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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4号),为规范开展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激励支持名额5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及增长率情况;
(二)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三)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
(四)结对帮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为(申报地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低收入农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
(二)当地年家庭人均收入8000元以下农户全部消除;
(三)当地低收入农户“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全部消除;
(四)一户一策一干部对低收入农户实现全覆盖,结对帮扶任务全面落实;
(五)当年在扶贫领域没有出现重大腐败和作风问题;
(六)有创新性特色亮点工作。
第六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申报地方县(市、区)政府提交申报书;
(二)市级政府审核并推荐1-2个建议名单;
(三)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相关处室根据推荐名单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排序;
(四)农业农村厅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五)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激励支持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七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激励政策:
(一)在争取其他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属于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的,在年度正常安排中央、省扶贫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县(市、区)再给予50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倾斜支持。
第八条 督查激励支持资金按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