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规发〔2020〕1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8 17:24:02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点击率: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扶贫成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减贫带贫机制有效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资产管理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和主体

(一)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产权归属于低收入农户、民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主体。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对扶贫资产运营进行日常监管;市、县级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强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全面监管;省级对全省扶贫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

(一)全面摸清扶贫资产底数。各地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严格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扶贫资产清查工作,以县为单位对扶贫资产分年度单独造册。

(二)规范资产运营管护。

1.明确职责。各地要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运行管理的,须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明确运行管理要求与责任。

2.分类管理。实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可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对于光伏等需专业化运营的扶贫资产应公开优选专业化运营主体。要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扶贫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等。在签订扶贫资产运营合同时,应根据对等原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强化履约管理,注重风险防范。

3.科学处置。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努力盘活闲置扶贫资产,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

(三)保障资产收益分配权益。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1.明确收益分配方案。扶贫资产应明确股权和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优先用于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扶持。

2.保障所有者权益。已明确用于支持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的各类帮扶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统筹实施的精准帮扶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约定时间内收益权属于约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3.完善减贫带贫机制。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向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倾斜。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的项目,要充分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不仅要通过资产收益分配稳定增加低收入农户的收入,还要引导低收入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定单式生产等发展合作经营增加经营性收入,也可以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项目建设,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性收入。

三、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扶贫资产管理是重点帮扶村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扶贫、财政、审计和行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的全过程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落实扶贫资产监管主体责任,探索开展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扶贫资产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对扶贫资产信息数据进行全口径归集,对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全流程监管。

(三)坚持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进行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扶贫资产运营管理的透明度。

(四)严明工作纪律。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