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发布时间:2022-10-19 11:16:16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点击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应急罚[2022]第20000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09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祖雷)承建的翠苑单元XH0909-03地块安置房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储存危险物品(8瓶氧气瓶、3瓶乙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