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横路70号
- 邮编:310013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9995207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横路70号
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总校)前身杭州市育才实验学校,创办于1995年,2017年9月集团文溪小学正式开学,开创了集团发展的新局面。
学校一直秉承陶行知先生“教育为公”的理想观、“生活即教育”的教育观、“教人者教己”的师德观,以“为每一位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为教育理念,践行幸福教育。着力打造“优质服务兴校、艺术教育靓校、阳光体育强校、校本课程立校”四大教育品牌。
集团黄姑山路小学:占地面积651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7491平方米,师生教学用计算机174台,藏书量近30000册。24各班级规模,学生1031名,教师56名。
集团文溪小学:位于杭州市文二西路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北门,学校占地面积52亩,总建筑面积35461平方米,48班建设规模学校拥有一流的办学硬件条件、设施设备,景观花园式的校园为师生提供宜学、宜居的学习环境,突出个性化、特色化、开放化的课程。9月正式开学,开设15个教学班级,学生608名,教师36名。
两校共有学生1639人,两校区师生比为1;18.目前在编教师90人,派遣教师5人。共产党员41人,民主党派人士1人,中学高级教师4人,小学高级教师35人,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占教师的43%,研究生学历7人。市区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星级教师24人,占教师的26.6%,教师成长速度较快。
本章程2021年7月6日经集团理事会第 3 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7月7日由西湖区教育局核准;2021年7月9日经集团理事会第 4 次会议修改,2021年7月27日由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1年7月28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发展与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满足公众享受优质公平教育的需求,全面提升西湖区教育办学品质,根据市委、政府有关集团化办学文件精神,特组建 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为规范教育集团活动和成员单位行为,明确教育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名称为“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总部地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横路70号,邮政编码为 310021 。
第三条 集团属多法人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团领衔者是 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总校),隶属于杭州市 西湖区 教育局。
第四条 集团成员包括:
杭州市育才教育集团(总校),是公办小学,法定代表人李纲,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黄姑山横路70号。
杭州市文溪小学,是公办小学,法定代表人李纲,地址在杭州西湖区蒋村街道凌波路8号。
第五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集团标识为: 集团成立日为 2005年12月18日 。
第二章 集团宗旨与任务
第七条 集团宗旨是为每一位孩子幸福人生奠基。
第八条 集团精神是 求 真 。
第九条 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培养会生活、会学习、会创造的可爱的世界人和永远的中国人。
第十条 集团工作任务是坚持“为每一位孩子的幸福人生奠基”教育理念,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观,推行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思想,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打造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教育集团。
(一)集团的文化构建。在办学理念、共同愿景、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的磨合、共生、提炼、弘扬,建立集团的、多元的、积极的文化氛围,建立共同的思想基础。
(二)集团的共同发展。整合教育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使集团成员获得最佳效益;开展集团共建,扬长补短,
利用集团优势解决各成员中的弱势问题,实现共同发展。
(三)集团的统筹管理。对集团成员学校办学理念与模式、招生方案、师生评价、考核奖励等重大的、全局性的问题实施统筹安排,有效整合集团内成员学校办学要素。
(四)集团的教师培养。统筹安排集团教师业务培训。领衔学校在师资培训、教研、场地设备等方面,为成员学校提供有效支持。
(五)集团的教学科研。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设集团信息网络平台,共同进行课程开发、教育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成果共享。
(六)集团的人员流动。开展集团内校际学生交流活动,实现集团内校际教师、干部有序流动,增强有效互动,促进集团内部优质均衡发展。
(七)集团的对外交流。以集团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类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章 集团关系准则
第十一条凡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 集团教育事业 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等),经书面申请、集团理事会审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集团签订协议,可加入本集团。
第十二条 集团所辖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且保持原党、政隶属关系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集团所辖成员单位遵循“相互平等、相互尊重、诚信守约、合作共享、互利多赢、共同发展”的关系准则。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在教材、师资、设施等方面遵循有偿和协商的互补原则。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一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方可退出集团。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凡集团成员单位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集团理事会应维护并尊重各成员单位的权利。
第十七条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出集团的权利;
(二)参与集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三)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享受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先享用集团内的各种教育资源;
(五)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六)参与集团管理和对集团工作的监督,就集团工作提出建议、质疑、批评;
(七)使用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经理事会同意以集团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
(二)执行集团决议和计划,并向集团通报有关工作;
(三)按照集团统一规定的各项目标、标准实施;
(四)接受并积极参与集团安排的各类活动;
(五)承担用于集团活动的经费,保障集团工作正常运转;
(六)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七)维护集团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 集团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九条集团实行章程统领下的理事会负责制。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2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省内外知名人士、有关领导以及专家学者担任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于本集团的发展;
(三)在相应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集团的发展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提名推荐和罢免集团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和决定集团成员退出或除名;
(七)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协调集团成员单位间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需2/3及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 杭州市文溪小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联谊活动;
(三)收集、发布集团相关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团会务及会议记录,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活动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立 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等机构,分别负责集团的 财务人事与外宣、教育教学与研究、后勤服务与安保等事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并确认通过。
第二十九条集团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召开理事会第 3 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 西湖区 .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 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理事会成员签字(章):
成员单位盖章:
订立日期:
东至蒋墩路,南至文二西路,西至上埠河—与余杭交界线,北至文一西路。
序号 | 收费项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外籍学生学费 | 小学7500元/生、学期;初中800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 伙食费 | 学校自主定价 | —— |
3 | 学后托管 | 小学:18-20元/课时 初中:20-30元/天 (不含点心、晚餐费) | 1.《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西湖区2021学年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的通知》(杭西教〔2021〕102号) 2.省教育厅民转公过渡政策 |
4 | 暑期托管服务 | 50元/人·天 (不含中餐费)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杭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5号)《浙江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4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切实保障全区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我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用)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学校 | 专业及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通讯地址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方式 | 家庭经济情况(省财政) | 家庭年总收入: ______元 | |||||||||
类型 | 特殊群体 |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 孤儿 �£烈士子女 £残疾学生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 |||||||||||||
其他群体 | £遭受自然灾害 � £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遭受重大疾病 £其他情况: | ||||||||||||||
申请资助项 目 |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学前教育学后托管资助 £义务教育学生爱心营养餐计划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及住宿费减免 £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学后托管资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免学费、代管费 £中职国家助学金 £其他资助项目: | ||||||||||||||
承诺 |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
学校资助认定小组 意 见 | 学校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 请在合适选项前的“£”内打“√”;
2. 学生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或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
3. 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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