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21-157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美丽幸福的首善之区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处置发生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人员活动;加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依据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4、强化法制,依靠科技。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逐步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挥科技创新的优势,加强应急管理、技术装备和指挥平台等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加强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够有效组织、高效应对和处置。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6、加强基层,全民参与。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形成应急工作全民参与的局面。

7、整合资源,加强保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等系统,建立科学、高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协调应对能力。

二、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台风、浓雾、冰雹、暴雪、强寒流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和暴力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影响全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影响范围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具有较广的涉及面,以及产生较为严重的次生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部)。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是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和总指挥部,由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驻区部队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做好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挂靠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所有Ⅲ级及Ⅲ以上紧急预警情况的接警、转报和组织施救,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以及必要的日常工作协调。区机关总值班室作为区应急办的24小时值班机构,负责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接收、报告工作,向区应急办传递突发事件信息。同时,依托110警台和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建立区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向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部)及应急办传递突发事件信息,协助部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接、处警,协同区应急办做好Ⅲ级及Ⅲ级以上紧急预警的接警、转报和组织施救。

(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设立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现场指挥。

当发生复合型多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现场指挥。主要有:

1、区防汛抗台抗旱(气象灾害)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大洪灾、暴雨、台风、旱灾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2、区抗雪防冻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雪灾、严寒等恶劣气候的应急处置。区城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区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辖区重特大火灾等应急救援行动。西湖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区卫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5、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6、区校园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7、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区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8、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入侵、蔓延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9、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森林火灾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区林水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0、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1、区水上交通安全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水上交通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2、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锅容管特安全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3、区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建筑物倒塌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4、区防空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防空安全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5、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特大交通等应急救援行动。西湖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6、区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秩序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风景旅游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区地震救援队伍和其他临时配属队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8、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爆炸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和社会治安案件等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9、区防范地质灾害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地质灾害等方面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西湖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0、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21、区应对价格异常和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市场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总体协调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2、区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各部门,要针对各自的职能,牵头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协调处理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以及劳资纠纷、民事纠纷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现场指挥部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迅速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区应急办要切实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处置有序。同时,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现场施救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消防大队、驻区部队、区人武部、预备役民兵组织、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撤离、疏散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2、警戒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武警、海事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援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统计死伤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清消现场污染物等。

4、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负责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供电和通讯保障工作。

5、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协助做好对外联络,做好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

6、善后工作组(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消防大队、西湖交警大队、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损失评估报告;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并做好善后工作;勘察现场,快速理赔。

(四)镇街应急组织机构。各镇街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基础建设,提高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专家委员会。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四、应急体系

(一)信息收集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及时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隐患分析预测,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报告

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区机关总值班室接到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并由带班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部门。

(三)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

一般事件(IV级)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较大事件(Ⅲ级)预警由区政府确定,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重大事件(Ⅱ级)预警和特别重大事件(I级)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确定,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辖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涉及的镇街和部门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5分钟),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根据省、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及时对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响应。

(五)预警响应

预警警报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最新动态。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警报后,要按应急预案或应急机构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防范工作。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时,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托各灾种分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进一步了解和判断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级,做好各种物资保障,研究确定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Ⅲ级以下警报,由各分指挥部负责受理和处置,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村社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动员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含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及妥善安置)。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动员、招募后备人员等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当发生Ⅱ级以上警报时,各分指挥部应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报告,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决策建议,并视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会同各分指挥部直接受理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区、镇街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及各专业预案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抢救和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灾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七)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

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组织各种力量,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八)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证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工作有序地进行。

1、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

2、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3、卫计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4、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对应赔偿包括保险理赔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九)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

(十)调查总结

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每次重特大事件发生后,都要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加强预防工作。

五、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区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及村社应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一)通讯保障。重点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建立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明确应急参与单位、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

(二)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试用、调用和征用等制度。

(三)技术保障。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调遣专业人员数据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学应急处置能力。

(四)队伍保障。各牵头部门建立应急队伍动态数据库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

(五)交通保障。由西湖交警大队牵头,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

(六)医疗保障。建立医疗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设备、药品、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

(七)治安保障。建立警力数据库,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建立健全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案和行动措施等。

(八)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定物资调拨方案。

(九)经费保障。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十)社会动员保障。建立地区社会动员数据库,构建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

(十一)城市生命线保障。重点是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电、用气。

(十二)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校舍等公共设施相结合。

六、责任追究

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未依照预案规定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拒不听从指挥部指令,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西政发﹝2006﹞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及村社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属于区预案体系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须报区政府批准并备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业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安全单项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

附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管理部门

附件: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管理部门

1、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民政局)

2、西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区城管局)

3、西湖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区城管局)

4、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5、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6、西湖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7、西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8、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9、西湖区学校校园及周边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教育局)

10、西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11、西湖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12、西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3、西湖区钱塘江堤防防汛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4、西湖区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5、西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安监局)

16、西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区安监局)

17、西湖区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区人社局)

18、西湖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

19、西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西湖消防大队)

20、西湖区道路突发情况及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西湖交警大队)

21、西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风景旅游局)

22、西湖区反恐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

23、西湖区群体性聚众斗殴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分局)

24、西湖区煽动群众堵塞公路、拦截车辆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分局)

25、西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区科技局)

26、西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湖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

27、西湖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

 

索引号

00250239-7/2021-157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9 14: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西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美丽幸福的首善之区建设。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处置发生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在区外但与我区有关、需要我区积极参与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人员活动;加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报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依据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4、强化法制,依靠科技。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逐步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挥科技创新的优势,加强应急管理、技术装备和指挥平台等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加强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够有效组织、高效应对和处置。各应急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预警、果断决策、迅速处置。

6、加强基层,全民参与。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救灾、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形成应急工作全民参与的局面。

7、整合资源,加强保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等系统,建立科学、高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协调应对能力。

二、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台风、浓雾、冰雹、暴雪、强寒流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和暴力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影响全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影响范围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具有较广的涉及面,以及产生较为严重的次生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对群众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部)。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是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和总指挥部,由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驻区部队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做好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挂靠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所有Ⅲ级及Ⅲ以上紧急预警情况的接警、转报和组织施救,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以及必要的日常工作协调。区机关总值班室作为区应急办的24小时值班机构,负责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接收、报告工作,向区应急办传递突发事件信息。同时,依托110警台和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建立区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向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总指挥部)及应急办传递突发事件信息,协助部门做好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接、处警,协同区应急办做好Ⅲ级及Ⅲ级以上紧急预警的接警、转报和组织施救。

(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设立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现场指挥。

当发生复合型多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区长分管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现场指挥。主要有:

1、区防汛抗台抗旱(气象灾害)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大洪灾、暴雨、台风、旱灾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城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2、区抗雪防冻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雪灾、严寒等恶劣气候的应急处置。区城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区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辖区重特大火灾等应急救援行动。西湖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区卫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5、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6、区校园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7、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区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8、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入侵、蔓延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9、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森林火灾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区林水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0、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区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1、区水上交通安全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水上交通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2、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锅容管特安全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3、区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建筑物倒塌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4、区防空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涉及防空安全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5、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特大交通等应急救援行动。西湖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6、区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秩序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区风景旅游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区地震救援队伍和其他临时配属队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8、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爆炸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和社会治安案件等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19、区防范地质灾害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地质灾害等方面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西湖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0、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负责制定并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21、区应对价格异常和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处置市场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总体协调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2、区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各部门,要针对各自的职能,牵头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协调处理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以及劳资纠纷、民事纠纷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现场指挥部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迅速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区应急办要切实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对上、对下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处置有序。同时,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现场施救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消防大队、驻区部队、区人武部、预备役民兵组织、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撤离、疏散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2、警戒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西湖交警大队、武警、海事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援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统计死伤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清消现场污染物等。

4、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负责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供电和通讯保障工作。

5、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协助做好对外联络,做好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

6、善后工作组(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西湖消防大队、西湖交警大队、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损失评估报告;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并做好善后工作;勘察现场,快速理赔。

(四)镇街应急组织机构。各镇街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基础建设,提高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专家委员会。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四、应急体系

(一)信息收集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及时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隐患分析预测,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报告

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区机关总值班室接到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并由带班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部门。

(三)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发布

一般事件(IV级)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较大事件(Ⅲ级)预警由区政府确定,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重大事件(Ⅱ级)预警和特别重大事件(I级)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确定,并经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辖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涉及的镇街和部门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5分钟),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在事发后15分钟内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根据省、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及时对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响应。

(五)预警响应

预警警报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最新动态。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警报后,要按应急预案或应急机构的要求,做好本部门的防范工作。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即将发生时,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托各灾种分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进一步了解和判断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级,做好各种物资保障,研究确定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Ⅲ级以下警报,由各分指挥部负责受理和处置,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村社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动员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含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及妥善安置)。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动员、招募后备人员等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当发生Ⅱ级以上警报时,各分指挥部应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报告,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决策建议,并视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会同各分指挥部直接受理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区、镇街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及各专业预案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抢救和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灾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七)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

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组织各种力量,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八)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证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工作有序地进行。

1、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

2、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3、卫计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4、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对应赔偿包括保险理赔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九)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

(十)调查总结

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每次重特大事件发生后,都要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加强预防工作。

五、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区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及村社应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一)通讯保障。重点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建立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明确应急参与单位、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

(二)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试用、调用和征用等制度。

(三)技术保障。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调遣专业人员数据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学应急处置能力。

(四)队伍保障。各牵头部门建立应急队伍动态数据库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

(五)交通保障。由西湖交警大队牵头,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

(六)医疗保障。建立医疗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设备、药品、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

(七)治安保障。建立警力数据库,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建立健全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案和行动措施等。

(八)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定物资调拨方案。

(九)经费保障。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十)社会动员保障。建立地区社会动员数据库,构建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

(十一)城市生命线保障。重点是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电、用气。

(十二)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校舍等公共设施相结合。

六、责任追究

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未依照预案规定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拒不听从指挥部指令,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西政发﹝2006﹞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及村社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属于区预案体系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须报区政府批准并备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业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安全单项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

附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管理部门

附件: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和管理部门

1、西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民政局)

2、西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区城管局)

3、西湖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区城管局)

4、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5、西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6、西湖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区卫计局)

7、西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8、西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9、西湖区学校校园及周边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教育局)

10、西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11、西湖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农业局)

12、西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3、西湖区钱塘江堤防防汛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4、西湖区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区林水局)

15、西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安监局)

16、西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预案(区安监局)

17、西湖区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区人社局)

18、西湖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之江建设局)

19、西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西湖消防大队)

20、西湖区道路突发情况及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西湖交警大队)

21、西湖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风景旅游局)

22、西湖区反恐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

23、西湖区群体性聚众斗殴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分局)

24、西湖区煽动群众堵塞公路、拦截车辆应急处置预案(区公安分局)

25、西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区科技局)

26、西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湖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

27、西湖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西湖环保分局、之江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