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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1 19: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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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对杭州市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杭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杭民发〔2016〕239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3.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杭民发〔2019〕4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

二、具体政策

1.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开展为老服务公益创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拓展民间资本投入养老产业渠道,建立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公建民营、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多种民间资本参与方式。全面推进“PPP”合作模式,推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资在资源整合及经营服务上的优势,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转型升级为枢纽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居家老年人延伸各类服务项目,逐步形成多领域、大规模、市场化的现代养老服务新业态。

2.一次性建设补助。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在主城区范围内的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主城区的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4000元和2000元,其他地区的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2000元和1000元。

3.日常运营补助。对主城区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4.医养结合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等级评定补助。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市级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6.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市里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补助剩余部分保费的三分之一。

7.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一是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主城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市里每年核定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8.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补助。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等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等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2.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杭民发〔2019〕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在杭银行、保险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通报(杭政办函〔2019〕52号)

二、具体政策

1.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如将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育养服务收入相关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的形式给予补助。

2.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4.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免收或减半收取绿化费、垃圾处理费等。

5.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10%。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6.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在我市养老领域开展业务。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市级层面每年开展在杭银行、保险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将银行、保险机构对我市养老服务业的支持纳为重要评价依据,对优秀机构进行通报表彰。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联合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出台养老服务机构专属金融服务方案,精准帮扶养老机构,缓解养老机构经营压力。

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4〕24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

3.杭州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修编(2018年)

二、具体政策

1.优先保障养老用地。对于养老机构的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鼓励用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政府适当给予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2.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