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兰巷1号
- 邮编:3100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幼儿园
- 联系电话: 0571-8848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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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兰巷1号
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成立于2009年9月,地处三墩金兰巷与荡鱼弄交叉口,是西湖区教育局直属公办幼儿园,共有两个园区。
其中大禹路园区成立于2009年,2012年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同仁园区于2018年新开园,2020年评为省二级幼儿园。两园区共21个班规模,627名幼儿,教职工86人,专任教师52人,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100%,其中市区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14人,50%的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师德示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大禹路幼儿园立足园本实际,提出禹文化,以“大家、大气、大和”作为价值内涵。同时建构起禹文化的着眼点和行动力,以禹文化为焦点,以教师文化为基石、以儿童文化为核心,以课程文化为重要支柱,找准园所文化的“大”和小禹点精神的“小”之间的联结点,以园所文化统领幼儿园各项工作,渗透到幼儿园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本园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准则内化到全体教职工的意识和行动中。
大禹路幼儿园近两年获得杭州市先进教工之家、四星级基层党组织、西湖区洁美校园、五星级平安校园、西湖区绿色学校,西湖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西湖区无烟学校、杭州市第三届精品课程幼儿园。
2021年 9月11日经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稿,2021年9月28日经园务委员会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改后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21年12月3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英文表 述为 Dayu Road Kindergarten In Xihu District Hangzhou;住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兰巷 99 号;邮政编码为 310030;注册域名为: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公益。
第三条 本园由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杭州 市西湖区教育局。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为公办全日制省一级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大禹路幼儿园现有大禹路园区、通济路园区、同仁园区三个园区,形成“一园三区”的架构,继续推进幼儿园规范发展,完善“低重心扁平化管理模式”。实现幼儿园各方面工作动力运行,形成科学规范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及开放式监督系统。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本园设计规模为1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50人。
第五条 办园宗旨是规范办园,文化兴园,为儿童一生 发展打好基础。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为具有一定精神品格的智趣儿童。推进幼儿园内涵发展,立足儿童,强化品质管理,成为具有鲜明“禹文化”的幼儿教育品牌园。立足儿童一日活动,完善各类教育活动,重视儿童生活体验,重视教师课程创新,建立可操作性的小禹点课程体系。
教师发展目标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教师。着力打造“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教师精神,建设一支 理念新、责任强、善合作、敢创新的教师队伍。
第七条
禹 文 化:大家、大气、大和。
儿童文化:自由、自主、自信、自制。
教师文化:有所为 有所不为。
课程文化:投入一点点 坚持一点点 智慧一点点。
第八条
(一) 园标
一大一小爱心状绿芽的别样形状代表教师、幼儿; 三
个小水滴分别代表: 投入一点点、坚持一点点、智慧一点点, 表达了教师、幼儿在具有“小禹点精神”的教育理念氛围中 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 园旗
(三) 纪念日:2009年10月 22日,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开园。
第二章 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尊重幼儿的财产权。
(五)其他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 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 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 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 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 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 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领导幼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保证正确办学方向,推动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围绕执行 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教科室、总务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以园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
各职能部门及 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杭州市西湖区大禹路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本园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本园依法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明确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本园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接受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和举办者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课程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 作规程》、《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浙江省学前教育课程改革指导意见》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 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 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本园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深化“投入一点点、坚持一点点、智慧一点点”课程文化,确立“儿童”在课程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小禹点课程“一点点”操作理念,确立课程实施框架,创造性地开展课程探究,运用嵌入式评价调整课程,真实促进儿童发展,最终形成物化的小禹点课程成果《小禹点成长记》:探究课程《小禹点寻探记》;游戏课程《小禹点寻游记》;节日课程《小禹点寻味记》;评价课程《小禹点寻宝记》。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品质,提升幼儿的社会性发展,促进每位幼儿富有个性、全面和谐地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三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三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五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 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 的“ 自然、开放、精致、和谐”的绿色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 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 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 卫生习惯。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 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四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 炼计划,在天气及其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 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 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 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 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 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 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 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 家长选举成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 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集团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 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 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对3周岁以下散居儿童开放亲子园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 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四十九条 本园依靠三墩镇人民政府、颐兰社区、金禹社区、三墩镇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条 本园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30 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 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本园重视绘本室、建构室、创意美工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为幼儿多样化的学习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 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隶属于中共西湖区教育局委员会。
第六十条 幼儿园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党建工作提 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 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场地。支持党员开展线上、线下党组织生活。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支持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园务会议,党 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党员成员参加。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 意见;幼儿园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禹路园区:颐景园、中海金溪园、白马尊邸
同仁园区:同仁家园、信鸿花园北、兰韵天城、紫金港湾
序号 | 收费项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保育费 | 根据等级收费,一级700元/人、月,二级580元/人、月,三级380元/人、月。3周岁以下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可上浮最高不超过60%。 |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 |
2 | 代管费 | 100元/生、学期 |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 |
3 | 学后托管 | 20元/天(不含点心费) | 1.《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2.《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西湖区2021学年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的通知》(杭西教〔2021〕102号) |
4 | 伙食费 | 幼儿园自定标准 | —— |
投诉举报电话:
区教育局0571-87965095
区市场监管0571-87988390
区发改0571-89510560
区财政0571-58101867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杭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5号)《浙江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4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切实保障全区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我区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用) | |||||||||||||||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学校 | 专业及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通讯地址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方式 | 家庭经济情况(省财政) | 家庭年总收入: ______元 | |||||||||
类型 | 特殊群体 |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 孤儿 �£烈士子女 £残疾学生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 |||||||||||||
其他群体 | £遭受自然灾害 � £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遭受重大疾病 £其他情况: | ||||||||||||||
申请资助项 目 |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学前教育学后托管资助 £义务教育学生爱心营养餐计划 �£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及住宿费减免 £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学后托管资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免学费、代管费 £中职国家助学金 £其他资助项目: | ||||||||||||||
承诺 |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学生资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
学校资助认定小组 意 见 | 学校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 请在合适选项前的“£”内打“√”; 2. 学生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或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 3. 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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