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60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16号。 申请人许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配偶冯某女士曾担任某学校的校长,在某学校任职近14年。2006年,申请人的配偶与某学校签订了《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约定将教师公寓3幢 B 座1402室(使用面积约113平方米)房屋50年的占有使用权让与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的配偶一次性支付该公寓保证金364400元。《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一直居住于此。2018年10月,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任负责人黄建明到任后,违反《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的约定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腾退该房屋。2021年10月30日,某学校向申请人及其配偶发出《房屋腾退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蒋村街道平安办、街道办以及西湖分局蒋村派出所组织多方协调,会上明确告知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司法裁判尚未作出前,必须维持房屋现状,不得强行收回房屋。但是,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指使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居住的教师公寓3幢 B 座1402室的进户门进行砸门和封门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住安宁权。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提出控告,但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以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1)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封门的方式侵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侵害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不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3)若经调查后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4)无论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处罚案件,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监督被申请人限期对此事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复印件)。 2、《教师公寓长期、短期使用办法(试行)》(复印件)。 3、教师公寓3幢B座1402室的房内设施照片(复印件)。 4、街道协调会照片(复印件)。 5、小滴管家用户app的开门记录(复印件)。 6、封门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 一、事情经过。2021年11月16日11时37分,我所接110指令称:某教师公寓3B-1402,有人砸门。民警到达现场后,报警人许某向民警反映称其今天上午10时许通过监控发现有人动了某教师公寓3B1402室的房门,后门被封住了。民警到现场查看,发现1402室的房门被人用木板从外面封住了。民警还了解到许某的妻子之前在某学校工作,与某公司签订了《教师公寓长期使用协议》,租赁期50年。现因其妻子离职,某公司要将房子收回,许某不同意,发生纠纷。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某公司将该公寓的房门用木板封住。此纠纷之前也曾经街 道平安办,区政法委等部门协调过,但双方均各执己见。从某公司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是:原某学校教师公寓3B1402室的住户冯某(许某的妻子)于2017年5月31日从某小学离职。某方面按照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认为离职员工没有权利再居住在教师公寓了。为此某学校方和冯某为了教师公寓居住资格调解了多次,均没有结果。某学校2021年9月29日通过挂号信以及在教师公寓3B1402室门上张贴通知单的形式告知冯某,要求其于2021年9月15日前腾退该公寓。冯某一直未予以腾退。于是某学校就对该公寓进行了封闭。某方面称在封闭时及封闭后未损毁许某的财物也未进入该套公寓。事后民警对某方面称在封闭时及封闭后未损毁许某的财物也未进入该套公寓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情况属实。 2006年6月12日,冯某和浙江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某方认为公寓使用期限为10年,十年满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冯某这方认为在某教育集团工作满10年以上就可以延长至使用公寓期限为50年。10年期满后某方并没有和冯某续签协议,所以某方认为学校有权收回该房屋。由此可见,许某夫妇与浙江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之间针对这套教师公寓是有权属争议的,公安机关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因此,事后我所口头告知许某,本案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2021年11月21日,许某不认可口头告知,我所遂开具了书面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给许某。 二、申请人的说法不能成立。(一)申请人认为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及配偶实施了砸门的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经民警查看,某方面在封闭时及封闭后未损毁许某的财物也未进入该套公寓。所以并不存在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故意损毁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二)申请人认为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封闭了教师公寓3B1402室房门的行为干扰了其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通过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许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三)申请人认为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许某夫妇与浙江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之间针对这套教师公寓是有权属争议的,某学校、浙江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封门行为与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寻衅滋事。 综上所述,2021年11月21日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证明对封门一事作出的行政决定。 2、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 3、110处警现场登记表(复印件),证明2011年11月16日申请人报警后民警调查、处置情况。 4、陈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某方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 5、行政现场笔录(复印件),证明房门及门锁没有损坏。 6、行政勘验笔录(复印件),证明经劝说房门已解封。 7、光盘1(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口头告知视频。 8、光盘2(复印件),证明11月16日民警处警视频情况。 9、光盘3(复印件),证明2021年11月23日民警再次查看房门及门锁的情况。 10、光盘4(复印件),证明2021年11月30日民警查看房门解封的情况。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1月16日11时许,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某教师公寓3B-1402,有人砸门。民警到达现场后,申请人向民警反映称其今天上午10时许通过监控发现有人动了某教师公寓3B1402室的房门,门被封住。民警到现场查看,发现1402室的房门被人用木板从外面封住。经调查,本案系申请人的妻子冯某之前在某学校工作,与某公司签订了《教师公寓长期使用协议》,租赁期50年,因其妻子离职,某学校要将房子收回,许某不同意,发生纠纷。同日,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可向法院诉讼解决。2021年11月21日,因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有异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文件。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许某:你于2021年11月21日向蒋村派出所报称的某学校教师公寓3号楼B幢1402室被封门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1月29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本案争议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行为,具有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焦点系申请人报案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某学校教师公寓3号楼B幢1402室封门事项,系申请人配偶冯某与杭州某学校在履行《杭州某学校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引起。其中《杭州某学校教师公寓房长期使用协议》就冯某使用杭州某学校教师公寓房3号楼B幢1402室的使用期限、保证金、维修与使用、交付及回收、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约定,而此种约定表明双方已形成了围绕房屋使用权而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某方对某学校教师公寓3号楼B幢1402室采取封门措施引发纠纷的起因及核心仍系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应认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