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区部门、镇街文件
 
信息索引号: 00250246-9/2021-20053 文号: 西审〔2021〕20号
公布日期: 2022-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审计局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有效性:
 
 
西湖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提高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审计总体目标。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紧扣领导人员权力运行,聚焦经济责任,揭露企业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深化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整改问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组织管理。

1.落实审计“两统筹”要求。加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国有企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之间的统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2.注重审前调查,增加非现场审计时间。加强审计调查研究,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采集与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数据、资料,利用财务报表数据,结合管理层级及法人治理情况、投资及资金运作情况、子企业行业分布及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开展总体分析。探索通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对企业股权变更、资产处置、购销业务、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等重点事项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减少现场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审计时间范围。以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为主,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第七条  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切入点,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企业职权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对所属企业的管控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风险管控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方面,确定审计重点和具体审计内容。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内容:检查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战略决策部署、落实重大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调整等情况,检查相关改革措施的具体部署、责任落实、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功能类企业,要关注持续推进产业平台建设,有效发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力军作用,关注过度举借债务所可能引发的企业债务风险。竞争类企业,关注企业经营效益,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影响力。

审计方法:收集查阅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政策任务文件、相关上报材料及领导批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企业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结合相关项目投资情况、财务数据、年度审计报告等予以核查判断,重点关注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领导指示是否落实,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是否存在风险。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的审计内容:关注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截至审计日相关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已完成目标任务的效果,有无存在尚未实施或实施偏慢的情况,相关任务执行有无偏离规划设定的目标或方向。

审计方法:查阅企业发展规划,梳理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审计实施方案确立的重点审计事项,逐一检查每项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结合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检查项目完成后的效果。

第十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的审计内容:

1.重点关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重点审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具体关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包括是否制定相关制度,是否对决策程序、范围、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包括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资本运作、资产处置、采购、担保借款事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效果情况,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完成、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是否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等。

3.审查重要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关注重要项目建设是否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建〔2021〕68号)以及《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2018〕40号)执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进度支付款项,是否如期完成建设,工程变更、概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运行绩效是否达到预定目标。重点关注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文件执行。

审计方法:

1.查阅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财务资料、资金合同协议,检查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和执行结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检查决策、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实现董事会决策目标或绩效。

2.查阅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检查有否应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倒置;实施比选的项目,核查参与项目比选的单位有无法人资格、是否超经营范围、是否程序倒置、参与比选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照合同约定条款,核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人员资质审查监督不到位、对到岗率不足检查监督不到位;检查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价款结算审核以及财务决算,是否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或计入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职权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以及对所属企业的管控情况的审计内容:

1.针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向区国资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向区政府、区国资办专项报告,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的设置情况,是否制定议事规则,运作是否正常等。

2.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有无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缺失,集团对下属企业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下属企业应报未报集团审批同意擅自决策、实施的事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和发挥作用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是否正常,审计覆盖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情况等。

审计方法:取得企业向同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了解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设置情况,并获取相关议事制度文件,获取上述机构召开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等;获取已经制定出台的制度,了解尚在制定的制度情况,分析制度类型,评估是否有相关制度缺失;结合对下属公司的审计,检查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获取集团的机构编制资料,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获取三年的内部审计项目资料和年度审计计划、总结等资料,评价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风险管控情况的审计内容:

1.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是检查收入、支出和利润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人为粉饰业绩或潜亏挂账情况。二是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性和核算的准确性。三是检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四是检查各项税收的计提缴纳情况,有无少缴、不缴的问题。关注企业对外捐赠审批情况及重大诉讼处理情况。

2.风险管控情况。关注企业在稳健运营、可持续发展方面对风险的管控情况。一是关注企业杠杆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水平,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等隐性债务,是否存在系统性债务风险,关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管控情况。检查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重点揭示领导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担当意识不强及风险管控意识不强产生的企业风险资产长期不处理、不涉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前任产生的大量风险资产有无采取不核销、不应诉、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办法,放任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任期产生的风险资产是否采取挂账、拖延、债转股等方式回避责任问题;对产生风险资产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计方法:检查企业财务报表、账册、资产台账、业务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件及资金使用规定,采用现场检查、监盘、分析性复核、第三方对账等方法对上述业务合法、合规、效益性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遵守廉洁从政情况的审计内容:一是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有无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造成所属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的问题;二是检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遵守财经法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依托国有企业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

审计方法:查阅经营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对企业相关财务资料、对个人的薪酬或者津贴发放、对单位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兼职取酬等情况的审计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大宗物资采购、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资金借贷、存放等其他重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事项的审计,确认是否存在廉政问题。

第十四条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审计内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责任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以前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主要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布置、未采取措施,造成审计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审计方法:通过对以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一一对照,检查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发审计通知书。如有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所聘请人员名单列入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与专项审计调查统筹实施,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分别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了解。审计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谈话等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通过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了解有关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判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审计组应当做好调查了解记录,记录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负责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情况、大数据分析结果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应对措施、审计时间、任务分工和审计要求等,为审计实施和现场管理提供依据。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在审计实施后10天内编制完成,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包括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审计工作大致安排、被审计领导人员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人员表态发言、审计局分管领导讲话等。会议议程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进点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本级财务人员、内审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具体参加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审计进点时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

1.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文件、职责分工、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二)审计时间范围内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济工作目标、预决算相关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

(三)单位收、发文本,单位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登记本及会议纪要(记录),与经济政策制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该企业及下属单位银行开户资料、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任职期间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五)近五年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和组织、人事、国资等综合考核部门的审计报告、巡视巡察报告、检查报告和考察考核报告;以前年度审计、巡视整改报告;单位内审机构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以电子介质保存的,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2.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审计组进点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提供其个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责范围、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单位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责任目标及考核完成情况;企业发展战略、五年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的工作思路以及所取得的发展实绩:单位发展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为实现前述目标制定各类政策制度情况;本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四)经济决策情况:单位的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结果。

(五)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六)单位存在的主要不足及采取措施情况。

(七)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包括任期内个人住房、收入等情况。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现场管理.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1.审计组成员现场实施要求。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分工和要求实施审计,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和取得审计证据,提高现场审计工作效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审计范围、改变审计事项。定期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敏感性问题等,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组长。

2.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廉政监督员,对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取证单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签证。被审计单位无异议的,应当确认“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如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成员应当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签署实质性审核意见,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充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审计组对收到的来电、来信、来访,应当做好接待和记录,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并结合审计内容安排专人做好相关信访事项的核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反馈和报告。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撤点.撤离审计现场前,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对审计人员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逐项验收,现场审核把关、查漏补缺。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办理接收审计资料的归还手续。

审计组应当完成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填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自查表》。

第二十六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应当对下列事项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一是聘请外部人员相关情况;

二是审计组廉政教育情况;

三是审计组讨论审计实施方案情况;

四是审计组发现的重大问题情况;

五是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情况,

六是审计组讨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是审计组对审理机构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

八是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审计组会议,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结合口头交换意见情况,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报告由“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五个部分组成,如有需要增加“其他说明事项”。

1.总体评价。总体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主要业绩、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等内容的提炼与概括。评价内容要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不能超越审计范围评价。

2.主要业绩。表述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绩,包括由其主导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并通过作出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有效工作举措来主抓贯彻落实,所取得的突出工作实绩。可进行行业内或区域间领先水平的横向比较,以及前后任或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审计组应当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合理的归纳提炼,保证揭示的问题能紧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权力运行和经济责任落实。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按照大类进行归纳,并按重要性原则排列。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必须表述问题的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4.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无紧密关系、无需其承担责任的其他问题,一般以“其他问题清单”形式反映。

5.其他说明事项。不是必有内容,根据需要表述。反映虽不属于被审计领导人员干部应当承担责任,或不属于其任期内事项,但对本部门、本行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存在潜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事项。

6.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审计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防止过于原则、空泛,建议条目一般控制在3至5条。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责任界定依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形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案件线索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代拟审计报告等文书.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逐一研究核实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并作出说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并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文书。

1.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问题符合移送办理情形的,必须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移送单位,其中移送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事先与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再按规定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1.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和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同步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

2.审计(结果)报告格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及具体要求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相同。救济途径表述按《规定》要求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其他说明事项”组成。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炼文字,重点反映问题造成的后果和被审计领导人员所起的作用,不表述问题发生的具体过程,定性定责依据只表述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名称及条款序号,不引用条文的具体内容。

3.审计(结果)报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无财政体制结算且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平台,其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查了解提供资料清单

2.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

附件1

调查了解提供资料清单

**集团公司: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列入我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先行对你集团进行审计调查,请准备以下材料: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情况,注册和实收资本、员工情况(集团本级和整个集团,在职和离退休)、集团本级机构设置及下属企业情况、***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分工、兼职情况及任(免)职文件,提供集团本级员工花名册。

二、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表,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三、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中,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情况。

四、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中,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合并等涉及产权变更的情况。

五、近三年区国资办下达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下属单位,提供电子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全面预算方案与决算,监事会年度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六、集团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本级及一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电子备份数据(并说明软件版本)。

七、近三年接受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八、内审机构设置、人员及近三年工作开展情况及内部审计报告。

九、集团风险点排查情况。

十、国家相关行业政策。

附件2

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及地址

期末账户    余额

开户时间

账户性质

使用部门

备注

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为你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内部部门、工会、食堂、公司等)。

2.使用部门按实际操作该账户的部门填列。

3.如审计发现所报账户外另设账户,视同“小金库”处理。

 

索引号

00250246-9/2021-20053

文号

西审〔2021〕20号

公布日期

2022-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审计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西湖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6 16:00

浏览次数:

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提高西湖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审计总体目标。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紧扣领导人员权力运行,聚焦经济责任,揭露企业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深化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整改问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组织管理。

1.落实审计“两统筹”要求。加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国有企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之间的统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2.注重审前调查,增加非现场审计时间。加强审计调查研究,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采集与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数据、资料,利用财务报表数据,结合管理层级及法人治理情况、投资及资金运作情况、子企业行业分布及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开展总体分析。探索通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对企业股权变更、资产处置、购销业务、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等重点事项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减少现场审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审计时间范围。以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为主,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第七条  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切入点,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企业职权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对所属企业的管控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风险管控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方面,确定审计重点和具体审计内容。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内容:检查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战略决策部署、落实重大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调整等情况,检查相关改革措施的具体部署、责任落实、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功能类企业,要关注持续推进产业平台建设,有效发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主力军作用,关注过度举借债务所可能引发的企业债务风险。竞争类企业,关注企业经营效益,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影响力。

审计方法:收集查阅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政策任务文件、相关上报材料及领导批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企业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结合相关项目投资情况、财务数据、年度审计报告等予以核查判断,重点关注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领导指示是否落实,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是否存在风险。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的审计内容:关注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截至审计日相关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已完成目标任务的效果,有无存在尚未实施或实施偏慢的情况,相关任务执行有无偏离规划设定的目标或方向。

审计方法:查阅企业发展规划,梳理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审计实施方案确立的重点审计事项,逐一检查每项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结合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检查项目完成后的效果。

第十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的审计内容:

1.重点关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重点审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具体关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包括是否制定相关制度,是否对决策程序、范围、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包括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资本运作、资产处置、采购、担保借款事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效果情况,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完成、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是否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等。

3.审查重要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关注重要项目建设是否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建〔2021〕68号)以及《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2018〕40号)执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进度支付款项,是否如期完成建设,工程变更、概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运行绩效是否达到预定目标。重点关注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文件执行。

审计方法:

1.查阅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委会等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财务资料、资金合同协议,检查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和执行结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检查决策、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实现董事会决策目标或绩效。

2.查阅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和监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检查有否应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倒置;实施比选的项目,核查参与项目比选的单位有无法人资格、是否超经营范围、是否程序倒置、参与比选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照合同约定条款,核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人员资质审查监督不到位、对到岗率不足检查监督不到位;检查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价款结算审核以及财务决算,是否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或计入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职权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以及对所属企业的管控情况的审计内容:

1.针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按规定向区国资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向区政府、区国资办专项报告,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的设置情况,是否制定议事规则,运作是否正常等。

2.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有无重要内部控制制度缺失,集团对下属企业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下属企业应报未报集团审批同意擅自决策、实施的事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和发挥作用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是否正常,审计覆盖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情况等。

审计方法:取得企业向同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了解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的设置情况,并获取相关议事制度文件,获取上述机构召开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等;获取已经制定出台的制度,了解尚在制定的制度情况,分析制度类型,评估是否有相关制度缺失;结合对下属公司的审计,检查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获取集团的机构编制资料,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获取三年的内部审计项目资料和年度审计计划、总结等资料,评价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风险管控情况的审计内容:

1.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是检查收入、支出和利润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人为粉饰业绩或潜亏挂账情况。二是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完整性和核算的准确性。三是检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四是检查各项税收的计提缴纳情况,有无少缴、不缴的问题。关注企业对外捐赠审批情况及重大诉讼处理情况。

2.风险管控情况。关注企业在稳健运营、可持续发展方面对风险的管控情况。一是关注企业杠杆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水平,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等隐性债务,是否存在系统性债务风险,关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管控情况。检查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重点揭示领导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担当意识不强及风险管控意识不强产生的企业风险资产长期不处理、不涉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前任产生的大量风险资产有无采取不核销、不应诉、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办法,放任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任期产生的风险资产是否采取挂账、拖延、债转股等方式回避责任问题;对产生风险资产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计方法:检查企业财务报表、账册、资产台账、业务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件及资金使用规定,采用现场检查、监盘、分析性复核、第三方对账等方法对上述业务合法、合规、效益性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遵守廉洁从政情况的审计内容:一是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有无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造成所属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多发频发的问题;二是检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遵守财经法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依托国有企业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

审计方法:查阅经营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对企业相关财务资料、对个人的薪酬或者津贴发放、对单位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兼职取酬等情况的审计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大宗物资采购、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资金借贷、存放等其他重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事项的审计,确认是否存在廉政问题。

第十四条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审计内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责任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以前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主要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布置、未采取措施,造成审计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审计方法:通过对以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一一对照,检查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发审计通知书。如有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所聘请人员名单列入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与专项审计调查统筹实施,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分别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了解。审计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谈话等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通过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了解有关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判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审计组应当做好调查了解记录,记录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负责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情况、大数据分析结果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及应对措施、审计时间、任务分工和审计要求等,为审计实施和现场管理提供依据。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在审计实施后10天内编制完成,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包括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审计工作大致安排、被审计领导人员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人员表态发言、审计局分管领导讲话等。会议议程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进点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本级财务人员、内审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具体参加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审计进点时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

1.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文件、职责分工、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二)审计时间范围内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济工作目标、预决算相关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和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

(三)单位收、发文本,单位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登记本及会议纪要(记录),与经济政策制定、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该企业及下属单位银行开户资料、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任职期间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五)近五年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和组织、人事、国资等综合考核部门的审计报告、巡视巡察报告、检查报告和考察考核报告;以前年度审计、巡视整改报告;单位内审机构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以电子介质保存的,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

2.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审计组进点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应提供其个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责范围、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单位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责任目标及考核完成情况;企业发展战略、五年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的工作思路以及所取得的发展实绩:单位发展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为实现前述目标制定各类政策制度情况;本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四)经济决策情况:单位的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和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执行的结果。

(五)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六)单位存在的主要不足及采取措施情况。

(七)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包括任期内个人住房、收入等情况。

(八)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现场管理.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1.审计组成员现场实施要求。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分工和要求实施审计,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和取得审计证据,提高现场审计工作效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审计范围、改变审计事项。定期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工作进展、遇到的困难和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敏感性问题等,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组长。

2.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廉政监督员,对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取证单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签证。被审计单位无异议的,应当确认“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如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成员应当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签署实质性审核意见,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充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审计组对收到的来电、来信、来访,应当做好接待和记录,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并结合审计内容安排专人做好相关信访事项的核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反馈和报告。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和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撤点.撤离审计现场前,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对审计人员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逐项验收,现场审核把关、查漏补缺。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办理接收审计资料的归还手续。

审计组应当完成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填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自查表》。

第二十六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应当对下列事项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一是聘请外部人员相关情况;

二是审计组廉政教育情况;

三是审计组讨论审计实施方案情况;

四是审计组发现的重大问题情况;

五是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情况,

六是审计组讨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是审计组对审理机构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

八是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审计组会议,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结合口头交换意见情况,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报告由“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建议”五个部分组成,如有需要增加“其他说明事项”。

1.总体评价。总体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主要业绩、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等内容的提炼与概括。评价内容要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不能超越审计范围评价。

2.主要业绩。表述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绩,包括由其主导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并通过作出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有效工作举措来主抓贯彻落实,所取得的突出工作实绩。可进行行业内或区域间领先水平的横向比较,以及前后任或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责任认定。审计组应当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合理的归纳提炼,保证揭示的问题能紧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权力运行和经济责任落实。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按照大类进行归纳,并按重要性原则排列。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必须表述问题的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4.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无紧密关系、无需其承担责任的其他问题,一般以“其他问题清单”形式反映。

5.其他说明事项。不是必有内容,根据需要表述。反映虽不属于被审计领导人员干部应当承担责任,或不属于其任期内事项,但对本部门、本行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存在潜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事项。

6.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审计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防止过于原则、空泛,建议条目一般控制在3至5条。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责任界定依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形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案件线索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代拟审计报告等文书.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逐一研究核实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并作出说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并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文书。

1.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问题符合移送办理情形的,必须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移送单位,其中移送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事先与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沟通,再按规定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1.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和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同步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

2.审计(结果)报告格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及具体要求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相同。救济途径表述按《规定》要求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其他说明事项”组成。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炼文字,重点反映问题造成的后果和被审计领导人员所起的作用,不表述问题发生的具体过程,定性定责依据只表述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名称及条款序号,不引用条文的具体内容。

3.审计(结果)报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无财政体制结算且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平台,其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查了解提供资料清单

2.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

附件1

调查了解提供资料清单

**集团公司: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列入我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先行对你集团进行审计调查,请准备以下材料: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情况,注册和实收资本、员工情况(集团本级和整个集团,在职和离退休)、集团本级机构设置及下属企业情况、***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分工、兼职情况及任(免)职文件,提供集团本级员工花名册。

二、下属企业组织结构表,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三、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中,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情况。

四、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中,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股权转让、合并等涉及产权变更的情况。

五、近三年区国资办下达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下属单位,提供电子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全面预算方案与决算,监事会年度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六、集团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本级及一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电子备份数据(并说明软件版本)。

七、近三年接受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八、内审机构设置、人员及近三年工作开展情况及内部审计报告。

九、集团风险点排查情况。

十、国家相关行业政策。

附件2

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开户单位名称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及地址

期末账户    余额

开户时间

账户性质

使用部门

备注

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为你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内部部门、工会、食堂、公司等)。

2.使用部门按实际操作该账户的部门填列。

3.如审计发现所报账户外另设账户,视同“小金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