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安埠街188号
- 邮编:310024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 0571-8118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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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安埠街188号
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开办于2020年9月,隶属西湖区教育局。目前,已加入杭二中教育集团、之江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构建完善课程体系,促进“差异发展”;着眼未来竞争,培养“时代英才”;坚持健康第一,实现“快乐成长”。
在集团化的辐射下,在全体教师的奋斗下,努力在三年内实现“区域公办一流名校”的办学目标。
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办学章程
序言
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开办于2020年9月,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学校位于转塘街道珊瑚沙路东侧,碧波路南侧,丽景路北侧,紧邻之江(求是)二小和之江中心公园,目前服务主要地块为之江二小学区。
学校按照60个班级规划,占地面积约108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西湖区人民政府和西湖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4.8亿元,以打造一所办学条件先进,教育教学设施现代化的学校。
学校、教职工将积极转变教育观念,精确定位学校发展目标,以优秀的教师、优质的教育、优越的条件帮助学生成就校园生活的精彩生命,奠定人生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依法治校实施办法》、《西湖区学校(总校)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碧波路与珊瑚沙路交叉口,电话:0571—81111282,邮政编码为310000。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每年级为20个班级,共6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每班45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
第六条 学生发展目标:品德高尚、身心健康、有责任敢担当、有国家情怀与民族精神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理念先进、专业引领
第八条 学校发展目标:成为区域一流的优质初中
第九条 办学理念:让孩子的未来成为可能
校训:知行合一,止于至善
第十条 学校标识: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九)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中共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支部委员会,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设置支部书记一名,由西湖区教育局党委任命。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建立共青团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委员会和少先队杭州市之江第一中学大队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学校重大事宜决策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制度和每学期评议一次学校中层干部制度,监督干部廉政自律,对干部的工作、业绩、作风进行表扬、批评,或提出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的建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副校长分线管理。校长、副校长由西湖区教育局任命。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总务处和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档案管理、宣传工作,校间工作协调等等。教学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学工作、文化艺术等工作,主持日常教学管理、招生、学生学籍及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学生处协助分管校长开展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和安全教育,主持日常德育管理。总务处协助分管副校长负责所在校区的安全、总务、基建及食堂等工作。科研室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与学校行政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举措的决策权。负责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决定学校行政管理大事,总结近期工作,分析学校内部管理状况和外围形势,讨论研究下一阶段发展事项等。校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进行一次,由全体校级领导参加,工会主席列席。
学校行政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部门间互通信息,总结当前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研究落实教研组、备课组以及年级组中的管理问题,教师发展与学生管理问题等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全体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会主席参加。
学校建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为家委会工作提供办公支持,以便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监督保障作用。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发展、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协助学生处做好本年级的德育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协助教学处做好本组的教学工作,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学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教学活动和配合年级德育教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教育必须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德育是系统工程,系统分层设计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途径、德育评价,形成一个统一、高效、融合的良性循环系统,构建三年德育体系;必须坚持教育思想的统一性,坚持教育过程的整体性,坚持教育要求的一致性,坚持教育活动的主体性,坚持教育实施的灵活性;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创新德育方式,要对新时期德育工作的诸多现实因素有新的思考;必须坚持以两个习惯养成教育为抓手,坚持“低重心”原则,重点培养学生十大习惯:(1)文明礼仪习惯;(2)诚实守信习惯;(3)自主学习习惯(特别是自学的习惯);(4)健康运动习惯;(5)遵守规则习惯;(6)阅读习惯;(7)写字习惯;(8)卫生习惯;(9)劳动习惯;(10)节约习惯。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的教育公平观,学校教育每一位教职工要有“两个假如(假如我是孩子、假如是我的孩子)”意识,在自己的教学工作中全力落实“教育公平”,真正做到“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全面发展”让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得到不断健全,因材施教,积极引导学生发展自我潜能。
学校开展“走出校门走向第二课堂”综合实践活动、通过各类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走入社会、感受生活,把学生培养成为习惯良好、阳光自信、勇于担当、善于合作、富有个性、身心健康的优秀学生。
学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积极做好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举行安全演练,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安全学习,培养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班级建设以学校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的政策和制度,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接受学生处和年级组长的双重领导。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建立高效的班委组织机构,建设可行的班级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全面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创造和谐进取的班级氛围。发挥班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的作用,开展各种教育,创建文明班级、先进班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拓展性课程是培养学生兴趣,激发学习积极性,培养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有效平台。社团由教学处负责日常管理管理,建立课程章程,按“增加实践、强化活动、丰富选择、减负增效”的思路推进文化拓展、体艺特长、综合实践等三大类学生拓展性课程建设,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办学特色等强化师资队伍,创新活动机制,打造精品拓展性课程,促进学校特色品牌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为学生提供“适切每一个孩子发展”的课程体系,一是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二是开发满足学生个性需求及差异发展的拓展性课程,既要满足不同学力拓展需求,更要满足不同特长兴趣的学生,打造精品拓展课程,办有选择的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课程标准为统领,注重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坚守“轻负高效”。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学校同所在镇政府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园开放,为社区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九条转变教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发挥学生主体主动性,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营造良好的课堂自主学习、交流的学习氛围。努力创建同伴课堂,平等对话,自由交流。完善课堂教学评价策略,发挥评价的正确导向功能,促进学生健康自信幸福的成长。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健康第一”的生命质量观,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每位学生较好地掌握二项健身锻炼的体育技能。
学校注重增强学生健康体质的教育,坚持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每年举办体育节,举行一次运动会。加强体育课程建设,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体质的提升。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化,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和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重艺术教育,每位学生较好地掌握一项艺术技能。每年举办艺术节,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
学校每年举办科技节,开展科普周系列活动,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和科学创新思维,提升学生科学素养。
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安排班级包干校园卫生,通过社团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劳技活动,培养学生动脑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学校信息技术教师,负责全校信息技术发展规划、软硬件设施设备的添加指导和教师培训。学校通过网站建设、网络管理、网站平台开发和网络运用,提高学科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运用能力,强化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促进教学改革和管理,助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建立课题管理网络,加强前期引导、中期指导、后期反馈的课题指导机制,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加强与省市区教科院所以及相关高校的联系,形成专家来校指导机制。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程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健康的营养午餐,校园网上公示餐单。餐费每学期初按标准按学期天数提前预收,该学期末结算,出示详细清单,实行多退少补。食堂卫生制度齐全,举措到位,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服从学校安排。
(三)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全自动录播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聘任法律顾问。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靠镇政府、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l/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对应学区招生
公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外籍学生学费 | 小学7500元/生、学期;初中800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 伙食费 | 学校自主定价 | —— |
3 | 学后托管 | 小学:18-20元/课时 初中:20元/天 (不含点心、晚餐费) | 1.《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西湖区2021学年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的通知》(杭西教〔2021〕102号) |
4 | 暑期托管服务 | 50元/人·天 (不含中餐费)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投诉举报电话: | |||
区教育局 | 0571-87965095 | ||
区市场监管 | 0571-87988390 | ||
区发改 | 0571-89510560 | ||
区财政 | 0571-58101867 |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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