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1-11-29 10:52:21
来源: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点击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主席令第29号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