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0〕第75号 申请人查某。 法定代理人查某辉。 委托代理人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外东山弄59号。 法定代表人马冬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查某不服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以下简称“学区划分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调解,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组织召开调解会,但未果。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的小区属于保亭地块,该地块东至学院路、西至教工路、南至文一路、北至余杭塘路,是一个四至方正被主干道合围的封闭区块,申请人是保亭区块内某社区东二区6幢3单元101室业主子女,即将在2020年9月份入读小学,之前整个保亭区块内没有自己的配套小学,区块内各小区的居民被西湖区教育局分别分散安排到周边社区有容纳名额的几所小学就读,例如在2019年的学区划分中,申请人某社区东二区被安排在翠苑二小(在翠苑三区内),申请人小区相邻的杭州某小区被安排在翠苑五区北面的省教研室附属小学,还有其他小区被安排到行知小学。 2020年9 月在某社区区块内占用社区绿化健身公建配套用地(原杭州师范大学老校区的图书馆大楼及附近)新建的文一街小学分校(西湖区教育局现在突然将其改称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将要开始招生,共24个班,与申请人相邻的杭州某小区开发商根据之前其向购房时的业主承诺捐助了部分建校款项(属商业行为),学校由文一街小学托管,该校属公办小学,应当按照公办小学学区划分规定依法划分其学区,捐资助学或学区外学校爆表生优先获取入学资格均是违法的。2019年下半年申请人小区324户居民委托的几位业主代表曾多次向西湖区教育局反映区块内新小学建成后,2020年9月开学前所涉及的申请人小区学区划分调整问题,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将处于同区块的与该新建学校紧邻的申请人小区与杭州某小区一起依法划入该校学区,依法应优先安排学校属地某社区区块内各小区的学生优先就读该新建学校,同时要求按照规定召开学区划分前的听证会。之后,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相关科室曾口头答复收到诉求并告知将研究,但直到2020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正式公布《学区划分决定》前都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也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申请人及业主们均认为:西湖区教育局《2020 学区划分决定》有关申请人小区的学区划分方案有关内容及决策程序均是违法的,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适龄入学儿童的属地、就近、公平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损害小区全体居民利益和居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具体理由如下:一、《2020 学区划分决定》违反就近入学的学区划分基本原则。新建小学与申请人小区同在某社区管辖区块内,距离申请人小区仅200米且中间不用跨越城市主干道,原来申请人小区孩子借读的翠苑二小距离是1.2公里,家长孩子每天需要跨越学院路城市主干道,还要穿越10号线地铁站翠柏路站施工区及翠苑二区区块,再经过狭窄的没有人行道的,还有一家大型农贸市场的且往来车辆很多的翠柏路,最后到达位于翠苑三区内的翠苑二小去上学,孩子上学单程耗时至少要20分钟,现在保亭区块内紧邻申请人小区的公办新小学建成了,无论从上学距离远近还是交通安全考虑,《2020 学区划分决定》的学区划分结果都不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属于应当调整学区范围的情形。二、《2020 学区划分决定》违反学区划分的属地原则。某社区区块内以前没有小学,现在有了占用社区内公建配套用地的新建公办学校当然应当优先安排社区居民子女就读,教育法规中的属地原则针对的是学校的具体坐落地址,而不是学校的名称是分校还是校区,否则文一街小学也可以到西湖区三墩镇设置校区且只招生文一街小学学区范围内的爆表学生就读,那属地原则将变成摆设,只有在本学区学校有多余名额的情况下才能再去接纳外学区距离较远的有爆表生学校的学生,文一街小学本部校区属地上属于其他区块,距离申请人小区的保亭区块较远,申请人的区块内各小区从属地上是不可能被划入该小学就读,并且历史上也根本没有小区被划入该小学就读过。三、《2020 学区划分决定》违反学区划分的公平原则,在申请人小区和相邻的杭州某小区2020学区划分上人为故意制造不公平,公然采取歧视性的方式,仅仅调整整个保亭地块中的杭州某小区到该新学校就读,嫌贫爱富或向开发商献媚,向金钱低头。根据被申请人之前答复和《2020学区划分决定》,其决定安排外学区的文一街小学本部校区的爆表生和开发商捐资的杭州某小区子女优先就读该校,此种做法根本上违反学区划分的各项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违反不得出资购买入学资格的规定,反而将学校附近的本社区相关小区居民子女赶到外社区学校就读,非常的不公平、不合理、不人道,外学区爆表生要来就读的前提条件是本地学校在安置了本地学生后有多余的名额的情况下,而不是将本地学生赶走后优先来安排外学区的爆表生,并且该校属于新建的学校,学区调整当然是必需的,根本不符合一般不变的适用原则(实际上申请人了解的区内个别学校即使不是新建的也经常都在调整学区),况且相邻的杭州某小区也调整了。此外,凭什么仅仅将整个保亭区块内的杭州某小区调整学区后安排在该小学就读,其他的附近的小区为什么不调整?仅仅安排杭州某小区进行调整学区并就读该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其捐资建校还是因为属地就近入学?四、《2020 学区划分决定》违反学区划分的程序规定,未在决策前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被申请人违反《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有关学区划分的具体程序要求,针对申请人小区300多户业主之前提出的诉求,未依法履行初步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闭门造车做决策。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5月10日做出的《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中有关申请人居住的某社区东二区学区划分结果,责令其遵循就近、属地、公平、非歧视的原则,比照相邻的杭州某小区本次学区调整的方案,将申请人居住的某社区东二区的学区依法划入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户籍信息(复印件)。 2、出生证明(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复印件)。 5、保亭区块、申请人小区、杭州某小区、新学校的坐落及周边地形图(复印件)。 6、申请人小区业主之前提交给被申请人的诉求材料(复印件)。 7、申请人小区业主维权的签名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系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系在上年度通知内容的基础上重新公告通知,是为了便于全区适龄儿童知悉了解其入学情况,在没有新学校建成的情形下,不涉及学区重新划分或调整。2、《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涉及范围为西湖区,在上级教育部门转发后涉及全市范围的公众知晓,该通知针对的是不特定大众,申请人仅是其中涉及之一,但不单独针对申请人。3、《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不涉及申请人已有固定学区的划分或调整,申请人及申请人提及的整个小区的适龄入学儿童在十多年前就有了固定、稳定的翠苑二小学区,且相关适龄儿童也一直在该校就读,申请人涉及的居住区也从未调整学区。4、《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并未侵害申请人的任何入学权益,申请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5、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查某辉取得现住宅 “某小区(二区东)6幢3单元101室” 所有权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户籍迁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出生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取得其住宅所有权时已知悉其居住范围的学区,申请人从出生时学区已划分,至其符合入学年龄时亦未调整,所以《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中涉及申请人入学的学区自始未发生任何改变,对其没有产生任何权益的影响。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宜,《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通知系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二、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的场地性质为过渡性配套教育设施,不是区域规划中的配套小学,更不涉及学区划分。1、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的“杭州某小区”住宅小区区域中规划的配套小学尚未建成,“杭州某小区”小区尚未划分学区。2、翠苑单元XH0903-G1/S42/R22-25地块(即原杭师大图书馆)是案涉区块内的保留建筑,目前该区块附近的文一街小学校舍面积不够,无法容纳原学区范围的入学新生,为解决该校场地短缺的问题,市、区两级政府决定将杭师大图书馆区块改造成过渡性教育设施,答复人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决定,将该场所改成成文一街小学的过渡性教育设施,取名为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3、申请人自住翠苑区块及杭州某小区区块内没有新增独立学校,杭师大图书馆仅是作为过渡性教育设施,并不是区域配套小学,故答复人既没有调整该区块内的学区范围,也没有明确过渡性教育设施的学区范围,仅将其作为文一街小学的新增临时性教育设施,作为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不存在划分、调整学区的情况。4、因杭州某小区尚无规划配套小学,该小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处于无校可读的状况,答复人将其小区内的适龄儿童临时安排至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入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申请人在此前已有固定的学区划分,且符合就近入学的要求,申请人要求比照没有学区划分的杭州某小区适龄儿童临时入学的过渡性教育设施入读的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5、杭州某小区住宅小区规划配套的小学建成投入使用后,答复人将正式划分、调整相关学区,届时答复人会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群众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听证。三、“就近入学”不是直线“最近入学”,案涉区块内无新增独立配套小学,答复人未重新也无需重新划分、调整学区。某小区东二区学区保持不变不违背学区划分的就近原则、属地原则、公平原则。1、某小区东二区到翠苑二小的距离仅约1公里,步行16分钟左右、骑行6分钟左右、驾车8分钟左右就可以到达,完全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同时,学区划分的就近原则要依据空间、历史、街区实际,不能机械理解为空间绝对距离的远近,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此外,绝大部分学校的教育服务区是历史形成的并基本保持稳定。某小区东二区的学区一直都是翠苑二小,在无新增长期、稳定的教育配套设施的情况下,某小区东二区学区不变不违反就近原则、属地原则。2、杭州某小区住宅小区交付后,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配套小学落成,原有学生一直安排在省教研室附属小学就读,该部分生源属于临时过渡性质。因省教研室附属小学本身生源也日益增多,为妥善解决杭州某小区住宅小区生源的去向,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情形下,经协调,将该小区的学生暂时安置到文一路小学师苑校区(仍然属于过渡性质),待其规划配套小学建成后,再明确服务杭州某小区的公办学校。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是文一街小学的临时过渡设施,也是杭州某小区的临时性教育服务单位,杭州某小区至今无配套小学,未划定其学区。3、答复人临时安置杭州某小区学生到文一路小学师苑校区就读不涉及学区重新划分或调整事项,某小区东二区学生已有临近的翠苑二小提供配套教育服务,某小区东二区学生的受教育权益未受侵害,答复人按照《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执行某小区东二区和杭州某小区的公办学校教育服务区并不违背学区划分的公平原则。4、杭州某小区项目的实施单位投资建设文一路小学师苑校区,不属于学生个体捐资入学的情况,答复人也没有和杭州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签订过任何入学挂钩的捐资协议。杭州某小区至今未明确其教育服务区,答复人将杭州某小区适龄儿童安排至文一路小学师苑校区入学系在考虑省教研室附属小学本身生源日益增多无法容纳新生,文一路小学师苑校区尚可容纳部分生源、附近区域学生已有公办学校提供配套教育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按照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作出的决定,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答复人作出《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中关于申请人居住的某小区东二区学区划分并非新划,也未调整。四、《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答复人未重新划分、调整学区,无需在决策前重新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1、答复人作出的《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中学区划分内容在没有新建独立学校的区域范围内的学区没有任何变化,完全是延续多年前(至少五年前)的重复内容,相关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原则。2、2020学区划分中关于申请人居住的某小区东二区学区为翠苑二小学校是一贯连续稳定的,与之前学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属于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范围。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完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的有关约定,仅在学区重新划分、调整的时候,要重新征求相关街道(乡镇)、社区(村)、利益群体等的意见,或组织听证程序等。4、答复人此前划定现公办学校教育服务区的时候已按照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经由答复人集体研究决定,决策程序合法,现学区划分决定合法有效。5、从2014年甚至更早划定案涉区块的学区规划后,答复人不存在重新划分、调整学区的情形,答复人《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是一直延续2014的公办学校教育服务区的决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现案涉区块内无新增学校,故答复人维持某小区东二区学区保持不变,并作出《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中关于申请人居住的某小区东二区学区划分结果决策合法。 综上所述,《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系重复使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单独针对申请人,公告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从2014年起至2020年)(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涉及的居住区一直未调整学区以及案涉学区划分决定的情况。 2、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2116614号(复印件)。 3、查某户籍身份信息(复印件)。 证据2-3证明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查某辉在取得其住宅所有权时已知悉其居住范围的学区,申请人从出生至其符合入学年龄亦未调整。 4、翠苑单元(XH09)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证明“杭州某小区”住宅现无配套小学,申请人自住区块无新增独立学校。 5、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西政办简复〔2019〕8号)(复印件)。 6、《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复印件)。 证据5-6证明文一街小学师苑小区仅是过渡性教育设施,不存在划分、调整学区的情况。 7、地图导航(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自住区块的配套小学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补充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居住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二区东6幢3单元101室,系某小区东二区的住户,且其法定代理人查某辉系该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为2020年小学入学适龄儿童。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西教发〔2020〕31号《关于公布2020年西湖区公办学校教育服务区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案涉学区划分”),文件中表明,某小区东二区的划定学校为翠苑二小。因案涉学区划分的备注中标明“杭州某小区在规划配套小学建成之前,在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报名,待其规划配套小学建成后将明确教育服务区”,申请人不服案涉学区划分,认为其居住小区与杭州某小区相邻,也应与杭州某小区教学区一样被划分至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申请人2014年出生以来,申请人居住的某小区东二区的配套小学一直都是翠苑二小,未发生过变更。杭州某小区区域中的配套小学尚未建成,杭州某小区校区尚未划分学区,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仅为过渡性配套教育设施,并非申请人自住翠苑区块和杭州某小区区块内的区域配套小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该职责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来完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学区划分,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法律法规确定了就近入学原则,但该项原则是一项综合判断原则,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教育行政部门在适用就近入学原则时,除考量同行距离的因素外,还综合考量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以及各因素的考量比重划定施教区。本案中,申请人以没有进行学区划分的杭州某小区为比照,认为杭州某小区目前暂读的文一街小学师苑校区距离申请人居住地更近为由,提出变更案涉学区划分,不能证明案涉学区划分违反就近入学原则。 此外,关于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施教区划分行为,应遵循何种程序规定,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经查,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虽有在施教区划分前通过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工作要求,但该要求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本案中,自2014年划定案涉区块的学区规划后,案涉区块无新增学校,被申请人不存在重新划分、调整学区的情形,案涉学区划分决定是延续原有做法的决定,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学区划分违反属地原则和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出“案涉学区划分决定系一定去期限内重复使用的一般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具有不特定行,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作为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划分学区是其具体职责和工作之一,案涉学区划分决定针对的是特定区域内数量一定的适龄儿童,申请人作为2020年入学适龄儿童,案涉学区划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2020年西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服务区(学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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