实做好经费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注重解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发现问题。试点村在发现具有共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广泛论证,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和处理办法。遇可能涉及重大政策问题的事项须及时请示报告;属于局部性问题的可采用 “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等差异化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