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45-0/2022-24366
文号
西北办〔2022〕29号
公布日期
2022-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北山街道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山街道统计工作制度、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1 17:34
浏览次数:
各办(中心)、各社区:
根据《杭州市基层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北山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北山街道统计调查对象管理制度》《北山街道统计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北山街道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北山街道统计报表催报制度》《北山街道统计保密工作制度》《北山街道数据核查管理办法》《北山街道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北山街道统计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25日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北山街道统计调查对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依据《西湖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山街道各专业人员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流程、统一平台的目标和要求,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名录信息。
第三条 严格执行统计单位划分标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统计单位的划分办法、统计原则及具体处理办法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杭州市统计局关于重申在地统计管理原则及明确统计管理变更操作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行政记录,各专业要采取定期清查摸排和实地核查等措施,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确保名录库单位全面、真实,各项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条 严格实行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管理。各专业在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后做好纳入或退出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山街道统计业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各项统计规章制度、方法和规定,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条 恪守职业道德,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省市标准。
第三条 负责收集和整理本街道辖区内的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建筑业、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第四条 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举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数据。
第五条 搜集和整理本单位各项统计资料,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归档整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七条 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九条 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统计教育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山街道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完整,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北山街道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区域发展办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归档、贮存、保管和销毁,对综合性、长期性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条 街道区域发展办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指导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禁止将下列资料向外泄露: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六条 街道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作为长期档案资料保存20年;全区年度性和重大普查等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七条 定期整理统计资料,保证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同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实行纸质和电子介质存档同期化、一致性,确保档案资料有序整齐、完好无损。
第八条 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并对历史统计资料做好搜集和整理。
第九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具资料清单,并做好签收交接。
第十条 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和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山街道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山街道统计报表催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山街道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加强对统计调查表催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统计调查表是指联网直报平台中的统计报表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布置的其他统计报表,包括以表格、问卷、网络通讯等方式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调查表、普查表、调查提纲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各类统计调查表,不得迟报,更不得拒报。
第四条 每年度的统计年报会议,统计办要通知辖区内所有“四上”单位和抽中的样本单位参加统计年报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统计年报会议。调查对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统计办要通知其事后来领取统计报表培训手册或统计报表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提出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未参加统计年报会议且经通知后又无故未来领取统计报表培训手册和相关统计资料的,要申请区统计局制发《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附件1)。
第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根据要求来领取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的,统计办应采取以下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交给统计调查对象,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并保留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凭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邮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委托送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送达的,以统计调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邮件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应当在电子邮件上附有送达回证,以统计调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统计办向统计调查对象直接送达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与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统计调查表留在统计调查对象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未在报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统计调查表的,则已构成了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统计办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区统计局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附件2),限期七报送该统计调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上报统计调查表的,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区统计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统计办要加强对统计调查表的领取、接收、催报和审核工作的管理,完善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夯实北山街道的统计工作基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湖区统计局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
附件2:西湖区统计局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附件1
西湖区统计局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
西统催领字〔20 〕 号
:
本局正在依法组织开展 统计调查,根据 规定,你单位已被列入统计调查的对象。
年 月 日,本局通知你单位派员参加本局于 年 月 日召开的 会议,会议内容为布置 统计调查任务,并发放统计调查表。但你单位既未派员参加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统计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为此,本局对你单位进行催领。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派人到XX镇街 科(室)(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领取相关统计调查表,望予以配合。
杭州市西湖区统计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催领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领单位,一份连同《送达回证》作为档案资料留存。
附件2
西湖区统计局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西统催字〔20 〕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你单位《 》(表号: ),按照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本局,但至今未报。现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以
形式将该表报送至本局 处(科、室)。(联系人: ,电话: ,地址: )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统计局
年 月 日
备注:本催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报单位,一份连同《送达回证》留存执法案卷。
北山街道统计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山街道统计保密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山街道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区域发展办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专人全面负责北山街道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失密、泄密。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贮存和销毁,确保安全。
第三条 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禁止将下列资料向外泄露: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条 定期整理统计资料,确保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同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实行纸质和电子介质存档同期化、一致性。
第五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定期更新、维护服务器信息,定期做好统计数据备份,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七条 及时搜集和整理各种统计报表、分析资料、原始记录、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以及历史统计资料,做到合理分类归档,安全有效管理。
第八条 妥善保管各种统计资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和泄密现象发生。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山街道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山街道数据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管控,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山街道组织实施的大型普查、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等常规统计调查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统计数据核查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汇总,坚决杜绝粗估毛算的行为。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是指对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各环节进行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分析、数据资料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落实好统计数据审核报送制度。各专业人员要熟悉报表内容,报表之间的填报要求和逻辑关系,确定每项指标包括的范围,对采集的信息,各专业人员要进行逻辑性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用。
第六条 切实规范统计数据审核。各专业要按照“随报随验”原则,按规定时间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发现差错进行及时查询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的,应当退回调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第七条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层层审核把关,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可信,指标间逻辑关系要合理。对统计报表中指标增减变化大的影响因素必须文字说明。
第八条 严格遵循统计数据上报流程。各专业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流程,上报经过本级审核评估的统计数据及情况说明,保证上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各专业要根据实际,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抽查要求,采取重点核实或专项检查的方法,抽选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切实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对统计数据有问题的移送区统计局依法予以处理,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山街道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统计纪律,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北山街道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分管责任,从事具体统计业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统计数据生产、加工、审核和对外提供资料及统计单位名录库管理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数据质量评估,或审核不严、评估不实,造成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三)各专业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非统计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发现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修改,但可在下一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超过更正期的年报统计数据修改应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未经批准,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核查,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以及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未严格依法查处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和专业核查人员的责任;
(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其他因失察失职导致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发生一般数据质量问题,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适用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
(二)发生较大数据质量问题,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适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三)发生重大数据质量问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适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拒绝、抵制、阻碍问责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再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山街道统计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山街道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统计公信力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杭州市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及有关统计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山街道统计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北山街道统计人员的考评坚持以客观公正、全面考评、注重实绩为原则,正确、客观评价各统计人员的具体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街道统计办负责对各统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具体由区域发展办主任牵头成立街道统计人员考评组。
第五条 街道统计负责人负责对本街道统计人员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街道统计人员考核采用100分制。主要包含“统计纪律”、“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统计创新”、“民主评议”等五个方面。
(1)统计纪律10分。包括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统计方法制度等方面。
(2)统计业务40分。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5分)、普法宣传(5分)、工业统计(5分)、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5分)、服务业统计(5分)、投资统计(5分)、社情民意调查(5分)、能源统计(5分)等。
(3)统计服务10分。包括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统计调研课题等。
(4)统计创新10分。包括各类奖励和统计创新项目两大类。
(5)民主评议20分。由街道分管领导、区域发展办主任及统计负责人进行综合打分。
(6)队伍自身建设10分。包括考勤率(5分),参加省市区各类培训考核情况(5分)
各分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区域发展办根据区局考核标准及当年工作实际核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个档次。“优秀”档次的人数不得超过街道统计人员总数的20%。考核档次“优秀”的统计人员,街道视情予以经济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