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15:13:16
来源:区财政局 点击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平台及相关国有企业:

区财政局拟订的《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1年1月5日

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管理办法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西湖区产业结构升级,吸引国内外优质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集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创直投基金的概念、支持对象、条件、规模

第一条 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是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是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我区科技创业企业,采取直接参股股权投资等形式进行投资,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科创直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重点投向数字经济、云计算、空天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重点支持产业。

第三条 科创直投基金支持对象原则上为西湖区内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

第四条 科创直投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区国有企业投入,并以资本金的形式作为对管理机构的出资。

第二章        科创直投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区人才办、区文创办、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区发展未来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主要负责有关科创直投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审议科创直投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管委会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向管理机构推荐辖内优质项目,配合基金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科创直投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组织协调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

第八条 杭州西湖区科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科创直投基金的管理机构及科创直投基金投资主体,负责科创直投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代表科创直投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1.代表科创直投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签署投资协议;

2.组织项目尽职调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投资项目按照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3.管理科创直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科创直投基金投资退出工作;

4.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予以核销;

5.监督检查科创直投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科创直投基金的支持、退出方式

第九条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科创直投基金投资主要采用初创型企业股权投资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第十条 科创直投基金投资项目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行业主管机关和属地镇街(平台)推荐,辅以高校院所、投资机构推荐、企业自主申报等方式。

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管理机构审批出资,并报管委会备案;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其他重大项目,由管理机构审批后,报请管委会(区财政国资例会)最终审批。

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创直投基金实施细则,对科创直投基金准入条件、评审规程、投资模式、管理及退出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初创型企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审认定为杭州市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西湖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我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优质初创期项目,扶持有创业思路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

初创型企业股权投资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初创型企业股权投资从投资模式上包括:

(一)“资助”方式投资:科创直投基金以“资助”方式投资并形成期权,在该项目首次引进社会股权融资时,科创直投基金按该轮估值行权并持股。基金行权完毕,科创直投基金可通过股东回购、协议转让、上市后减持等方式择机退出所持股权;

(二)同股同权投资:采取与企业其他股东同股同权方式进行投资,并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

初创型企业股权投资出资后,被投资企业长时间未引进社会股权融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由管理机构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请管委会审批。核销投资损失不影响科创直投基金继续行使相关权利,如后续项目引进后轮融资的,科创直投基金保留行权和退出的权利,并由管理机构转回投资损失。

第十三条 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成长期项目,从投资模式上包括:

(一)优先股投资:以优先股的形式参股被投资项目,定期收回股本股息并退出;

(二)同股同权投资:采取与企业其他股东同股同权方式进行投资,并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根据需要也可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合伙企业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优先股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股同权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投资金额。

第十五条 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出资后,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由管理机构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请管委会审批。核销投资损失不影响科创直投基金继续行使相关权利。

第四章        科创直投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优先股投资模式下管理机构一般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同股同权投资模式下管理机构与其他股东享有同样的股东权利。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管委会报送科创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科创直投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决策人员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按照区委和区纪委关于容错免责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创直投基金安全运行,被投资企业应选择一家经管理机构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监管银行,并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投资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迁出西湖区或被撤销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区内其他重大项目认定的,基金有权立即收回投资并不再给予让利及收益返还等优惠措施。对于因企业经营不善而产生退出困难的,管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科创直投基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西财2019〔176〕号)、原《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操作细则(试行)》(西财2019〔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