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 21 号
- 邮编:310023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高中
- 联系电话: 0571-56253088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 21 号
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公办)创建于 1953 年,1981 年被评为浙江省重点中学,现为杭州市学军中学教育集团成员学校,杭州市第一批录取的浙江省首批特色示范高中。学校秉持“对全体学生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人生奠基”的办学理念,积极落实培养具有“个性人”“成功人”“未来人”特质的现代公民育人目标,致力于让学生成为最好的自己和幸福的公民。
环境优美,设施一流 学校位于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之畔,校园绿树成荫,清静幽雅,鸟语花香。学校建有高标准的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艺楼、美术园,拥有 400米环形塑胶跑道田径场、塑胶篮球场、塑胶羽毛球场等体育健身设施。拥有 4 幢高标准的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可容纳全体学生住宿。
名师荟萃,结构合理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 120 人,中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 80%以上,并拥有特级教师 1 人,正高级教师 1 人,博士、硕士研究生 43 人,省市级专业荣誉教师 45 人。获得省春蚕奖教师 2 人,省优秀教师 3 人,省教学能手 2 人,省教坛新秀 1 人,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 2 人,市教坛新秀 15 人,市学科带头人 19 人。
优质教学,精品德育 2010 年开始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开展精品化德育,努力让学生享受更高品质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学校大力建设“学术西高、人文西高、活力西高、品质西高”,每年举行的学术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红五月等活动,深受学生喜爱。
融入名校,彰显特色 2019 年 5 月,学校融入学军中学教育集团,开始设立“学军班”,共同培养优秀学生。同时通过“学校管理上的联通、教师培养上的联手、学生课程学习上的联动、教学质量评价上的联合”,实现两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融合作,共同发展”。
辛勤耕耘,硕果累累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力面向全体学生,落实全面教育,保障全程生长,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语文学习科学实验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首批特色示范高中等荣誉称号。
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章程
(2021修改版)
序言
我校地处杭城西部的西湖区留下街道,面临美丽的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东邻浙大玉泉校区,西接小和山高教园区, 背靠伟岸的杨梅山,具有融“山、水、城”为一体的校园风貌。学校创建于 1953 年 10 月,前身为杭州青年文化补习学校,曾经六迁校址,八改校名,68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青年文化补习学校时期、青年中学时期、工农五七学校时期、留下中学时期、西湖高级中学时期。1981 年,学校被省教委确定为浙江省第二批 80 所重点中学之一。1998 年 12 月, 被授牌确定为“浙江省三级重点中学”。2001 年 12 月,通过了浙江省三级重点中学的复查验收。2002 年 7 月,初高中分设,高中部易名为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初中部保留原校名,
2005年4月,我校通过了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的督导评估。
2006年11月通过了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的复查验收,2014 年通过了浙江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2019年5月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正式加入学军中学教育集团,同时吸收合并了原保俶塔实验学校高中美术部,实现了文化和美术特色比翼齐飞的新格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 ,英文表述为 Hangzhou shi westlake high school ;学校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 21 号 ,邮政编码为 310023 。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高中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当年参加杭州市中考的考生。其中文化班 8 个,美术班 2 个,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 30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1200 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定“立德树人”的初心使命,努力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扎实开展教育创新,促进学生全面而又个性化的发展。
办学理念:对全体学生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人生奠基。
办学特色:“一品四化”。“一品”即 “全心教育”的品牌,“全心教育”是一种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主旨,引导全体教师 “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做到用心工作,以心育人,达到学生“心有所得”,师生“心心相印”的理想境界。“全心教育”以“学生当家、教师打包、全心学教、五心五会”十六个字为表征,追求的是一种全人发展。“四化”即实现教学形式的小班化、组织管理的扁平化、绩效考核的项目化以及教育活动的课程化。
第六条
发展愿景:把西高建设成为一所环境优雅、设施一流、校风优良、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师生共同成长、充满阳光、充满关爱、充溢书香的学校。孩子在西高学习快乐,教师在西高工作幸福,家长以西高自豪,学校要发展成为有品位的杭城名校。
第七条
育人目标:培养具有“个性人”、“成功人”、“未来人”特质的现代公民。“个性人”即具有个性的自己,做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特征、能充分显示个人才干的人。 “成功人”即自身潜能得到有效开发的人,自身的发展与社会、国家的发展和谐统一的人。“未来人”即具有社会和个人未来发展所必备的意识和全面素养的人。
第八条
校训:笃志、修身、求实、创新
政风:竭诚、奉公、团结、力行。
教风:博爱、严谨、务实、进取。
学风:尚德、勤勉、自律、求真。
校风:怀国、尊法、守信、追梦
第九条
校标:以山、水、柳、燕作为主要的元素,雏燕高飞,山水如书,充分体现了西湖高级中学“对全体学生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人生奠基”的办学理念,整个意境突出了学校的特色。圆形的标志,象征着初升的太阳,隐喻学生们如朝阳般充满活力、生机勃勃。圆也有圆满、凝聚团结之意,体现了西湖中学的全体师生团结一致,努力向上的精神风貌。
校歌:为西湖再添一缕春光 校徽:以校标为logo设计校服替代
校报:留青湖
校刊:留青园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科室、学业评价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
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民事争议调解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事务处理小组”和“教师事务民主调解小组”,学生事务处理小组由校长室负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德育处。教师事务民主调解小组由校总支负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分别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和争议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饮食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 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秉持“对全体学生负责,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人生奠基” 办学理念,践行“全心教育”的育人品牌。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在学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通过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城市的人文历史、社会实践活动有机融合,提供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使青少年拥有更广阔、适应身心成长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爱社会,学会包容,学会和谐。学校把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实践的评价体系,同时作为学生发展性评价的条件之一。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也可以与非指定领域文体活动、健康教育活动、法制教育等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综合实践课程纳入浙江省新课程学分评价体系。
学校以“青年为本,以德为先,服务为重”为主线,把“引领、团结、服务、创新”作为深化共青团凝聚力建设的工作方法,积极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和多彩的个性特点。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团。依托党校、团校等载体,开展形势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 强化青少年对《中国共产党章程》、《团章》的学习和了解。坚持用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感召青少年。围绕重大的节庆日,集中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坚持在青少年中弘扬志愿者精神,做好校内志愿者和校外志愿者服务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志愿者组织、管理和评估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志愿者管理体系,扩大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 班级是学生集体的基层组织,是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地方。班主任是全面负责一个教学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教育者。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始终应把创建优秀的班集体当成班级管理的首要任务。师生锻造一个集体主义及荣誉感强,关系融洽、富有竞争精神,能尊重、理解、关心的团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社团建设的宗旨是整合学校资源,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为每一个学生打造量身定做的教育,发展学生才能,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开展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校批准、由本校学生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紧紧围绕学校“育人”这一中心工作, 为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生社团通过经常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形式多样的活动, 为丰富中学生活, 为倡导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 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学生服务。
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在校学生,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规、校纪和社团章程,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社团成员享有学校社团章程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校社团章程赋予的义务。
学校新社团成立必须有 15 人以上发起并审核通过的或者学校组织成立。每个社团必须有社长、指导教师、合法健康向上的社团章程、具有可操作性并受学生喜欢,丰富校园文化,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 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 需获得学教考管理中心的批准。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德育处注册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学校必须统筹安排时间,提供场地或经费投入,必须安排教师给予指导,建立评价机制,奖励优秀社团,对违反社团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校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活动、注销登记等处罚,对负责人按校纪、校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全面有效实施《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制订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学分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分管理,明晰学生发展目标,帮助学生做好高中生活规划,为学生发展奠基。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以“行政班”和“教学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小班化教学”的各种教学模式,整合现代教育技术,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教学副校长、教学处、教研组和备课组(或年级组)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学处负责每届学生三年课程规划的制订和审核,统筹安排课程、课时、教学内容、作业检测等教学环节,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体育锻炼活动课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保证教学秩序。坚持调研反馈制度。定期举行学生问卷调查、座谈会、满意率测评,了解教师教学履职情况, 及时反馈,调整改进教学。完善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突出解决教学中的方向性、动向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完善“教学五认真”的多元评教制度,实行月通报制和命题质量反馈制, 以评促教,以评促学。
学科按年级设立备课组。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统一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作业、统一检测。
教材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搞好学科题库建设,杜绝乱订教辅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课堂是教师教学的主阵地,也是教师成长的主阵地。课堂教学是教与学双方作用的过程。课堂教学教师努力做到以教师的师爱调动学生、以教师的语言鼓舞学生、以教师的情绪感染学生、以教师的体态唤起学生、以积极的评价激励学生、以教师人格魅力影响学生,有效处理好教师与教材及学生之间的关系,营造一个民主、和谐、活跃、开放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满信心,让课堂充满乐趣,激活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水平,也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现实发展水平,也要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课程执行情况,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实施方法,健全检测机制,形成课程不断完善的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
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并积极创建无烟学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在学校“双负责”的办学思想引领下,重点通过教师打包制(每班都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和生活指导教师)和心理辅导 站开展团队辅导和个别辅导,多途径开展心理健康宣传与教 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健全学生人格,开发 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 注重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审美能力、科学素养和劳动技能,开发自身的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加大对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器材配备,艺术、科技课程开足开齐,在普遍达到课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对艺术、科技课程各个学习领域的自主选择。并建立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相应课程评价体系。课外、校外艺术、科技活动是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学校教育以及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性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现和创造, 并在普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学生提高的愿望。
学校每年开展艺术节、红五月歌咏活动,努力营造向上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艺术节的感染、激励作用和影响力,激发广大同学热爱艺术、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情操,发展个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利用校内值周实践活动、乡土教育、走进社区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开展劳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使他们懂得劳动的意义。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养成劳动的习惯, 形成以劳动为荣,以懒惰为耻的品质。明白学习是学生的主要劳动,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并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升学、就业和分配。
提高我校学生参与学校各类科技活动的热情,提供给同学们一个科技活动空间,组织并策划好学校的各类科技活 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比赛。
第三十二条 学校管理者应树立现代化教育管理理念, 提高信息技术对学校管理信息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根据学校特点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不断改造、扩建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培育学校信息化办学特色。
学校在指导学生开展各种“活动课”中,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参与。指导人员和教师要具备制作学科教具、绘制教学图表、研制或整合教学课件、使用现代媒体的技能,充分运用现代媒体开展活动课的教学。
教师要通过网络了解教学信息、查找教学资料、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体教师要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与协作。
在学校日常管理上,充分发挥校园网站的作用,每周的班级行为考核,学校活动通知,各科室的工作安排等都通过校园网站发布,让广大师生能够透明清晰的了解学校相关信息。鼓励各班开通班级网站,为师生交流创建一个新的平台,为家校联系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要求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研究问题来自于一线教育教学实践,实施“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质量,以科研促特色,以科研促发展”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科研的过程管理。加强校本教研,真正做到教学、科研一体化,让科研为教学服务,使学校教育科研真正成为学校发展的内驱力。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激发教师对科研的热情, 使更多的教师愿意投身科研课题研究,愿意脚踏实地研究教学中的问题。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成为学者型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文件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处理。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 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可为全体学生提供住宿,食堂每日为学生提供早、中、晚餐。学生可根据自身需要,打卡消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等资助外,还提供困难生每人每月 100 元的食堂餐费,根据学校奖励制度,为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
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立足于学校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按规定提供教师培训经费,按文件及时给老师报销培训经费。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464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
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选举成立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留下街道、茶市街社区、留下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按需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区内初中毕业生
公办普通高中(西高)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学费 | 一般1000元/生、学期; 外籍学生高中8500元/生、学期 | 1.杭价费〔2000〕088号,杭教计〔2000〕 12号,杭财综〔2000〕237号: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 住宿费 | 450元/生·学期(含水电费) | 杭价费〔2012〕109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西湖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 |
3 | 伙食费 | 学校自主定价 | —— |
4 | 代收费 | 35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11〕181号: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投诉举报电话: | |||
区教育局 | 0571-87965095 | ||
区市场监管 | 0571-87988390 | ||
区发改 | 0571-89510560 | ||
区财政 | 0571-58101867 |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主办 (西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技术管理 技术支持电话:0571-89510405)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05032598号 建议IE6,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665号 网站标识码 3301060002网站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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