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61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郑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关于编号WX20210982607995号信访回复,于2021年12月3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西湖区信访局反映的2017-2019年西湖区某岳社区新农村改造、某某岳*号配合区政府和留下街道,由某岳社区来拆的围墙和大门,2020年拿到补偿款1万元,但是拆完以后,某岳社区为侵占土地就不界定界限,理由是和**号有纠纷,但是拆之前却没有。诉求:我们要求根据改造前的图纸和界限,确定界限。被申请人现作出案涉回复,认为无法找到确实依据,该土地界限暂无法划定。申请人认为回复存在以下问题:1、被申请人懒政,没有调取材料,如果美丽乡村改造时没有图纸和材料,那问题就更严重;2、某某岳*号是1990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某岳**号是2005年左右重盖的房子,谁前谁后就清楚了;3、某某岳*号和**号之间有一条公共道路,已经存在40年以上,某岳社区和被申请人处都有档案可查,只要确定该公共道路界线就可以处理这件事;4、某岳社区利用2017年美丽乡村改造,拆除围墙前都应有图纸和规划,被申请人和某岳社区却以邻里纠纷不予处理,有侵占土地和不作为的行为;5、在某某岳*号的土地上放石墩和石头,影响环境,美丽乡村改造不和谐。如果不能整改,请被申请人和某岳社区把围墙复原并赔偿停车损失费。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关于编号WX20210982607995号信访回复;2、确认某某岳*号与社区公共道路界线。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关于编号WX20210982607995号信访回复(打印件)。 2、集体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3、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西湖区信访局反映,因2017-2019年西湖区某岳社区新农村改造,某某岳*号配合区政府和留下街道办拆除了原来的围墙和大门,其要求根据改造前的图纸和界限,确定界限。同时申请人还反映,其向“西湖码”反映问题,某岳社区和留下街道不解决问题,要咨询西湖区政法委如何找司法途径等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西湖区信访局转交件后,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案涉信访回复:“针对反映的问题,因**号和**号两家邻里矛盾,社区已多次协调,但由于无法找到确实依据,该土地界线无法划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如果本案属于行政履职,那么被申请人已对履职事项作了相应的处理。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土地界线划定问题,而被申请人在2021年11月23日的回复中已明确表示由于无法找到确实依据,该土地界线无法划定。故,如果本案属于履职范畴,被申请人也已经就申请人反映的内容作出了回复。另,结合被申请人的走访了解,本案系申请人与其相邻的某某岳**号业主之间邻里纠纷所引起,被申请人亦无处理相邻人民事争议的法定职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复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截图(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提出信访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的情况。 本机关将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杭州市信访局反映“2017-2019年西湖区某岳社区新农村改造、某某岳*号配合区政府和留下街道,由某岳社区来拆的围墙和大门,2020年拿到补偿款1万元,但是拆完以后,某岳社区为侵占土地就不界定界限,理由是和**号有纠纷,但是拆之前却没有,诉求:我们要求根据改造前的图纸和界限,确定界限。向西湖码反映问题,某岳社区和留下街道不解决问题,还让我们找司法途径,所以要咨询西湖区政法委,这个问题怎么找司法途径呢?还有拆围墙的时候怎么没有司法介入,在原址上要个界限却要司法介入了?”上述信访事项编号WX20210982607995号,由杭州市信访局转送至西湖区信访局,再转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针对反映的问题,因**号和**号两家邻里矛盾,社区已多次协调,但由于无法找到确实依据,该土地界线暂无法划定。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某某岳*号系申请人居住房屋所处位置,某某岳**号是其邻居所处位置。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形式上看,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对诉求事项的登记、转办、回复、督办等行为均属信访处理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案涉回复,系信访活动。从内容上看,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确定某某岳*号与社区公共道路的土地界限,而被申请人回复“由于无法找到确实依据,该土地界线暂无法划定”,只是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且,案涉回复中亦明确,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可提出复查申请。故,案涉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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