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监督检查:
在监督过程中,经检查发现责任主体违反相关条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一般质量隐患
区质安监站做好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工作,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应主体公司级书面回复。整改完毕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较大质量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
区质安监站对现场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于质量安全隐患出现的部位出具局部停工单,暂停该部位施工,整改完毕后相应责任主体公司出具复工报告,经区质安监站批复后恢复施工。
重大质量隐患和较大、重大安全隐患
区质安监站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现场实体及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停工处理。同时现场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区质安监站将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扣分处理。并及时将结果抄告对应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产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杭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住建局与区质安监站签订《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质安监站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