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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
2、初审: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审核:村(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残联审核。由镇(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后报区民政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道(民政)负责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定。
4、审定: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审核的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区残联。
5、审批:区残联收到民政审定资料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补助资金。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5、低保证等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资料由所属村(社区)负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