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6楼。 申请人王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就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事项作出的(杭西)市管函告字〔2021〕1152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2月29日提交调解申请书,因调解未果,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结束调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12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第三人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本人从未和第三人发生过任何业务更未订购过第三人任何产品,第三人未经本人同意多次发送业务短信且无法退订,被申请人理应严格监管、科学执法,在本人已经举证退订失败的情况下,还竟认定第三人“退订功能有效”,故提起复议。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本人举报事项作出的(杭西)市管函告字〔2021〕1152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打印件)。 2、短信截图(打印件)。 3、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2021年12月8日,答复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330106002021120594945779的举报单,申请人反映其手机号码135****5198三年前携号转网到中国电信,非中国移动客服,经常收到中国移动短信骚扰,无法退订,要求查处。答复人执法人员查看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后台数据,发现12月以来的每日退订数据退订情况正常,通过后台查询135****5198号码,未发现相关数据。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方面称未收到申请人的退订短信,这点从申请人提供的附加材料中申请人两次发送退订短信皆发送失败的截图可以证明,分析原因可能是举报人的号码为携号转网用户,无法收到请求导致。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已在收到用户的投诉信息后已将该用户添加至屏蔽名单。综上,答复人认为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负责人批准,答复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举报单及追加材料(复印件),证明举报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证明现场检查事实。 3、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经营资格。 4、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我局调查情况。 5、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证明不予立案审批。 6、投诉举报告知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明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内容。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编号:1330106002021120594945779),反映申请人的手机短信业务存在如下问题:手机号码135****5198三年前携号转网到中国电信,非中国移动客户,经常收到中国移动短信骚扰,且无法退订,今天又收到短信且无法退订,特此举报,望贵局严格执法。 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核查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后台数据等证据材料。经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被举报人退订数值每日统计、退订率数值正常,通过后台查询申请人手机号码,也未查询到该号码下短信数据信息,且被举报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信息后已为其做屏蔽处理。2021年12月1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并于当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西市管函告字〔2021〕1152号),主要内容为:“王某:本局蒋村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1年12月8日接到你关于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无法取消涉嫌违法的举报。经核查,被投诉方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后台数据,退订数值、退订成功率未见异常。本局认为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退订功能有效,未发现你举报的该公司无法接受退订涉嫌违法的情况,故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12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再次予以反馈。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不服该《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进行处理及反馈,系法定的行政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2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12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告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短信无法退订”的举报内容,本机关认为,经被申请人现场查看被举报人后台数据,发现其每日退订数据退订情况正常,通过查询申请人手机号码下的短信数据信息,也未发现被举报人接收到来自申请人的任何短信,此外,被举报人在接收到申请人投诉信息后,已为其做出短信屏蔽处理。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此种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故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寄和全国12315平台两种方式告知申请人该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杭西)市管函告字〔2021〕1152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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