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7-8/2021-13778 文号: 西征土公〔2021〕11号
公布日期: 2021-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 统一编号:
 
 
土地征收公告 西征土公[2021]11号(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本级2020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一)。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三期项目,土地用途为高等院校等,东至规划云创路,西至规划云涛北路,南至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北至山联村、华联村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杭州市三墩镇山联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1.1987公顷,其中耕地26.4374公顷,园地2.1108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5533公顷,住宅用地10.234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8645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124833      监督电话:85221328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索引号

00250217-8/2021-13778

文号

西征土公〔2021〕11号

公布日期

2021-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规划资源分局

统一编号

土地征收公告 西征土公[2021]11号(山联)

发布日期: 2021-02-0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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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本级2020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一)。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三期项目,土地用途为高等院校等,东至规划云创路,西至规划云涛北路,南至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北至山联村、华联村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三墩镇杭州市三墩镇山联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1.1987公顷,其中耕地26.4374公顷,园地2.1108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5533公顷,住宅用地10.234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8645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124833      监督电话:85221328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